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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回 革命军云兴应义举 摄政王庙誓布信条(第2页)

三、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四、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五、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六、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七、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八、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四、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颁布以后,在清室已算让到极点,与民更始。可奈民心始终不服。两广、安徽、福建等省,又次第举起独立旗来,正是:

人意难回天意去,民权已现帝权终。

看官欲知后事,请至下回再阅。

鄂师一起,四方响应,中国之不复为清有,已可知矣。荫昌、萨镇冰辈,率全国之师,对付一隅,屡战未捷,是岂皆荫、萨二人,韬略未娴,不堪与黎军敌耶?周武有言:“纣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观于清末,而古人之言益信。至若载沣摄政,仅二年余,此二年间,亦非有大恶德,但以腐败之老朽,痴呆之少年,使操政柄,猝致激变,载沣亦不得谓无咎焉。迨各省告警,云集响应,始有宣誓告庙之举,晚矣。故本回只据事直书,而瓦解土崩之状,已令人目不胜接,徒有浩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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