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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日本在沦陷区的统治与掠夺(第1页)

第三节 日本在沦陷区的统治与掠夺

一 日本对东北的经济掠夺

日本在1931年便侵入东北,随后扶植建立了伪满洲国。为了控制和掠夺东北的经济资源,日本对重要的经济部门建立了统制制度。1934年3月30日,日本内阁通过《日满经济统制方策要纲》,将统制经济完整化。《要纲》规定东北交通、通信、钢铁、轻金属、石油、汽车、煤炭、兵器等14种行业由特殊会社经营,受日本政府特殊保护和监督。对制盐、面粉、油脂等其他十多种行业,《要纲》也分别规定了或奖励发展,或限制发展等统制措施。到1937年时,东北地区的重要产业已处于日本的严格统制之下。此后,日本进一步加强统制措施,先后公布《重要产业统制法》和《产业统制法》,将统制范围进一步扩大,扩展到社会和经济的各个方面。

特殊公司制度是经济统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特殊公司受政府的严格监督,公司首脑的任命须经政府批准,或由政府直接任命。有关主管大臣对公司财产和经营拥有监督和命令权,可以对公司随时进行检查。有的特殊公司则有政府官员长期驻扎。此外,还有一大批介于特殊公司和一般公司之间的准特殊公司。1943年,东北有特殊公司42家、准特殊公司62家。这104家公司控制着东北的各重要行业。1943年3月,整个东北工矿、交通部门企业资本实缴总额为61亿元,其中特殊公司和准特殊公司的资本便占59%以上。

“七七”事变爆发之前,东北的特殊公司大部分属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铁”)。“七七”事变后,日本内阁通过了《满洲重工业确立要纲》,力图将东北建成日本的兵站基地。1937年12月,拥有军工生产能力的新兴财阀日本产业会社从日本迁至东北,改称“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业”)。伪满洲政府与日本产业会社各持一半股份。伪满洲政府规定:满洲国政府对满业的钢铁业、轻金属工业、汽车、飞机、煤炭及其他矿业进行投资并指导经营,并对满业资本的利润给予官方保证,如其10年内总纯益未达到六分时,由满洲国政府予以填补。满业接受了原属满铁的若干重要公司,如昭和制钢所、满洲炭矿、日满镁、满洲石油等公司,又新办了一批汽车制造、飞机制造、煤矿、重型机械公司,形成了以军工为核心的基础工业和重工业的垄断组织。除了由满铁转让过来的几个主要子公司外,其重要的子公司还有本溪湖煤铁、东边道开发、阜新炭矿、密山炭矿、满洲轻金属、满洲矿山、满洲铝矿、满洲飞机、满洲汽车等公司。满业和满铁这两大垄断巨头独占了东北的重工业和铁路交通,控制了东北的经济命脉。

东北的物资配给也体现出一切为日本扩大侵略战争服务的特征。根据满洲国政府制定的物资动员计划,物资配给优先顺序是:一军需,二准军需,三官需,四特需,五准特需,六重要民需,七纯民需。确保军需是最高原则。

日本努力把中国东北建成一个为战争服务的重工业基地。1938年,伪满对第一个“产业五年计划”再作修订,计划到1941年,生铁产量由1936年的85万吨增至450万吨,其中输往日本152。2万吨;钢锭由58万吨增至316万吨,其中输往日本112。6万吨;煤由1170万吨增至3110万吨,输往日本600万吨;石油由2。4万吨增至174万吨,输往日本145。3万吨;汽车由当初计划的4000辆增至5万辆;飞机由当初计划的340架增至3000架。这一雄心勃勃的计划严重脱离了东北的现实生产能力,但它反映出日本开发和掠夺东北战争资源的急迫性。

东北经济的发展畸轻畸重的状况十分明显。为战争所急需的钢铁、煤矿、电力等资源工业增长较快,轻工业则停滞不前。从1937到1944年,东北煤产量增长了84。4%,生铁增长了57。1%,电力增长了175。9%,但轻工业则是负增长,有的民生用品还大量减产。显然,东北工业的发展是以牺牲东北普通民众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为代价的。

东北不仅要满足日本在华战争的需要,还要向日本本土输出大量战略物资。随着战争的持续和扩大,这种输出逐年增加。1941年时,东北向日本输出的主要物资有:价值2500万元的黄金,盐50万吨,粮谷130万吨,煤50万吨,石油8万吨,铅3000吨,钼400吨,铝2000吨,镁80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东北向日本提供了更多的战略物资。据统计,1942年东北生产的钢材约占日本产量的13以上,日军需要的钢铁的一半以上由东北供给;轻金属铝44%由东北生产。日本缺少石油资源,东北石化工业为日本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原料。日本所需要的38种军需物资中,有14种由东北供给。

