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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集 2周礼义5(第5页)

◎家司马

秋官司寇一周礼义卷十四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萍之浮物,不沈溺,又胜酒,故掌国之水禁;几酒,谨酒,禁川游者,谓之萍氏。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邦国,刑之所加,故曰刑邦国;四方,则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布令陈辞,而又不至,则又增修于德而已,故曰诘四方。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野刑为事,故上功纠力,力所以致功;军刑为政,故上命纠守,守所以致命;乡刑为教,故上德纠孝,孝所以致德;官刑为治,故上能纠职,职所以致能;国刑,刑也,故上愿纠暴,失愿而暴,刑所取也。然则刑无为礼乎?曰:礼之施万民者,在教而已,自野刑序之,以至于国,则与《书序》“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同意。

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凡害人者,谓有过失,而丽于法者也。其狱谓之圜土,则有生养之意也;其人谓之罷民,则不自强以礼故也。施职事焉,则使知自强;以明刑耻之,则使知自好。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者,寘之圜土,外之于中国也;故其能改而反也,谓之反于中国。其收之也,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之圜土;及与其能改,亦不可以一年而足,故不齿三年,三年无违,则亦久矣,于是以伦类序之。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则上所以宥而教之至矣,既不能改,又逃焉,杀之义也。先王之于民也,德以教之,礼以宾之,仁以宥之,义以制之,善者怙焉,不善者惧焉;故居则易以治,动则易以服。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两造禁民讼者,讼以两造听之,而无所偏受,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禁矣;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者,以束矢自明其直,然后听,盖不直则入其矢,亦所以惩其不直。以两剂禁民狱者,狱以两剂听之,而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禁矣。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者,以钧金自明其不可变,然后听,盖不借则入其金,亦所以惩不信。狱必三日然后听,则重致民于狱也。狱必以剂,则讼至于狱,无简不听,非特剂而已,举剂以见类焉。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灋,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朞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易》曰“嘉会足以合礼”,嘉,合礼之善也;以嘉石平罷民,罷民不能自强以礼故也。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则司救所谓“衺恶”也;凡害人者,则司救所谓“过失”是也;过失不谓之罪,而得罪反重于衺恶,则为其已丽于法故也;惟其过失,是以未入于刑,不亏其体,而以圜土教之也。衺恶谓之罪,而得罪反轻于过失,为其未丽于法故也;坐诸嘉石,使自反焉,且以耻之,役诸司空,则以强其罷故也。重罪旬有三日坐,朞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则报之各称其罪之轻重。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则无任者,终不舍焉,是乃所以使州里相安也。先王善是法,以为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废也。与其徭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为利也?

肺之情忧,其窍为鼻,以肺石达穷民,则以其忧在内不能自达故也;非此疾也,不为穷民。以大仆观之,则欲其速达,甚于遽令,然而立于肺石三日,然后听,则又恶民之渎其上;民渎其上,愦眊而不渫,虽诚无告,反不暇治矣。谓之穷民,其惸独无功可诬,其老无力可侮,其幼无知可罔:非此族也,不为穷民。民渎于告,上烦于听,其诚无告者,反无以信于上矣。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灋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凡邦之大盟约,大司寇莅其盟书者,刑一成而不可变,盟约如之;且违焉,则刑所取也。登之于天府者,谨藏之也;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贰而藏之者,各以考事焉,非特备失亡而已。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灋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诸侯强大,其狱讼难定,故言以邦典定之;卿大夫亲贵,其狱讼难断,故言以邦法断之;若夫庶民,患其情伪难弊而已,故言以邦成弊之。

大祭祀,奉犬牲。

犬,金畜也,秋官羞之,则各从其类也,因致其义焉;奉不可变之义,一于所事,致其守御,以佐大事者,大司寇之职也。小司寇小祭祀奉犬牲,士师刉珥奉犬牲,与此同义,所任有小大而已。

