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证:2014年7月23日通过药物控制、环境胁迫导致林绮岚非自愿跳海。
法律依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条(蓄意非法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加重情节:利用被害人精神创伤伪造自杀假象(《刑事诉讼条例》第60条b款)。
非法拘禁罪
罪证:2013-2014年囚禁林绮岚于澳门葡京酒店2308房密室。
法律依据:《刑事罪行条例》第42条(非法拘禁致人严重伤害)。
特殊认定:密室改造涉及跨境犯罪(《刑事司法互助条例》第15条)。
3商业诈骗罪
罪证:通过18家空壳公司转移启荣集团20亿港元。
法律依据:《盗窃罪条例》第18a条(董事欺诈罪)。
技术佐证:区块链溯源资金流向(《电子交易条例》第8条修正案)。
4洗钱罪
罪证:通过澳门地下钱庄及nft交易洗白617亿港元。
法律依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
跨境管辖:涉塞舌尔离岸公司(《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附件三)。
5伪证罪
罪证:篡改1999年亲子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刑事罪行条例》第31条(伪造文档罪)。
科学认定:表观遗传学检测推翻纸质报告(《证据条例》第78条修正案)。
6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证:佛堂毒气设备导致12名佣人慢性中毒。
法律依据:《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04条(蓄意释放有害物质)。
7虐待罪
罪证:长期对杨谦实施药物控制。
法律依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蓄意导致严重伤害)。
二、量刑判决
1合并刑期:终身监禁(依据《刑事诉讼条例》第83g条连续执行原则)香港已废除死罪。
2财产没收:
个人名下712亿港元资产(含澳门葡京酒店2308房永久产权)。
清迈孔雀庄园(估值18亿港元)。
3附加处罚:
终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公司条例》第4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