日本对东北的武装移民,是日本侵略东北的一种特殊行为。它不仅可以减轻日本因国土狭小而形成的人口压力,还可以为加强日本对东北的殖民统治助一臂之力。1936年8月,日本政府便制定了一个20年内向满洲移民100万户500万人的庞大的移民计划。伪满据此也制定了一个20年内接纳100万户日本移民的计划,以作为伪满“中坚分子”的日本“开拓民”至少占东北总人口10%作为目标。

从1937年开始,“满洲开拓”第一个五年计划便开始实行。在日本移民中,既有日本政府直接组织的“集团开拓民”,也有民间组织的“集合移民”、“分散移民”等。根据伪满制定的开拓方针,日本开拓团原则上以500户为1个集团,2个人拥有1枝枪。在移民组织中,还有一种称为“青少年义勇队”的组织,他们在日本国内曾接受为期3年的训练,移民到东北后,主要分布在东北边境和军事要地,平时除进行农业生产外,还要进行军事训练,实际上充当了侵华日军的后备队的角色。据统计,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为止,日本移民达10。6万户31。8万人。

为了安置这些日本开拓民,日伪当局通过“商租”、低价收买、强行没收,直至大面积圈占等掠夺性手段来获取土地。通过“整理”土地,剥夺了当地一些农民的土地权,又通过处理旧有官地公地,将清皇室残留地、国有荒地、国有林等清理出来,供日本移民使用。在强制收买之下,许多东北农民被赶出家园,流离失所。到1944年底,日本移民占有的土地达到152。1万公顷,相当于当时东北耕地总面积的110。

“九一八”事变后,日伪便逐渐对棉花、粮食等农产品的产销实行统制。“七七”事变后,随着战争的扩大,日伪对粮棉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对农产品的统制也进一步加强。日伪先后颁布了《棉花统制法》《米谷管理法》《小麦和制粉统制法》等法令,对农产品实行严格的统制。1940年9月颁布《粮谷管理法》,对高粱、苞米、谷子、小麦、大麦、小豆、菜豆等农产品全面“征收出荷”(即强迫农户低价售粮),对配给和价格实行统制,并指定三井、三菱等日本财阀的商社为特约收买人。1942年进一步颁布《农产品强制出卖法》,将农产品的统制升级为暴力强制收购。伪满各级纷纷成立搜荷督励本部、出荷督励班、搜荷工作班等机构,强制农民按指定的收购数量低价出售粮食,并禁止民众将粮食外运出省出县,对粮食实行全面封锁。对触犯禁令者进行监禁、殴打、拘留。1942年至1943年间,仅间岛省就有1500人因所谓“违反经济法”之名被监禁,7500人被殴打、拘留,1。5万人受到威胁,5000余户被搜查。

在严厉的搜荷手段之下,出荷数量逐年增加。1940年粮食出荷为620万吨,1941年为680万吨,1942年为720万吨,1943年为780万吨,1944年为820万吨,1945年日本投降时达900万吨。在以很低的价格将这些粮食掠夺到手后,这些粮食中的很大一部分被运出了东北。在1942年到1944年间,运往日本的粮食达970万吨,运往朝鲜100万吨,运往日本统制下的“关东州”21万吨,运往华北伪政权110万吨。

当时,东北的粮食年产量大约在1800万吨左右,出荷率普遍达到4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全数出荷的现象。东北农民的口粮及种子粮都被搜刮一尽,只能举家外逃。农民常年只能以野菜、树叶、糠皮等充饥,疾病和死亡率急剧升高,许多人冻死或饿死,绝望之中,又有许多人被迫自杀。在三江省鹤立县,便有300人因绝粮而自杀。城市居民也生活在困境之中。他们的食粮实行严格的配给制,且由于对日输出的增加,居民粮食配给量逐年减少。到1944年时,一般市民每人每月的配给量只有12公斤,其中还掺上一成橡子面。而在三江省等地,每人每月只有9公斤。普通居民苦苦地在死亡线上挣扎。

