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虞:请大人传吾之同窗好友,及京城之友来对峙?
传证人……
问:堂下何人?
答:董虞京城好友度守、谢林、延自起;董虞同窗好友邵某、立某、缺某。
董虞询问:大人可否允余询问他们数问?
问:不得诱之。
董虞:是。度守、谢林、延自起,汝等可记得吾执笔于几寸?如实回答。
度守、谢林答:三寸。
延自起:自相识起便是三寸,然……最近为四寸。
董虞又问:邵某、立某、缺某,未取得功名时,吾执笔于几寸?
三人答:四寸。
董虞:案已明矣,终归余处理家务不善,求大人放过余前妻,吾愿代其受罚。
问:何以明之?
董虞:此说明一事,吾执笔之异,未得功名时为四寸,为官至前日为三寸,近日又变为四寸。
执笔距离之变化,可见余在变化,余不过回归最初之执笔距离,即便最初非四寸,难道余欲改执笔距离亦不可乎?
此两波人已明一理,吾执笔距离在不断变化。
此事已明,吾妻所谓之证,不可信也。
至于喜食、眼神、语气、卧姿,吾食腻、看腻、抱累,何不可?
若性情小变即为厉鬼占据魂魄,则世界史此类事数不胜数。
问:赫兰儿尚有何言?
赫氏:有,吾曾见厉鬼,以吾夫即为厉鬼所据董虞之体。
董虞安定三年死而复生后,其性情大变,未再以卖身契相胁,反主动助吾脱娼籍,予吾财帛。
其变化甚巨,不复色迷迷视吾,而以一种吾从未见之眼神——一种平视之眼神,一种视吾为人之眼神。
安定三年,其死之前,执笔四寸,死而复生后则为……三寸。
吾知,其或为厉鬼借躯壳而生,初甚惧,然渐喜之,是,吾喜一厉鬼。
问怒之:赫兰儿!汝知汝所言何乎?
赫氏:知,真董虞在吾与潘莲儿安排下已死,后之董虞,为占据董虞之“魂”替其生活。
吾仅在其熟睡时闻其呼己名——林波。
然今……又另一厉鬼据此躯壳。
……
……
审讯官员:京兆府尹重念之。
记录官员:京城主簿胡催生。
伊律引用:
大伊律法《户婚律》第二卷……《杂律》第一卷……
依大伊律,诬告者当反坐。
然此案有三难:
一,此类案件并无先例可循;二,被告不予计较,且为之求情;三,赫兰儿神智异常,或已疯癫,或被邪教蛊惑。
故酌情判决:将神志已失之赫兰儿拘押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