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位萨克森魏玛公爵是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ErnstAugustⅠ,1688—1748,1707—1748年在位)。1741年,由于得到埃森纳赫的统治权,因而宣布成立萨克森-魏玛埃森纳赫大公国(至1903年),同时颁布“长子继承法”,宣布大公国不可分割,永不分裂。在此以前,恩斯特·奥古斯特就开始在公国内推行专制主义政策。1728年,他解散了枢密咨议团,模仿法国政治,建立内阁,将公国事务的决定权通过内阁掌握在自己手中。表面看来,萨克森公国将由此走上邦君专制的道路。然而,实际上,公爵的专制措施遭到公国等级的强烈对抗。1746年,埃森纳赫等级代表交给公爵一份备忘录,严辞抗议公爵对于传统等级权利的侵犯。尽管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实行强硬的独裁统治,但是专制主义制度仍然不能在萨克森公国得到确立。这位萨克森公爵的去世结束了邦君与等级之间的尖锐冲突,同时结束了萨克森公国建立邦君集权制度的尝试。
三、汉诺威
汉诺威公国,即不伦瑞克-吕内堡卡伦贝格公国,因为卡伦贝格公爵于1636年将宅邸搬到汉诺威城而如此简称。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中等等级邦国,汉诺威公国的实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次于萨克森。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的时候,出身于卡伦贝格家族(berger)的路德派信徒的恩斯特·奥古斯特(1629—1698年)被升为主教,1662年被选为奥斯纳布吕克教区主教。1679年,身兼教会职务的恩斯特·奥古斯特又继承长兄的爵位,成为不伦瑞克-吕内堡卡伦贝格公爵,或称汉诺威公爵。
恩斯特·奥古斯特公爵的统治使汉诺威走上了邦君专制的道路。为了实现邦君集权,他采取了明确的内政和外交措施。对于内政,公爵首先在上任之初建立内阁,将少数几位心腹大臣集中于内阁,统掌公国的财政预算和军队事务。同时,他改组了枢密院,使之作为公国的最高咨议机关和最高监管机关,直接对邦君负责。在枢密院之下,公爵还设立了几个专业管理机构,如负责司法的总理府、负责财务的财政部、宗教部、战争部等等。在这个基础上,他于1680年制定政府规章,使各个部门均有严格规定的职权范围。至此,汉诺威公爵基本集中了公国的统治大权。稍后,在1682年,恩斯特·奥古斯特公爵颁布了“长子继承法”,宣布公爵家族的领地不可分割,永不分裂。据此,他的长子格奥尔格·路德维希(Ge,1660—1727)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在继位后不久,就于1705年将家族的全部领地统一起来,成为整个不伦瑞克-吕内堡-卡伦贝格格鲁本哈根-策勒的唯一统治者。他的其他儿子,除了最小的一位在英国封受公爵以外,另外四位均在皇帝军队中担任军官,其中三位死在战场。在外交方面,恩斯特·奥古斯特公爵的主要目标是为卡伦贝格家族获得选帝侯资格。
如前已述,迄1623年,神圣罗马帝国已有八位选帝侯。恩斯特·奥古斯特之所以能够成为第九位选帝侯,是因为他与英国、与普法尔茨的姻亲关系。早在成为汉诺威公爵之前,在1658年,恩斯特·奥古斯特与普法尔茨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弗里德里希的女儿成婚,新娘的外祖父是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JamesⅠ,1566—1625,1567—1625年在位),新娘本人后来于1701年被宣布为英国王位继承人。由于这层关系,即公爵的妻子是英国王室继承人,汉诺威在17世纪的几场欧洲战争中都是举足轻重的势力。也是由于这层关系,即他的岳父是普法尔茨选帝侯,1689年,借助普法尔茨选侯家族绝嗣、欧洲强国争夺选侯继承权之机,汉诺威公爵恩斯特·奥古斯特开始与皇帝利奥波德一世谈判,要求获得选侯资格。1692年,在战争的紧要关头,皇帝同意将汉诺威公国上升为选侯国,恩斯特·奥古斯特是第一位汉诺威选帝侯。1708年,汉诺威的选侯资格得到帝国议会的承认。
