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爱尔兰宗教和土地改革
1868年,以格莱斯顿为首的自由党上台,他首先提出:“我的使命是安慰爱尔兰。”[118]在第一届首相任内,格莱斯顿采取了三项措施安抚爱尔兰,被称为“爱尔兰政策的支柱”,它们是1869年的《教会法》(TheIrishChurchBill),1870年《土地法》(TheIrishLandbill)和1873年的《大学法》(TheIrishU)。
爱尔兰的宗教问题由来已久,英国政府将英国国教规定为爱尔兰的官方宗教,国教会享有各种特权。但是,爱尔兰的天主教徒远远超过了国教徒,“国教在爱尔兰是一股不相称的力量”[119]。据19世纪60年代的人口普查统计,在爱尔兰的532。5万人口中,罗马天主教徒达450万人,英格兰国教徒仅为70万人。这些新教徒绝大多数居住在爱尔兰北部,莱因斯特占11%,莫斯特占5%,康诺特占4%。[120]1844年,迪斯雷利称爱尔兰的教会是“一个另类的教会”[121],把天主教看成爱尔兰的一个痼疾。爱尔兰与英国正式合并以后,爱尔兰的议员有出席威斯敏斯特议会的权利,暂时平息了爱尔兰人的情绪。但是,爱尔兰绝大多数人口为天主教徒的事实,以及英国国教在爱尔兰的特殊地位所造成的不平衡关系成为爱尔兰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格莱斯顿虽然是一个虔诚的国教徒,但并不认为爱尔兰的天主教徒必须永远处于从属的地位,而是认为,不同的宗教派别应该具有同等的待遇。1868年12月,他公开表示:“我们的三大目标是拥有苏格兰长老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不从国教者和爱尔兰的天主教会。”[122]
为了安抚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格莱斯顿的办法就是废除英国教会在爱尔兰的国教地位。
自由党的爱尔兰政策遭到了多方人士的反对,在《解除爱尔兰国教法》(theIrishDisestablishmentBill)颁布之前,马修·阿诺德(MathewArnold)就断言:“自由党人正在尝试解除爱尔兰国教会的权力,认为这不是理性和正义的权力。”[123]迪斯雷利对解除爱尔兰国教法表示了不满:“我们曾经合法地没收了天主教的财产,现在我们背叛了我们的初衷,我们正在摧毁我们自己的(国教)教堂。”[124]1869年2月8日,“爱尔兰教会法”在内阁进行讨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国家与教会的关系以及国教财产的使用。由于英国国教会的财产已经是牧师们正常生活使用的建筑、土地、教会附属地和教会附属房屋,那么,所需要争论的只是国教会的金钱分配。最后的解决方案是把这笔钱用于帮助贫困的人和解决其他的经济问题。下院二读后,法案以368∶250票的多数获得通过,格莱斯顿称这个结果为“引人注目的历史性的分水岭”[125]。
5月,上院完成了二读,但是上院与下院产生了分歧。当上院提出修改意见时,下院不仅没有按照上院的意思修改法案,反而原封不动地又提交给上院。上院认为下院蔑视上院的权威,而且坚决反对由于爱尔兰法案而形成一个新原则:上院必须为满足下院的要求而主动让步。但是,在上院的二读中,托利贵族并没有团结起来,他们只是对国教财产的处理进行了修改。虽然两院对法案的修改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但是自由党的格莱斯顿、格兰维尔,保守党的索尔兹伯里(Salisbury),以及坎特伯雷和约克大主教进行三方协商,几方都做出让步,保证了法案的通过。最终的妥协重新安排了被没收的国教会财产的使用方法,将没收的财产分成三份,一份救济穷人,一份解决经济问题,一份(至少有300万英镑)留在教会。[126]
1869年5月31日《解除爱尔兰国教法》得到了英国议会的批准。格莱斯顿改革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新的平衡:英格兰国教不再是爱尔兰的官方宗教,大多数的国教财产被没收,其中一部分捐献给学校和医院,一部分用来作为那些被解除职位的牧师和其他教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同时,该法又体现了格莱斯顿追求的自由理想,他说:“只有现在,通过漫长而痛苦的过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爱尔兰应该向所有的自由国家一样,根据大多数人的意志来实行统治,而不是服从少数人,从属于三个王国作为一个整体所必需的宪法。”[127]
