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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英国保护领(第1页)

五、英国保护领

保护领是指被保护的国家或领土,这个概念在古罗马就已经出现。在罗马帝国时代,罗马人在占领一个城邦或国家以后,双方通常都签订一个表明关系的条约:被占领地区受罗马帝国的保护,但罗马不采取吞并措施,而保留其独立性。近代保护制度也得到国际的承认,是帝国主义扩张的结果。英国对于保护领的理解是:保护那些“不文明,没有机构”的地区。从法律角度说,被保护国不属于保护国的领土,保护国也没有理由干涉其内部事务,然而在事实上一旦英国宣布对一个国家或一块领土实行“保护”,英国就成为这个国家或这块领土的“太上皇”。被保护国不是英国的自治领,被保护地居民也不是英国臣民,被保护国的外交关系控制在保护国手里。

詹金斯爵士说:“虽然英国的保护地不包括在英国自治领内,但是,它的外交关系却在英国国王的控制下,所以这个政府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联系,外国也不能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英国上诉法庭法官肯尼迪勋爵也说:“被保护国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除非保护国同意,它不得独自处理外交联系。保护领制度将罗马法中的‘完全拥有’排除在外,尽管这种状态不完全令人满意,但对于被保护的国家而言,它被说成是‘领土的宗主权’。对保护国而言,他们保护的是一个外国。保护领的居民,无论土生土长还是移民都不是保护国的公民。”因此,“被保护国变成了一个半主权的国家,因为保护国为了履行国际法规定的责任,为了保护被保护国臣民的需要,有时至少在一个受到限制的范围内不得不进行一些责任性的干涉”[59]。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说被保护国保留着独立的身份,但事实上是受保护国控制与干涉的。

19世纪70年代起英国和欧洲列强在全世界争夺“势力范围”,打着保护弱小部落的旗号,争取最大的扩张可能性。通过控制“势力范围”的外交权,逐渐掌控其部分或全部司法权,英国最终就把“势力范围”变成了保护地。

随着保护范围的扩大,英国政府于1890年出台了《外国司法权法》,规定“通过条约、协定、赠予、使用、默许或者其他的法律手段获得的领土,女王陛下在这些外国享有司法权”[60]。法案第16款解释道:“在这个法案中,‘外国’指的是女王陛下‘自治领’以外的国家;‘外国的英国法庭’是指建立在女王陛下自治领以外国家的法庭;‘司法’包括司法权限。”[61]根据这个法令,英国对保护领行使司法权就有了法律的依据。保护领的司法权通过英国政府任命的保护领专员来行使,保护领专员分为“居住专员”和“高级专员”,居住专员是下级官员,其权力常常被限制在一个保护领内;高级专员相当于殖民地的总督,其管理范围通常包括几个保护领,如南非殖民地高级官员拥有管理三个保护领的权力。

在实践中,英国不仅控制保护领的外交、司法,而且管理其内部事务,被保护地区的权力一般只保留在纯粹属于内部的事务上,如调节内部纠纷等。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英国在非洲、亚洲以及太平洋地区的保护领及管理体制如下:

非洲:

阿散蒂(Ashanti)和黄金海岸,各设一名总专员;[62]

塞拉利昂和冈比亚(Gambia),分属塞拉利昂和冈比亚殖民地政府管理;

索马里(Somalia),专员管理;

乌干达(Uganda),总督管理;

肯尼亚,高级专员管理;[63]

东北罗得西亚(Rhodesia)、尼亚萨兰(Nyasaland)

西北罗得西亚(WestEastRhodesia)和巴罗茨兰(Barotseland)[64],南罗得西亚(SouthRhodesia)[65]

,巴苏陀兰(Basutoland)和贝专纳均为驻扎专员管理;

尼日利亚保护领[66]和尼日利亚殖民地,由总督和总司令管理;

埃及保护领,有名义上的本国政府。

亚洲:

马来亚(Malaya)联合保护领;[67]

婆罗洲(Borneo)保护领;[68]

柔佛(Johore)保护领。[69]

西太平洋:

除了斐济、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和新西兰以外的所有西太平洋岛屿,主要有汤加群岛(Tonga)、萨维奇岛(SavageIsland)、班克斯托雷斯岛(BanksandTorresIsland)和新赫布里底群岛(NewHebrides)等,由斐济总督任西太平洋保护领的高级专员。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保护领的内政是独立的,英国政府不干涉其内政,如果保护领的内政出现问题,英国政府将由代理人或高级专员出面帮助保护领政府解决。非洲保护领通常由总督和居住专员直接管理,他们控制保护地,如同控制皇室殖民地一般,管理人就像殖民地的总督一样,拥有保护领内政的全权,他“实际上是一个专制君主,隶属于英国殖民部,在保护领行使行政和立法权”[70]。在皇室殖民地,总督虽然对殖民部负责,但是其权力几乎不受限制,因为殖民部需要依赖他的报告做决策。

保护领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之争,也就是原住民的土地归属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原住民是否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会因为租借、转让、买卖或赠送改变归属性质吗?英国如何处置保护领的土地?其他外国势力是否可参与到土地争夺之中南非公司与祖鲁国王洛本古拉(Lobengula)的土地之争具有代表性。1888年10月30日,洛本古拉将其领土内的矿产开采权交给罗得斯。罗得斯是南非公司的合伙人,该公司于1889年获得皇家特许。1890年,南非公司派先遣部队占领马绍纳兰(洛本古拉的领地)。1891年洛本古拉又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农场、城镇、建筑工地以及牧场以赠予和租借的形式让给了另一个人利普特,并同意利普特在适合的时候获得唯一代理权。此举引起了南非公司的不满,一场牵涉到土地、矿场和资源的冲突引起了洛本古拉、南非公司、利普特三方的争执。由于洛本古拉与罗得斯的协议,英国殖民部认为南非高级专员有权在马绍纳兰行使全部权力(包括司法权),他将马绍纳兰的土地权益交给了南非公司。

1893年洛本古拉发出处理马绍纳兰土地所有权的照会,南非公司派军队攻击,洛本古拉只有出逃。在原住民与英国人的土地纠纷中,英国政府偏袒英国公司,在马绍纳兰的问题上,萨姆纳勋爵说:“不仅南非公司插手,王室军队也插手,贝专纳的边境警察都到了。真正了解真相的人会毫不犹疑地说,一旦南非公司征服马绍纳兰,并用宪法加以治理,那么,公司的征服就代表了王室的征服。”[71]

英国殖民者与原住民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原住民没有“个人拥有”的概念,对他们来说,土地属于集体,而不属于个人。在处理土地的问题上,英国人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最终决定土地的归属,因此在1907年发布了王室土地法令:一旦殖民者与原住民发生土地纠纷,特别在牵涉到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殖民当局有权没收产生纠纷的土地,并规定将被没收土地的13归还原住民,23归还受益人。高级专员处理土地纠纷的权力来自英国的法律,如《外国司法权法》。虽然在法律面前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但英国法律是为英国殖民利益服务的,因此得不到原住民的认可。

【注释】

[1]在人口构成上,南非是自治殖民地中的例外,原住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但白人具有绝对的统治权。

[2]RonaldHyamBritain'sImperialtury1815—1914LondonPalgrave1993p。41。

[3]RonaldHyamBritain'sImperialtury1815—1914LondonPalgrave1993p。43。

[4]W。D。HusseyTheBritishEmpireandohCambridgeCambridgeUyPress1963pp。155—156。

[5]W。D。HusseyTheBritishEmpireandohCambridgeCambridgeUyPress1963p。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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