伴随着选侯资格的获得,汉诺威的国家结构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在此实行的不是邦君专制,而是邦君—等级二元政治。就是说,除了符合于那个时代的君主专制政治以外,过去的等级权利仍然在汉诺威合法地存在。一方面,在选帝侯格奥尔格·路德维希(1714年起为英国国王乔治一世)统治时期,选侯邦国的主要领地陆续地以卡伦贝格为核心统一起来。1705年,不仅原来的吕内堡-策勒格鲁本哈根并入卡伦贝格,而且还扩增了萨克森劳恩堡。1715年,凡尔登和不来梅两个公国也被并入卡伦贝格。以卡伦贝格领地为基础,根据其前任于1680年制定的政府规章,选帝侯于1711年设立邦国最高上诉法院。稍后,又于1714年设立五大中央机关,即枢密议政委员会、财政部、司法处、宗教局和战争事务署。此外,还设立了“德意志总理府”,专门负责汉诺威与伦敦之间的联系。君主中央集权的意志不断增长。另一方面,特别在选帝侯兼任英国国王以后,汉诺威的主要领地基本实行自治,地方高级等级贵族与选侯宫廷及中央政府机关的矛盾逐渐减少。在此,军队是主要因素。
与其他德意志邦国相似,汉诺威也是在三十年战争之后建立了一支常备军,兵士和军官主要来自公国的核心地区卡伦贝格。如前述,选帝侯的儿子们直接就是军队统率。1705年,在选帝侯格奥尔格·路德维希整顿政府机构的同时,邦国军队也随之扩大并得到加强。但这个时候的汉诺威军队已经不像以前那样仅仅以皇帝军队的同盟者身份投入战争,如投入反土耳其战争,而更多的是以英国联军的姿态出现在战场上,如连续出现在西班牙继承战、波兰继承战、奥地利继承战,以至出现在英国的美洲战争和东印度战场上。可想而知,这样一支军队不是中世纪式的邦国等级议会可以维持和加强的,它已经被纳入近代国家结构之中。1803年汉诺威选侯国被法国人推翻的时候,其军队也被解散。大部分军官和士兵随着选帝侯到了英国,成为英国国王的德国军团。
四、符滕堡
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邦国之一,符滕堡的邦君专制开始于三十年战争以前。1495年,在沃姆斯帝国议会上,符滕堡伯国上升为公国。同一年,第一位公爵埃伯哈德一世(EberhartⅠ,1445—1496,1495—1496年在位)制定了第一份公国法规。根据这份法规,公爵拥有公国的最高统治权,各类公国等级都要服从公爵的权利。然而,因为不愿放弃传统权利,自1498年起直到16世纪前期,等级贵族基本上从未间断地武装反抗公爵专权。1514年,在镇压农民的“穷人康拉德”起义的过程中,由于得到等级贵族的支持,公爵乌尔利希(Ullrich,1487—1550,1498—1550年在位)颁布《图宾根条约》(Tübirag),承认等级贵族的特权,确定只有在等级同意的前提下,公爵才可以进行战争和征收税款。《图宾根条约》的有效性一直持续到1806年。显然,这份条约是此后符滕堡邦君专制的主要限制。
宗教改革运动波及符滕堡以后,公爵路德维希(Ludwig,1554—1593,1558—1593年在位)带领臣民接受了路德派信仰,迫使坚持天主教信仰的等级贵族迁出邦国。邦国等级的势力因此而被严重削弱。1559年,公爵主持编纂《教会大章》(GroeKirg),汇编并扩充迄今为止的公国法规和教会法规,使公爵的权利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加强。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公爵弗里德里希一世(FriedrichⅠ,1557—1608,1593—1608年在位)开始在政治上进一步剥夺邦国等级的参与权,在经济上推行重商主义政策,成为早期专制主义的代表。
然而,三十年战争期间,几次大的战役在符滕堡公国领地上展开,并且自1628年起,在公国的领地上,外国的军队长期驻扎。这使符滕堡成为遭受战争破坏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三十年战争之后,虽然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符滕堡恢复了战前的领地规模,经济与管理机构得到重建。但是,有两种情况使邦国等级的势力开始加强。一种,三十年战争之后,战争局势并没有完全改变,符滕堡公国几乎不能避免地被卷入法国“重并政策”的扩张战争及其他战争;另一种,在战后重建的过程中,公国的中坚力量来自新教贵族和市民联盟。在这种情况下,符滕堡邦君专制所对应的是新的邦国等级,即新教贵族与市民,甚至还有农民参与的联合等级。邦国等级议会差不多每两年召开一次,早期邦君专制告一段落。
1677年,弗里德里希·卡尔(FriedrichKarl,1652—1698)受皇帝利奥波德一世的委托,辅佐未成年的埃伯哈德·路德维希(EberhardLudwig,1676—1733,1677—1733年在位)公爵统治符滕堡。他受托的统治目标是将公国的全部力量集中起来,以对抗法国越来越强大的扩张势头。面对法国军队的强大攻势,在连续三次遭受法军**之后(1688年、1692年和1693年),摄政公爵决定向法国支付巨额古尔登,购买和平。但是,邦国等级不同意提供如此巨大的款项,他们反对公爵政府不经他们的同意而孤意向法国媾和。此时,1693年,17岁的埃伯哈德·路德维希开始亲政,同时重新开始了符滕堡的邦君专制主义统治时期。
