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朝堂里的激烈交锋,在泰昌帝朱常洛的大力支持下,朝堂内的文武百官最终同意了孙承宗用律法来管理关键的下一个五年规划。孙承宗和他的全体内阁成员,也得到了文武百官的一致同意,继续履职下一个五年任期。泰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朝会结束后,孙承宗即刻着手组建“大明法典编纂院”。大明法典编纂院不仅要对当前的律法进行完善,而且还要新修订与土地、税赋、官吏俸禄、官员管理、军队管理、国有资产(大明皇家商行、海商集团、四海集团)管理、海洋贸易管理等法律法规。根据泰昌帝朱常洛的意见,其中《土地法》要明确规定:一、为防止每个王朝后期愈演愈烈的土地兼并现象,大明现有(泰昌六年)疆域之内的所有土地都将陆续收归朝廷拥有,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将只能拥有土地的租用权,而无土地买卖权;二、取消大明境内所有阶层的土地免税特权,严禁土地挂靠。二、凡大明公民自出生以后,就可在出生地自动获得三亩的土地免费租用权,以作为个人生存的基本保障。五亩土地的免费租用权,伴随个人终生,人死则土地收归国有。二、对目前拥有私人土地的官员、士绅、勋贵、地主等,朝廷将会逐步通过购买、置换等和平方式逐步进行赎回;三、对未来新收复之土地除奖励有功将士私有之外,其他土地一律归朝廷所有,朝廷可以用新收复土地置换对疆域之内的土地进行置换,新收复置换的土地可以私有。四、今后对有功将领的封赏、爵位的赐予只能赐予大明现有(泰昌六年)疆域之外的土地和封地《税赋法》明确规定:凡大明子民,无论士农工商皆要缴税,每年由户部划定个人税收基准线,基准线一下不收税,基准线以上,实行阶梯收税法。《官吏管理法》明确规定:一、大明所有官吏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一届聘任期五年,连续聘任期最高不超过十年。二、官吏在同一职位任期连续超过八年者,需上级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无问题者需对其进行升职并异地调任。三、所有官吏俸禄由户部按月直发,无故不得拖欠克扣;四、官吏俸禄实行等级制,根据职级高低,确定俸禄额度以当地公民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线,最高不超过十倍;五、实行官吏俸禄财产宣誓和公示制度,上任时宣誓并公示个人基本财产状况,卸任时也需要宣誓和公示个人基本财产状况。六、特殊关键岗位,可根据重要程度,涉密程度,危险程度等,增加特殊津贴,以保证关键岗位的忠诚和可靠,但特殊津贴最高不超过官吏平均俸禄水平的十倍《军队管理法》明确规定:一、大明军队今后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对外的大明皇家军队(包括大明皇家陆军、海军和骑兵),主要负责对外的军事行动和边疆守卫,由皇帝和军事内阁进行管理;另一部分为内卫军队,主要负责对内的治安管理和叛乱镇压,由内阁进行管理。两个部分的军队,一个对外,一个对内相互制衡。二、大明军队实行募兵制,由大明皇家军队和内外军队联合设立专门的机构—征兵司,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募兵。三、征兵司所招募的士兵,由专门的练兵司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和思想考核后,统一分配给前线军队。四、设立武器装备研发司,专门从事新式武器和装备的研发。五、设立后勤保障司,统一给大明的所有军队进行粮食、装备、武器弹药等后勤的保障工作。六、大明军队设立军衔制,根据参军年限、军职、军功等制定三等十一级军衔制,分为义务兵:列兵、上等兵;军士:下士、中士、上士;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战争发生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某一方面军临时大元帅,战争结束后则自动取消。七、将领在一地领军不得超过五年,需定期轮调;将领亲属不得在麾下任职;重大军事行动和调动部署,需经军事内阁、内阁首辅、皇帝三方批准。八、军功封赏,根据获得战功大小,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特等功四个级别,封赏只赐域外土地。海外封地内准许自治,但需遵守大明律、缴纳赋税、提供兵源九《商事法》明确规定:一、所有商业行为均应缴纳赋税。二、设立《专利法》与《商标法》等,凡新技术,发明者可申请专利,十年内独享其利;凡商号标志,注册后他人不得擅用。支持所有工艺的改革和创新三、设立《国有商行法》,针对大明皇家商行、南方海商集团、四海集团等这些具有国家属性的垄断集团,成立专门的国有商行监察机构,随时进行监督和审计。商行内部成立董事会,采用集体决策制;董事会成员采取任期聘任制,每一届聘任期五年,连续聘任期最高不超过十年。既要促进国有商行的发展,又要预防国有商行的内部腐败和近亲繁殖现象发生。四、支持民间商业的发展,支持民间商业形成联合体,以扩大规模和增强竞争力五、除此之外,朱常洛还对未来的海洋拓展、殖民拓展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从制度和法律上来为大明的未来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希望未来的大明不会因某一个帝王的昏庸或者是某一个集团的自私自利,而再次灭亡。:()大明:短命皇帝扭转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