二 日本对关内地区的经济掠夺

对于关内沦陷区的工矿企业,日本采取了如下五种掠夺方式:军管理,委任经营,中日合办,租赁和收买。军管理,是日军以没收“敌人官产”名义掠夺中国官办企业,或以“防止破坏”为名强行对私人企业“暂为保管”。这些军管理企业一部分由日军直接经营,更多的则由日军委托有关会社经营,但其经营主权仍在日军手中。委任经营,则是日军把掠夺来的中国企业直接交由日本会社经营,或是日本会社在日军支持下劫夺中国企业,日本企业拥有经营主权。中日合办的企业,其实权操于日本企业手中。租赁和收买,日本企业通常只以象征性的低廉的价格便获取了中国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仍是一种强权下的掠夺。

通过这些方式,日本掠夺、控制了沦陷区全部的炼铁、炼焦、电力等资源工业企业。在中国民营工业中稍具规模的纺织业和面粉制造业也大部分被日本掠夺。在关内沦陷区,日本掠夺的棉纺织厂约有纱锭1567456枚、线锭104987枚、织布机16764架,分别占战前纱锭的56。9%、线绽的60。6%及织布机的65。7%。以军管理及委任经营形式掠夺的面粉厂有48家,年产面粉6750万包,占当时中国面粉产量的90%。

日本将中国沦陷区的经济事业划分为统制事业与自由事业。统制事业包括日本本国所缺乏的国防资源工业、与军事有关的交通通信事业、公用事业,及与日本经济有“摩擦之虞”的蚕丝、水产等行业。其他一般工商业,如纺织、面粉、烟草、造纸等则归类为自由企业。但这些自由企业实际上也为日本所垄断和控制。

统制事业只能由国策公司系统的企业来经营。这其中,华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华中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庞大的两大国策公司。这两个公司都是向日本政府注册的法人,其成立过程颇为特殊。两公司法都是经第73次日本帝国议会通过,分别以法律第81号、第82号在1938年4月底公布。11月,两公司成立。

华北开发股份公司由日本与华北伪政府共同出资,总部设在东京,北平设分社。华北开发公司并不直接经营产业,而是通过各子公司的投资和融资来实现其统制权。在其日本出资部分,竟包括了其在华北地区所掠夺的中国的铁道、桥梁、建筑物、机车等财产。如该公司所属华北交通股份公司实收资本23970万元,中国原有的铁道器材设备便折合资金14970万元;该公司所属华北电信电话股份公司实收资本2000万元,中国原有设备器材折合资金达1200万元。该公司及相继成立的一批子公司垄断了华北的铁矿、金矿、煤矿、棉花、盐业、交通运输、电信电话、纺织、面粉等生产部门。在垄断经营下,这些公司发展迅速。到1944年时,华北开发公司已拥有附属公司46个。

华中振兴股份公司由日本政府与华中伪政权共同出资创立。该公司本部设在上海,在东京设有分部。与华北开发公司有所不同的是,在经日本政府许可后,该公司可以直接经营统制事业。华中振兴公司拥有华中水电股份公司、华中矿业股份公司、华中电气通信股份公司、华中铁道股份公司等13个子公司,控制了华中各省的煤矿、铁路、公路、航运、电力、通信、盐业、水产、蚕丝等行业。

为整合不同地区的经济优势,为侵略战争提供更有效的支援,日本为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经济发展目标。比较起来,日本对华北资源的掠夺更为迫切,希望以华北经济之所长来补日本和东北经济之不足。担任华北经济开发综合计划委员会委员长的石本五雄曾如此定位排序:“华北的地位是从侧面援助日满轴心,补充日满两国之不足;如仍有不足,可取求于华中。"1938年11月,日本御前会议制定了《调整日华新关系的方针》,强调“在华北、蒙疆地区,以寻求日满所缺乏的资源(特别是地下资源)为政策的重点”,在农业方面“设法栽培日本所需要的原料资源。“1940年10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国土计划设定纲要》,提出“适地适产主义”,要在“日满华三者之间实行适当分业”。纲要规定日本着重发展军事工业、机械工业和精密工业,“满洲国”着重发展矿业、电气工业、一部分机械工业和轻工业,华北着重开发矿业和盐业,华中主要发展部分轻工业。