1699年,年轻的公爵召开邦国等级全体议员大会,意在建立邦国常备军。此次会议之后,符滕堡邦君基本不再召开邦议会,邦国大事由直接对公爵负责的邦国等级常设委员会进行决策。1724年,在法国军队的压力之下,经过激烈的争执之后,等级贵族终于同意公爵组建一支公国军队。虽然这支军队非常弱小,但是,它标志着符滕堡邦君在集权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符滕堡的专制主义历程并没有就此进行下去。新任公爵卡尔·亚历山德(KarlAlexander,1684—1737,1733—1737年在位)是天主教徒,在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的同时,难免使等级贵族收回或得到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某些特权。为了在经济上摆脱等级贵族的挟制,卡尔·亚历山德公爵在宫廷犹太人、财政家奥本海默(Oppenheimer,约1698—1738)的帮助下,不是通过重商主义政策而是通过金融活动,迅速地积累起资本,在财政上独立于邦国等级。公爵的这一做法直接导致了两个恶果。一个,出现了狂热的反犹浪潮。1738年,在公爵死后的同一年,奥本海默被酷刑后吊死,许多犹太社区遭到野蛮的攻击和屠杀。另一个,几乎社会各个阶层都支持邦国等级反对邦君。符滕堡邦君试图专制的历史就此结束。
五、梅克伦堡
梅克伦堡在1348年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直属公国之后,像中世纪的其他公国一样,长期没有确定继承权利法,公国的统一与分裂视公爵继承人的情况而定。当在任公爵只有(只剩下)一个儿子,或只指定一位继承人的时候,公国的领地被统一起来,否则便出现分裂。分裂后的诸位公爵在官方文献上仍然称为“梅克伦堡公爵”,相互之间的区分只是根据公爵所居的地名在话语中、在民间出现,在官方文本上并无区别。在宗教改革运动期间,约翰·阿尔布莱希特一世(JohaⅠ,1525—1576,1547—1576年在位)统治梅克伦堡的大部分地区。1546年,施马尔卡登战争爆发后,他带领军队支援皇帝的天主教信徒,因此于1547年得到皇帝卡尔五世的奖赏。虽然如此,在1549年的邦议会上,他还是宣布梅克伦堡的全部领地接受路德派信仰,并于1550年参与德国北部的新教联盟,与天主教皇帝相对抗。他的儿子约翰七世(JohannⅦ,1576—1592年在位)和孙子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一世(AdolfFriedrichⅠ,1588—1658,1592—16281631—1658年在位)继续他的反抗天主教皇帝的立场,结果在三十年战争中,皇帝费迪南德二世剥夺了公爵家族的统治权利(1628年),将梅克伦堡赐予皇帝军队的大将瓦伦斯坦。直到1631年在瑞典军队的帮助下,梅克伦堡诸位公爵才基本收回了家族领地。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梅克伦堡公国没有恢复到战前水平。不仅皇帝和瑞典的军队长期在这里施威强暴,而且普鲁士和俄国的势力也不断在这里施加影响,公国中的许多纠纷都需要外力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701年。
1692年,早于1663年改信天主教的克里斯蒂安·路德维希一世(LudwigⅠ,1623—1692,1658—1692年在位)无嗣而终。他的侄子,即第四个弟弟的儿子继任公爵,是为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FriedrichWilhelmⅠ,1675—1713,1692—1713年在位),住在什未林。三年后,在1695年,他的第五个弟弟继承自己岳父的遗产也成为梅克伦堡公爵,即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二世(AdolfFriedrich,1658—1708,1695—1708年在位),住在屈斯特洛夫。此时,梅克伦堡历史上不断发生的事情再次发生:两位公爵争夺领土。为了得到屈斯特洛夫,公爵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准备动武。后来,经过六年的艰苦谈判,叔侄俩人于1701年在汉堡达成协议,平分梅克伦堡的全部领地。这就是所谓《汉堡继承协议》(HamburgerVergleich)。据此,梅克伦堡公国永久地分为两部分,即梅克伦堡-什未林和梅克伦堡施特雷利茨。两者都实行长子继承制。公爵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及其家族直系子孙统治以汉堡或德米茨为中心的什未林领地,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二世及其子孙统治以施特雷利茨或诺伊勃兰登堡为中心的施持雷利茨部分。
