《礼部郎中董虞家中纠纷案》
时间:安定十一年,元月二十四。
编号:京城府刑字【安定十一年】第拾肆号。
地点:京城府衙。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赫兰儿,性别:女,年龄:二十四岁,籍贯:宁州吴县人。
被告:董虞,性别:男,年龄:三十四岁,籍贯:元州琼山县人。
两者曾经关系:夫妻
证人:
董府管家-岑钱,董府丫鬟-小鹿儿、洛晓潇,护院-昊固;
董虞好友:度守、谢林、延自起;
董虞同窗好友:邵某、立某、缺某。
赫兰儿好友:刘清梦,潘莲儿。
案件经过:董虞休妻后,赫兰儿上府衙状告。
争议点:董虞为人否?
证据记录:
物证:无
书证:无。
审讯(对峙)记录:
问:所告何事?
赫氏:夫为厉鬼所附,董虞非吾夫。
问:有何凭据?
赫氏:并无实证。
问:既无证据,焉敢断言?
赫氏:同床八载,岂不识其真伪?
问:堂下者谁?
董虞对曰:董虞。
问:尔妻谓汝非人,乃厉鬼所化,可有言乎?
董虞:鬼神之说,荒诞不经。若此说盛行,民不信正道。
赫氏:大人,民妇未说为厉鬼所化,乃占据夫之魂。
董虞:占据魂魄,更是荒谬之言。我且问,从何处知晓我非原我?
赫氏云:言、行、举、止。
问:可详言之?
赫氏云:持箸之处有误,喜食之菜有变,眼神有异,语气亦非,卧姿亦不同。
问:详述其异。
赫氏:吾夫乃读书人,持笔与箸皆三寸,然此人持箸六寸,执笔四寸。
原食味偏重,好油腻之馔,而此人好清淡。
眼神本应柔和内敛,性情平易近人,今却自视甚高,自带冷漠孤傲。
语气原为温和尔雅,如沐春风,今却居高临下,带有一股敌意。
又有语调之变,原“我”为“去声”,今为“上声”,又若:李、仙、吃、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