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能解决问题吗?还不能!因为这对别人的希望,而不是对自己的要求,无法用于无法指导我自己的行为。
接下来,又来了另一次反用法,两次反用后,孔子说可以这么办——
第一、我不希望别人怎么对我,我不要这样对待别人。
第二、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就怎么去对待别人。
这两次反用的过程非常重要,首先将自己的需求,变成将对他人的希望,再将对他人的希望,变成对包括“我”在内的、每个人具体行为的普遍指导原则。
这个过程就叫作“恕”。
孔子说的“恕”,并不是饶恕的意思。恕也是个形声兼会意的字,上如下心,“如”做副词就是如同的意思,做动词则是从出发点到达目标的意思。
人性还原法的第二步,就是——恕。
后世弟子记录了孔子说的两句话,来概括上面两点原则——
第一句是“施诸己而不愿,勿施于人”。举个例子,假如你不想被别人骗,那就不要去骗别人,由此总结的行为原则就是“信”。
第二句是“所求乎子,以事父”。我希望儿子怎么对待我,我就怎么去对待自己的父亲,这是“孝”的逻辑源头。
需要注意的是,子学讲的“孝”,并不是对儿子的要求,而是对自己的要求,与后世经学中的父权思想是不一样的。
有人说这两句话概括的逻辑,前者是恕,后者是忠,其实这两句话讲的都是恕,而忠指的是人性归根法的起点,诚实地看待自己的内心。
有弟子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其实就是指孔子建立思想体系的源头和方法,用忠恕原则建立起的价值观,合称为“仁”。
仁也是个会意字,在孔子这里指的不是仁慈的意思,而是“人与人”。那么符合仁的行为规范,就是“礼”;符合仁的思想境界,就是“义”。
孔子的思想体系就是从这一步开始展开的,而且后世儒学一切好的或不好的变化,也是从这一步之后开始的。
回到上面讲的两条原则,其实就是对事物的判断标准,它们是同时起作用的,不能只看其中一条。
这两条是什么关系?第一条的优先级大于第二条,首先做到第一条,在第一条基础上再做到第二条。
比如以父子关系举例,按照刚才的两条逻辑,我们可以推出四条原则。
首先:已所不欲子所施者,勿施于父,不希望儿子虐待自己,就不要虐待父亲(不忤);已不欲父所施者,勿施于子,不希望父亲虐待自己,就不要去虐待儿子(不苛)。
其次:所求乎子,以事父(孝);所求乎父,以事子(慈)。
忤——孝
苛——慈
现在我们得到这么两组对应的行为,前两者是不能做的,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后两者是应该做的,是道德提倡的行为。
于是我们初步得到了最原始的法律与道德原则。
这两条之间有没有矛盾?有,而且是内在的矛盾!
比如只谈第二条“我希望别人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别人”,那么我希望张三把所有的钱都给我,那么我是不是应该把自己所有的钱都给张三呢?
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既不能成为对自己的要求,也不能成为对他人的要求,更是自相矛盾的,不符合人性还原法。
因为按照第一条原则,我肯定不想把自己的钱的都给张三,所以也不应该要求张三这么做。刚才讲了第一条的优先级大于第二条,所以有些希望本身就是不应该的。
从“希望”到“应该”的过程,就是建立社会规范的过程。从“我”希望什么、不希望什么?到“人”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就是从纯粹感性上升到理性思考。
如此看来,仅仅有这两条当然不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还差第三条。
这第三条就是人们如何对他人提出要求,包括如何看待他人对我提出的要求。
比如“孝”原本是对自己的要求,假如变成对他人要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