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

莅誓而戎焉,则制百官百族于刑之中,义也;谓之禋祀,则致意之精焉,刑官佐王事上帝,如斯而已。天、地二官,不言禋,则所以佐王事上帝,有大于此者,此无所事意,不期精粗焉。“誓百官”之誓、“戒于百族”之戒,互文见义。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者,精意以享,谓之禋;戒之日,谓散斋也;百官,则凡百官府之执事者,皆是也;百族,则凡百官之族姓与祭者,皆是也。太宰之祀五帝,则戒百官,大司寇莅之而已;至于百族,则大司寇又戒之也。吾王方致其精意,以交乎神,则百官之执事、百族之于祭,可不致其严乎?《记》曰“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命,戒百姓也,所谓百姓则百族也。夫精禋之所尽,主之心进于道矣;誓戒之所严,臣之心进于礼矣。誓之至矣,有不用誓者,则司寇之刑从而加其慢誓者焉;戒之至矣,有不用戒者,则司寇之刑从而加其弛戒焉。且夫莫亲于王,犹亲立于泽中以听誓戒,况夫卑之为臣属者乎?莫卑于遂师,于祭祀且犹审其誓戒,况夫贵之为官族者乎!惟其如是,然后可以佐王之禋祀也。太宰称祀,而司寇称祭之日者,宰,天官,以道佐王事神,故称祀;刑,制人之形焉,故称祭。奉其明水火者,明水,谓以鉴取水于月也;明火,谓以燧取火于日也。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者,于是也。治官以宰制斟酌赞王,而刑官先焉,俾王从欲以治,则刑先之故也。司寇称祭之日,而宰称祀,则宰,天官也,故称祀;司寇,秋官也,制物之形焉,故称祭。明水火之为物,洁而清明之至也;清以察理之在我,明以烛事之在物,洁以革污秽而除之,刑官所以格上帝,于是为至。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则与大祭祀前王同义。大军旅,莅戮于社,则莅戮、刑官之事也;跸者止人,使毋敢干焉,刑官之事也。小司寇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则事在国中而已;大司寇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则事之所在,通国野焉。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国危、国迁、立君,大事也;有疑焉,则所谓大疑,故致万民而询焉。三公,乡老也,上言三公,中言州长,下言百姓,则乡官皆在此矣;上言万民,下言百姓,则询备矣。其言百姓,犹《洪范》之言庶人;其首万民,则犹《洪范》之言庶民也。百姓北面,答君也;三公及州长北面,帅民;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则左右其事而已;民为贵,于是见矣。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则以王志而辅之众,以众谋为稽,而弊之于王也。王朝有三:有内朝,有治朝,有外朝。外朝在库门之外,而致万民以询事之朝也;询者,徧咨之谓也。《洪范》曰:“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人从,是之谓大同。”则所谓致万民而询者,卿士庶人无不在也。询及于庶民,则其谋也徧矣,故以致万民为主也。国危,则谋安矣,若周公之讨乱是也;国迁,则谋居矣,若盘庚之迁都是也;立君,则谋嗣矣,若文王舍伯邑考立武王是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灋。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者,听狱讼当知罪所丽故也。知罪所丽,则奸民有可刺之实,不能以巧免;愚民有可宥之情,知所以出之焉。附于刑,用情讯之者,既得其情,罪附于刑矣;则用情讯之,恐其惟从非从也。至于旬,乃弊之者,慎用刑也,与《书》“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同义。读书则用法者,弊其罪,则读其服罪之书,读其服罪之书,则用法而已,不以意为轻重。讯用情,则民得自尽;弊用法,则吏无所肆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贵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亲世;贵贵、亲亲,如此而已,岂以故挠法哉?五刑,则司刑所谓墨也、劓也、宫也、剕也、杀也。听讼,则其是非曲直能审能克也。能听狱讼,然后于有罪者而丽之于法,以附于刑也。既得其罪,附于刑矣,又从而用情以讯之,恐其非心服而从也。

听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因察其视听气色,以知其情伪,故皆谓之声焉。言而色动、气丧、视听失,则其伪可知也,然皆以辞为主,辞穷而情得矣;故五声以辞为先,气、色、耳、目次之。

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出命制节,以治人罪,谓之辟。八辟有议,则非制于法而已,故称辟焉;王所以驭万民者,有八统,故其用刑有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则若今律称在八议者,亦称定行之律也。谓之议,则刑诛赦宥未定也;然以皋陶为士,瞽瞍杀人,而舜不敢赦,则其议之大概可知矣。必情法两伸而无所偏桡焉,可知矣。亲,谓王之亲族也;故,谓王之故旧也;贤,谓有德行者也;能,谓有道艺者也;功,谓臣之有大功者也;贵,谓臣之有爵位也;勤,谓群吏之勤于事者也;宾,谓四方之宾客者也。以王之亲故,则不可以众人同例;以国之贤能,则不可以与庸常同科;有功,则或可以掩过;在贵,则不可以遽凌辱;吏之勤劳,则不可以沮抑;吏之尊贵,则宜有以优异:此所以用八辟以议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则刺宥听命而已;讯群臣、讯群吏,则臣吏能循民志而达之者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者,生齿则有食之端,有食之端,则将任之以职;故自生齿以上登其数,登于天府,则宝而藏之。内史、司会、家宰贰之,以制国用者,国用以赋敛制之,赋敛多寡,以民制之故也。民轻犯法多由于贫,民之贫以赋敛之重,赋敛之重以国用之靡,故使刑官献民数而内史司会冢宰以制国用也。

小祭祀,奉犬牲。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

曰以木爨火,亨饪也;实镬水,则济以木爨火之事而成之,秋官之属也。大司寇大祭祀,奉犬牲,故小司寇小祭祀,奉犬牲。

大宾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丧,亦如之;小师莅戮。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

内史、司会、冢宰制国用,王图国用,而进退之者,图,图其大计;制,事为之制,而进退之则断于王焉。言图制国用于此,则民之犯刑,以其贫而已;民之贫,以上赋敛之多而已;赋敛之多,以不知图国用制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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