在理顺了爱尔兰的宗教关系后,格莱斯顿必须面对爱尔兰的土地问题。在英格兰人入侵爱尔兰之前,爱尔兰农民受到传统习惯的保护,根据习惯权利,租佃者只要交纳地租,其使用土地的权利就不能被剥夺。佃户离开租地时,还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卖给他人。英格兰殖民者大举入侵爱尔兰后,爱尔兰传统的土地制度遭到了破坏。英王通过没收爱尔兰人的土地,使英格兰贵族成为爱尔兰的大地主,不少新地主不生活在爱尔兰,将土地委托给中间人管理,通过出租土地赚取利润。18世纪,英格兰出台新规定:禁止爱尔兰的天主教徒购买土地,禁止天主教徒租用土地30年以上,此举进一步剥夺了爱尔兰人拥有土地的权利。通常新地主不投入资金,也不改善农场;爱尔兰未能进行工业化,导致爱尔兰几乎没有任何工业部门,所有的人都以土地为生。随着人口增加,农场竞争更加激烈,地主利用佃农对土地的迫切需要,可以得到过高的租金。长期使用的土地由于得不到改良,地力不足,加重了租地者交纳租金的困难,英格兰地主管理土地的唯一方式就是驱赶交不起地租的农民。一旦被驱逐他们将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投资,如密尔所述:爱尔兰的佃农是世界上唯一的群体,他们自己的劳作不能决定自己的生活质量。[128]
随着自由贸易时代的来临,土地进入自由交换的时代。但是,爱尔兰的农民过分贫困,根本就无法与买主讨价还价,一旦出售了土地,他们就沦为被奴役的人。英国政府在处理爱尔兰事务时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思维——“清除”佃户,所谓“清除”实际上就是驱逐。1845—1847年的饥荒,100万人死于饥饿,200万人移民海外。原来持有6万平方米以下土地的农民为70万人,饥荒之后下降到30万人。同时,爱尔兰13的地主也被饥荒毁了。为了有利于处理破产地主的土地,罗素政府颁布了《妨碍地产法》。购买土地的新地主大多为爱尔兰的有钱人,他们只顾土地上的收益,将好土地变成牧场,坏土地租给佃农;新地主对佃农根本不关心,按时缴纳租金是佃农留在土地上的唯一条件。在10年的时间里,20万人被驱逐出农场。[129]如艾萨克·巴特所述:“由于佃农微薄的生存能力,他们不得不依赖地主的意愿,地租征收不尊重经济规律,而是根据地主盘剥的需要以及佃农最大的支付能力。”[130]
爱尔兰佃农的利益受到损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保护佃农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但是,英国政府害怕妨碍英格兰地主的利益,认为“海峡两岸利益存在的基础是相通的”,“那些试图侵犯一边地主财产的人将很快引起另一边同样的侵犯。”[131]事实上,英格兰土地法和爱尔兰土地法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只是经营土地的条件不同。爱尔兰通常的情况是:地主的人数很少,却拥有很大的地产;佃户很多,大多只租种很小的土地,佃户不可能与地主讨价还价。那些急需土地的人们就等在交不起地租的人们的后面,一旦谁不能交租,另一个租佃者立即取代他,地主根本不需要担心土地没有人租种。
1861年,爱尔兰占地超过40万平方米的农场仅占5%,其余95%中,16拥有20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4万、8万、12万平方米的农场随处可见,甚至4000平方米的农场也不罕见。[132]另一方面,爱尔兰佃户认为,他们应拥有对租用土地的财产权,而且这个权利必须在他们的租金中得到反映。这样的要求产生了与英格兰土地财产权不同的解释:爱尔兰地主只能拥有征收公平和公正地租的权利;佃户们在土地上的财产权应保证他们得到土地分红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正在逐渐削弱),而且土地财产权可以传给继承人,同时,他们有权出售所拥有的部分。如果租期为一年,佃户就获得一年对土地的财产权,地主无法干涉。总之,爱尔兰的农业是由习惯法来支配的,而不是由写下来的合同来决定。“爱尔兰佃农大多数生活在现金支付的制度以外。”[133]
