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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3页)

我还要再次提醒各位陪审员,我当事人如果是凶手的话,其实他更合理行动应该是用更长时间更仔细检查现场,检查死者尸体上的残余痕迹,并将尸体丢其于远比主路更方便的同样位于商店后巷的垃圾站!

但死者尸体被弃于商店附近,凶徒却把衣服书包远远丢掉,以至于警方到现在仍然无法找到,而拿着衣服书包离开这里搜索范围应该十分醒目,却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发现异常,这都无法合理解释。

警方说我当事人是冷血智慧犯,现场仔细消灭证据,但怎么解释所谓的最关键证据:西服,却在案发后多日警方才采取的搜索行动中,仍然没有被其销毁?这么愚蠢行为能叫智慧么?

按常识就算再好心理素质犯人在案发后,对案发现场,死者,警察,都应该有强烈刺激后的警惕逃避心理,可我的当事人仍然在警方大肆搜捕取证的情况下照常活动,正常工作,没有注意力不集中,没有请假,最关键的是尸体就抛弃于当事人工作场所附近,如果我当事人是凶手的话,应该想到警察很快就会怀疑到他。

他没有采取任何应变措施,没有任何情绪波动,唯一合理解释,就是他根本不是凶手!”

第三日休庭,报纸开始有部分转向支持钱伟廉,认为这可能是一起冤案。

大头对此暴跳如雷,找到刘嘉威:“这些记者简直混蛋!为这么变态凶手脱罪!”

刘嘉威沉默。

“明天法庭答辩,你准备好了么?”

刘嘉威沉默,“不要出纰漏!……否则我们都要吃不了兜着走。”

“败诉的话,会有严重后果?”

“你以为钱是白拿的么?(意识到说多了……)我不是这个意思……”

“案件是否另有内情?……有什么我不知道的?”

暴躁:“绝对没有!……你要做好你本分!刘嘉威……你知道多少双眼睛在盯着我们!?……有多少双眼睛在盯着我们!……好多人恨不得我们死……有些东西,是不禁查的。”

大头眼睛里,流露出恐惧。

第四日答辩日。

刘嘉威宣誓遵守法律,绝无虚假陈词。

辩护律师:“你们只有7条纤维与死者吻合,另外259条找到来源了么?”

“……没有。”

“仅凭七条纤维,就推定我当事人有罪,是否有草菅人命的嫌疑?”

“你用词是否过重?”

“当然不重!如果我当事人被判死刑,那就是人命!”

“(刘嘉威提高声音)虽然只有7条吻合,但已经足够说明死者和嫌犯发生过接触!现在嫌犯仍然不肯交代罪行,我们当然要怀疑他隐瞒的,正是杀人部分情节!否则还有什么解释?!你说巧合,嫌犯自己也承认死者死亡那天他穿过西服,这是不是也算巧合!?”

“你是否有先入为主概念,认为嫌犯脾气怪异,所以全力将目标锁定到他身上?”

“没有……我们做了公平以及全面的调查……另外你说到嫌犯脾气怪异,这确实增加了我们怀疑……但我们并不是据此就下结论……”

刘嘉威说到这里开始犹豫,但还是下定决心,坚持自己立场:“根据我们法医检验结果,死者七条纤维分别位于后背,左脚、左臂,请你注意,死者是**的,也就是凶手接触过死者全身,死者虽然处女膜完整,但……他的所有伤口都是在死后留下……凶手杀人后完全没有悔意,而是继续自己暴行,为满足变态欲望破坏尸体,我们当然有理由相信这样的凶手是极度心理变态者,他的行为模式当然会与常人不同!……

这样的嫌犯到现在仍然表现的无辜,镇定,甚至不屑于逃离现场,销毁证据,不怕警方调查,类似案例并不鲜见……你身为专业刑法律师,应该比我更了解!”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死者是死后被破坏尸体?又怎么确定死者**不是被火烧,而是被电焊器破坏?”

“电焊器和火烧根据模拟,有明显分界线的区别,火烧不会有分界线……死前还是死后被切割,则有专业的细胞反应试验结果作证,生前和死后因为细胞和组织液活动与否不同,伤口会呈现不同反应,这个我并不专业,但你可以看报告……还有我们已经经过模拟分析出尸体被放入箱子是在死者死亡后一个小时。”

“怎么推断出来?”

“根据尸体和箱子受力接触面的细胞沉淀情况分析得出。死者被杀死后,被折磨长达一个小时,当时仍然不到午夜十二点,外面随时可能有顾客进来,店里值班人员只有钱伟廉一人,他怎么可能不是凶手!就算不是凶手,他又怎么可能不发现有人就在它自己的工作间里杀人!割尸?!难道他是盲的?你不是要讲逻辑么?你给我个合理解释!?”

“既然你说到死亡时间,我问你,死亡时间本来你们警方说是12点后,后来抓住我当事人后,又提前了三到四个小时,难道这不是针对我当事人么?”

“……你不要管我们的动机,我就现在问你,你是否可以推翻我们修改后的结论,可以在这里说死亡时间我们计算有错?!”

“……我不是专业人士……”

“……你自己就是搞法律的,应该知道只看事实,不看动机,我们发现我们第一次计算错误,当然要修改,而且如果你当事人就是凶手的话,杀人时间当然就应该在12点前,这只能说明我们后来发现证实了我们猜测!怎么叫针对你当事人!……

而且我们刚刚有更进一步发现……可以佐证我们发现。”

“什么证据?”

“死者胃部我们做了解剖……(刘嘉威找出报告)……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按照人的正常消化时间推断,食物在胃内全部排空大约需要4个小时……也就是说死者在最后进食后不到四小时内就被杀害……死者生前最后一个电话是六点,六点半的时候就已经不按照约定与朋友在车站会面,我们完全可以认定死者在6点半时候已经被凶徒控制,那么她最后一餐应该也是在6点半前,再加上四个小时,遇害时间应该在10点半之前……被杀害后,又经过一个小时变态折磨,那就是11点半,之后被装入纸盒拖到外面,大概是11点50,之后嫌犯回家,大概10分钟路程,正好是12点……如果时间没有那么紧张,就把我说到的时间点都稍稍往前提前10分钟到30分钟,这就是当夜嫌犯的真实行动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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