首先,在什未林,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公爵死后无子。他的弟弟卡尔·利奥波德(KarlLeopold,1678—1747,1713—1747年在位)继承爵位。在卡尔·利奥波德公爵统治时期,在梅克伦堡什未林公国出现了一个邦君与等级斗争的、由帝国出面调解的下述事例。这个事例同时说明了外国势力在德国邦君确立专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决定性影响。
与其他试图确立君主专制的德意志邦君不同,影响卡尔·利奥波德的不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世而是瑞典国王卡尔十二世(KarlⅫ,1682—1718,1697—1718年在位),后者曾为了维持国家在三十年战争及之后获得的强权地位而先后征服丹麦和波兰,并重创俄国彼得大帝的军队。卡尔·利奥波德非常崇拜这位国王,将他看作是专制主义强权政治家,是值得自己效仿的榜样。据载,在执政期间,他不仅效法瑞典国王的政治风格,而且模仿他的衣饰行为和说话表情,因此有“卡尔十二的猴子”的蔑称。
在瑞典政治的影响下,卡尔·利奥波德确定的统治目标是确立邦君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的主权政治。为此,他首先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军,要以此为基础,面对外国的过境军队彰显梅克伦堡什未林的公国主权。当时正值北方战争时期。什未林不仅是东来西往的瑞典和俄国军队的主要过往和驻扎地,而且还是主要战场之一。早在他上任之前,在1708年,他的哥哥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颁布了一份《消费税收法》(ptions-undSteuer),剥夺了世俗贵族和教会贵族的免税权,同时宣布解除农民对于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之成为自由的永佃农,并允许用货币替代劳役。这项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公国的财政从三十年战争的破坏中恢复过来,并应付正在进行的北方战争,但由于教俗贵族的反对而没有得到落实。1713年卡尔·利奥波德继任后,开始采取强硬措施,以图实施这项税收法规。
在遭到皇帝的“裁决”之后,梅克伦堡什未林公国进入政治分散和行政瘫痪的状态。公爵的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民众的负担由于支付执行裁决令的费用而额外加重,确立邦君专制制度无从谈起。1755年,克里斯蒂安·路德维希二世公爵与邦国等级贵族签署了《邦国依法继承协议》(LandesgruzlicherErbvergleich),巩固了等级贵族的传统权利,致使邦国的落后状况一直持续到1918年君主制解体。
其次,在施特雷利茨,1708年,公爵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二世立下遗嘱,宣布他的长子继承爵位。这就是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三世(AdolfFriedrichⅢ,1686—1752,1708—1752年在位)。由于一直没有儿子,1748年,已经62岁并身患重病的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三世与他的妹夫、梅克伦堡-什未林公爵克里斯蒂安·路德维希二世商议,通过一条秘密条约将梅克伦堡的两个分公国合而为一,希望借此能够建立统一的梅克伦堡公国。但是,由于等级贵族的强烈反对,这份条约没有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