1846年英国取消了“谷物法”以后,这种情况日趋严重,引起了爱尔兰人的激烈反抗。为了缓解英国土地与爱尔兰租佃者的矛盾,格莱斯顿希望用土地立法平息爱尔兰人的愤怒,给予他们租佃的安全保护和公平的租金,在结束和改变租佃关系时,给予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但是,英格兰和爱尔兰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念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一方面是“诺曼”的财产观念,另一方面是“凯尔特”人的传统租佃权观念。前者以约翰·布莱特为代表,要求国家通过收购地主的土地,将佃农转变为农民。但是,此举不仅与爱尔兰的习惯完全相悖,而且将政府放到一个尴尬的位置上,格莱斯顿当然不能采纳布莱特的建议,他在1869年5月22日给格兰维尔的信中说:“布莱特的计划不仅使政府承担对纳税人的责任,而且把政府放在一个可笑的位置上,因为地主可以收到比平均地租更高的地租,而付款的是所有的纳税人。”[134]后者以爱尔兰地主为代表,他们是土地的既得利益者,担心财产的安全,反对国家收购土地,提出一旦在爱尔兰以收购的方式解决土地问题,将成为英格兰土地改革的先例(英格兰地主害怕爱尔兰改革在英格兰引起连带反应,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许多固守原则的激进派也不支持建立农民土地制度,主张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爱尔兰土地习惯法。为了寻找更适合解决爱尔兰土地问题的办法,格莱斯顿不得不在这两种观念中做出自己的选择。1869年9月17日,格莱斯顿将爱尔兰和英格兰的土地租期以及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了比较:[135]
事实上,英格兰和爱尔兰的地主和佃农对土地管理的差异并不是很大,因此,格莱斯顿最终选择了对爱尔兰土地租佃习惯的妥协,既不会过分损害爱尔兰地主的利益,又使英格兰国内的土地制度得到安全保证。他认为这是取得地主与佃户“自然”关系的必要步骤。1870年2月15日,《爱尔兰地主与佃户法》被提交下院。杜佛林勋爵说:“这个国家除了格莱斯顿以外,没有人会推出这样的法案,它将其革命性掩盖起来,对那些利益相关的阶级也未引起很大的震动。”[136]
保护土地租佃权利和对该权利的补偿是《爱尔兰地主与佃户法》的主要内容,该法规定:“北爱尔兰佃户习惯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北爱尔兰的任何租地如已证明系由爱尔兰佃户习惯权利支配,该佃户的习惯权利应按法令规定的方式履行。”补偿条款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无论何处,凡根据本法令通过后建立的租佃关系而拥有土地的佃户,如不受爱尔兰习惯法的保护,其租地如由于地主的行为受到侵犯,只要法庭认为恰当,他应有权因此种损失——法庭需查明其损失确系由于离开租地造成的——向地主要求赔偿”。其二,“任何租地的佃户,在他离开他的租地时,如受不到爱尔兰土地习惯法的保护,就他和他前辈佃户在其租地上的一切改善设施向地主要求赔偿”。同时,该法还参照了教会的条款,规定:“爱尔兰公共工程委员会可向任何想要购买租地的佃户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租地价值的23。”[137]
爱尔兰土地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地主利用可怕的不到期或不公平的理由驱逐佃户,用金钱阻止地主的行为。我希望由于条款的限制,地主肆无忌惮地驱赶会随之消失”[138]。但是,这一乐观的想法并没有变成现实。一方面,赔偿没有使地主遭受较大的损失,不足以使地主不敢驱逐佃户。另一方面,法案没有触及地主提高地租问题,既然地主可以提高地租,佃户的利益就没有得到根本的保证。一旦佃户拖欠地主的债务,特别是还不起地租,被驱赶最终仍然是要发生的。
