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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集 2周礼义5(第6页)

中,狱讼之中;中,言事实之书也。天府谓之治中,告天谓之升中,与此同义。官以岁终入其书,独司寇以正岁入之,所以谨其始。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为以五禁左右之。五刑,自野以及国;而五禁,自宫以及军;则禁欲其毋犯而已,此其所以异于刑也。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以五戒先后刑罚者,以刑罚为中。以五戒先后之,若《盘庚上》篇,则以诰先之也;若《盘庚下》篇,则以诰后之也。誓诰,则若《汤誓》之于伐桀,《洛诰》之于营周,为一事、施一时而已,故曰用之于军旅,用之于会同,禁、纠、宪,则所用非特一事一时,故曰用诸田役,用诸国中,用诸都鄙。毋使罪丽于民,则军旅为大,会同次之,田役次之;国中、都鄙则戒之于无事之时,先国中,后都鄙,与五禁先近后远同义。先者引而导之也,后者随而相之也。禁,止使勿为,施于未然之前;戒,敕其怠忽,施于事为之际。五戒,先之则引而导之,使民无退而丽乎刑罚也。以五戒后之,则引而导之,使民无进而丽乎刑罚也,如此则固无丽罪之民矣。誓若《汤誓》《泰誓》之类,诰若《康诰》《洛诰》之类,禁若遂人之田役、掌其禁令,纠若刑典之纠万民也,宪若布宪掌邦之刑禁是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者,以比合比,以伍合伍,使之相联也。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者,去其害人者,则使之相安;使州里任焉,而舍之,则使之相受;相安相受,然后可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则废事者施刑罚;有功者施庆赏。士师掌刑,使之相安而已;若夫使之相保,则有教存焉,非士师所及也。

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掌官中之政令者,其政令施于其官府之中而已;致邦令者,有邦令,则致之于官府、邦国、都鄙也。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邦汋,汋邦事轻重缓急所在,而为乡背出入者也;邦贼,则是为邦贼而已;为邦盗,则是为邦盗者也,非邦盗而已。乱之初生,以有邦汋,邦汋之不治,失政刑矣。宄自内作而为贼,奸自外来而为谍,固其所也。贼谍为害大矣,然未如犯邦令之甚;令不行,则其害非止贼谍。犯邦令之不治,则挢邦令者至焉;挢邦令之不治,则为邦盗者至焉。《易》所谓“上慢下暴,盗思伐之”者也。然为邦盗者,中无主,不至为邦朋;为邦诬,则盗之所主也。邦朋非邦诬不立,则邦诬非邦朋不成,恶直丑正,相与为比;守正特立之士,不容于时,而有大物者,无与昭奸,此网纪所以坏,大盗所以作;然不知祸本在此,而以危亡为兢兢,亦难以祈无事矣。故事之八成,其序如此。

有移民通财,纠守缓刑之事,则因有辩矣,故有荒辩之法焉;小司寇言“若邦凶荒,以荒辩之法治之”,则凶荒徧邦,然后以荒辩之法治之,故言邦。荒政无纠守,而有去几;今此无去几,而有纠守;王责诸侯以守,故可以去几;邦国为王守,则有纠守而已。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以此正狱讼,则民知无傅别约剂之不可治,皆无敢苟简于其始,讼之所由省也;孔子“听讼,吾犹人也”,故于讼,欲作事谋始;始之不谋,及其卒也,虽圣人亦未如之何矣。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灭亡,刑之类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

沃尸及王盥,所以致洁除污秽,相天及王事者也。洎镬水者,续司寇之事而终之。于此不言禋,则禋非士师所及也。

凡刉珥,则奉犬牲;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大丧,亦如之。

大小司寇使其属,则弗亲跸也;士师帅其属,则亲跸矣。大司寇跸邦事,小司寇跸国事,故士师跸王宫而已。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岁终,则令正要会;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虽大师然,然所禁而戮,非但大师也。

秋官司寇二周礼义卷十五

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于其遂,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

方士三月而上狱讼于国,郑氏谓“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也。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司寇听其成于朝,则狱讼成,而后上于国也;既成而后上于国;而于群士、司刑丽法以议,又言狱讼成者,前所谓成,都家听断之成也;后所谓成,司寇、群士、司刑听议之成也。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讼狱者,郑氏谓“备反复有失实者。”

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

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者,省盖巡而视之,与“省方”同义。郑氏谓“县法,县师之职也”;方士岁时修此法,岁终则又省之而诛赏焉。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论罪刑于邦国。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右公侯伯子男,尊故也;群吏在其后,则外朝听狱弊讼之朝也,故治事者在焉;面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则答王故也。棘之为木也,其华白,义行之发也;其实赤,事功之就也;束在外,所以待事也。槐之为木也,其华黄,中德之畅也;其实玄,至道之复也;文在中,含章之义也。右穷民,则不傲无告,故右焉。司士以正朝仪之位,辨贵贱之等为职,故其序朝位,先尊后卑;朝士以掌建外朝之法为职,故其序朝位,先卑后尊;先卑后尊,则先法之所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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