煤、铁等资源是日本掠夺的重点。这些生产部门发展较快,而对日输出量则更是大幅度提高。1936年,华北原煤产量为1673。3万吨,1944年时达到2039。7万吨,1942年曾达到2423。9万吨。1936年,华北向日本及东北输出原煤为100万吨。日军占领华北后,输出量猛增到400万至600万吨。1941年,日本军方进一步规定华北每年须向日本本土输送原煤800万吨。沦陷区的铁矿石产量也有很大的增长。从1939年到1942年,沦陷区的铁矿石产量从101。4万吨增加到500。3万吨,而对日本及东北的输出也随之激增,从75。5万吨增加到414万吨。这4年中,整个沦陷区的铁矿石输出量分别为当年产量的75。3%至91%不等。

日军占领各地后,当地的中国金融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等分支机构在内的50多家公私银行机构便为日本所夺占。为进一步搜刮沦陷区民众的财富,日本重建沦陷区的金融体系,通过伪政权新建各类银行,发行新货币,既搜刮了沦陷区民众的财富,又将兑换获得的法币用于对国民政府的货币战。

日伪在沦陷区先后成立了如下几个主要银行:1937年11月,蒙疆伪政权所控制的“蒙疆银行”于张家口成立。该行发行“蒙疆券”,与日元等价联系,流通于内蒙、河北北部和山西北部。1938年2月,华北伪临时政府所控制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在北平成立。该行发行“联银券”,与日元等价,流通于北平、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在华中,1939年5月,由维新政府与日资银行各出资一半的“华兴商业银行”在上海成立。该行名义上是商业银行,但实际上享有发行货币和代理伪政府国库的特权。它发行的“华兴券”流通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地。

汪精卫政权成立后,又于1941年1月在南京成立了“中央储备银行”,作为其中央银行。周佛海出任该行总裁。该行发行“中储券”,最初与法币等价联系,意图通过兑换法币,掠取抗战地区的物资,套取中方外汇,破坏法币信用。中央储备银行虽然号称中央银行,但在日本分而治之的政策之下,如同其政府职能实际上并不能远及华北、蒙疆一样,其央行职能也不能及于以上地区。在该银行成立之时,日本兴亚院《关于新中央银行设立中通货之处理》便对其功能做了限制性规定:一、中储券对军用券不但不得作不利之措施,且须对军用票在政策上加以协助;二、中央银行所得外汇须存入日本银行;三、中储券不得通行于华北及蒙疆;四、中央银行须聘日籍顾问,凡该行营业方针,国外汇兑与第三国的关系,关于法币、日元、军用票之处理,以及与华北、蒙疆有关事项等所有重大问题,均须咨询顾问。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兴亚院华中联络部于1942年1月31日制定了《大东亚战争开始后华中通货金融暂定处理要纲》,决定禁止法币流通。5月31日,汪精卫政权公布《整理旧法币条例》《民国31年度安定金融公债条例》,宣布禁止法币流通,用中储券、国债券及转账存款的方式回收法币。在回收中,汪伪极力压低法币价值,规定民众须按二比一的比率将其兑换成中储券。这是对沦陷区民众的一次公然的货币掠夺,民众损失巨大。周佛海私下也承认:“以新币一对旧币二交换,使人民财产损失一半。”据兴亚院经济部统计,华中、华南地区共计收回法币91270万元。日伪又将这些强行贬值收兑的法币运到阵地前沿,通过各种渠道,到抗战地区抢购各种物资。日伪此举既扰乱了抗战地区的金融,打击了法币,又抢购到其急需的物资,加剧了这些地区的物资短缺。

各伪政权为解决面临的财政困难,都竭力扩大货币发行量,大量发行没有准备金的伪钞,用通货膨胀的办法搜刮沦陷区民众。战前,内蒙各地的货币流通量最多约2000万元,但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蒙疆券已发行到42亿元,相当于战前流通量的210倍。“银联券”至1938年底的发行额为1。62亿元,到1945年时达到1951亿元,相当于1938年底时的1200倍。中储券发行时间大大短于其他伪币,1941年发行1370万元,到1945年时竟达到4661。8亿元,给沦陷区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此外,日本政府于1937年10月通过《军用手票发行要领》,决定以军用票来支付侵华日军的部分军费。依靠刺刀的力量,日军强行使不具备货币性质的军用票流通于市场。军用票的发行不编号,发行量全由军方自行确定。1937年末,发行量为137万日元,1938年底便增至3680万日元,到1942年底,发行额达5亿日元。到1943年4月,军用票才停止发行。最初,日军在征发物资时,部分以军用票支付,后来则发展到规定若干种商品交易全部以军用票支付。通过发行军用票,日本掠夺了沦陷区的物资,将战争负担强行转嫁到中国民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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