但爱尔兰土地法承认了爱尔兰佃农的权利,给予佃农一定的财产权利,为佃农提供了弥补损失的赔偿制度,同时又避免了保护普遍权利的激进做法,其温和性使它在政治上获得了巨大成功。如哈蒙德所述:“1870年的改革似乎是一个温和的改革,但是,它终止了长期支配英国的两个观念:自由放任的原则和地主绝对的财产权。格莱斯顿的立法承认佃农的权利,使他们获得改善农场投资补偿的权利以及受到干扰的补偿权利,用保护农民的法律代替了保护地主的立法。”[139]尽管爱尔兰土地法的实际效果与设计者的初衷相距甚远,但是它标志着农村土地改革的进展。自由党的改革是在缓慢、保守的基础上进行,用国家权威来限制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与自由主义背道而驰;但是,补偿佃户的法则——佃户具有独立于“佃租”含义之外的特有利益——一旦被普遍接受,持续了几个世纪的土地制度将发生根本的变化。另一方面,政府对爱尔兰的土地改革显示了帝国政策的适用性——格莱斯顿在用牺牲一种自由的方式为爱尔兰佃农换来另一种利益,而后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
格莱斯顿在爱尔兰改革的第三个举措是教育改革。教育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基础,其影响深远而长久。鉴于爱尔兰人对天主教的一贯忠诚,对新教存在较大的偏见,格莱斯顿希望从教育着手,使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共同接受大学教育,培养他们的宽容和彼此认同,从根本上解决爱尔兰的宗教冲突。其具体计划是建立一个新的都柏林大学,把现存的不同宗教派别的学校如三一学院、都柏林大学和美努斯学院都合并进来,新大学向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同时开放。在课程设置上进行混合式的培养,将神学、道德哲学和历史排除在课程设置之外。新课程的设置具有深远的考虑,最终的目的是政治与宗教分离。但是,新课程冒犯了爱尔兰天主教的主教们,他们不能容忍大学不开设神学课程。为此,爱尔兰天主教徒结束了从1868年以来与自由党保持的良好关系。新课程也同时冒犯了激进的世俗主义者如亨利·福西特等人,在法案二读时,35名爱尔兰自由党人反对法案,一些激进派也不予支持,还有许多自由党人弃权,法案被三票打败。尽管格莱斯顿发表了长篇演讲,但是毫无用处,后来,曼宁在写信给格莱斯顿时表达了他的观点:“这不是你的错,也不是法案的错,而是英格兰、苏格兰三个世纪以来反对天主教的错。”[140]
对于格莱斯顿的爱尔兰改革,人们做了这样的评价:“第一个法案(教会法)解决了爱尔兰的宗教问题;第二个改革(土地法)变成了法律条文,但是没有能够解除爱尔兰农民的怨愤;第三个(大学法)不仅没有成为法律,还几乎造成格莱斯顿政府的垮台。”[141]
尽管自由党政府采取措施建立“无形帝国”,但是,帝国的势头从未消失。首先,保守党煽动英格兰人的帝国情绪,将帝国与英格兰的伟大联系在一起。保守党在与自由党的竞争中,始终握着帝国这张王牌。其次,海外殖民地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他们在移植宗主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传统、教育文化的过程中,满怀对宗主国的感情。移民们尽管身处海外,仍然将自己看成大英帝国的子民。许多殖民者都将子女送回英国接受正规教育,学习上流社会的礼仪,试图把他们培养成真正的“英国绅士”。最后,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英国经济霸主地位的动摇也极大地影响了英帝国的政策。特别是进入70年代中期后,随着保守党的执政,帝国政策发生相应的变化也是必然的选择。
【注释】
&waoneLondonMa1989p。67。
[2]Hansard3rdDebateMay131850seriescx。1398。
[3]Hansard3rd1850seriescx。1384—1398。
[4]Ibid。cx。1398。
[5]Hansard3rd1852seriescxxi。956。
[6]C。C。EldridgeViperialismLooughton1978p。92。
[7]EugenioF。BiaginiGladstoneLondonMaPressLtd2000p。85。
[8]AdamSmithTheTheoryofMoralSesLondon1853p。263。
[9]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63页。
[10]同上书,第165页。
[11]同上书,第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