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德意志政治:帝国和邦国一、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体制
三十年战争的结束,同时结束了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Ⅰ,1459—1519,1486—1519年在位)自1495年开始的帝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在宗教改革运动(dieReformation)与持续30年的宗教战争期间,几代皇帝都基本采取了实际的行动,试图削弱割据称雄的帝国等级(Reide),以集中皇权,将帝国政治统一在哈布斯堡王朝(dieHabsburger)的权利之中。然而,结束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最终宣告了在帝国范围内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失败;帝国法继续维护德国的政治分裂。
回顾前述。在三十年战争前期,皇帝费迪南德二世(FerdinandⅡ,1578—1637,1620—1637年在位)曾经利用战争胜利的形势,先后两次“破坏”帝国法(Reichsverfassung),并两次宣布政令,充分表明了其努力加强皇权的大政方针。一次,1621年,未经帝国议会(Reichstag)同意,皇帝直接以破坏帝国和平的罪名,宣布取消普法尔茨(Pfalz)伯爵弗里德里希五世(FriedriPfalz,1596—1632,1610—1623年在位)的选帝侯资格,代之以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ⅠvonBayern,1573—1651,1597—1651年在位)。这是自1356年《黄金诏书》(GoldeneBule)颁布以来皇帝首次对帝国等级秩序的“严重破坏”。另一次,1625年,特别在1631年,皇帝提封波希米亚(Bhmen)贵族华伦斯坦(AlbreWallenstein,1583—1634)为帝国等级,授予指挥帝国军队的绝对权力,并允其自由地处理和平谈判事务。这也是对帝国法规的直接“破坏”。不仅如此,1629年,皇帝进而颁布了《归还诏令》(Restitutio),宣布1552年以后被新教徒(Protestanten)占领的财产、1555年被用作俗务的帝国修道院(Reichskloster)全部回归原状。更进一步,在1635年,皇帝通过《布拉格和约》(PragerFrieden)宣布,自己拥有帝国军队的最高指挥权,无论供养者是帝国等级还是皇室世袭领地,帝国的所有军队都要绝对地服从皇帝的指挥。同时宣布,帝国等级,包括新教等级和天主教等级,都必须放弃结盟权和武装权。显然,费迪南德二世的做法对帝国法、帝国体制以及等级自由产生了重大的冲击。虽然他的动机是恢复和维护帝国秩序,但是遭到帝国等级的强烈反对。皇帝曾一度妥协,剥夺了华伦斯坦的军事特权,并同意放弃独立宣战权。然而,在战争形势下,除了极个别的人以外,大多数帝国等级还是支持皇帝,实际上认可了帝国等级制政体向着帝国专制主义形式的转变。
到了三十年战争后期,由于法国国王在保护德意志等级自由的名义下直接介入帝国事务,因而遏制了帝国集中皇权的发展趋势。在法国的支持下,德意志诸侯,包括反对归还财产的新教诸侯和反对皇帝逾越权利的天主教诸侯在内,纷纷联合起来,共同抗议皇帝破坏诸侯自由、侵犯等级体制,反对皇帝建立中央集权制的企图。其间,教会诸侯和世俗诸侯之间的界限已被抹除。与此同时,皇帝的军队陷入与法国和瑞典同时作战的两线战场。一直在战场上占有优势的帝国军队现出败势。在这种情况下,战期上任的皇帝费迪南德三世(FerdinandⅢ,1608—1657,1637—1657年在位)不得不再次妥协。这一次妥协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永久性妥协。
至17世纪60年代,在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的大约20年间,德意志政治的发展状况证明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划时代意义:德国结束了皇帝和帝国的时代,开始了邦国独自发展的时期。从此以后,皇帝和帝国无力也无意恢复传统的一统权力,等级邦国则有意独自为政,当无力自保时便寻求外强庇护。事实正是如此。一方面,从费迪南德三世到利奥波德一世(LeopoldⅠ,1640—1705,1658—1705年在位),皇帝在帝国范围内实现宗教自由与和平,而在皇室领地内推行宗教专制政策,从而使自宗教改革运动以来、经过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帝国分裂政治延续下去。宗教信仰从此退出欧洲国际舞台。另一方面,从帝国议会到帝国行政区,直到帝国最高法院,统一的帝国机构不能发挥一统帝国事务的作用,尤其面对帝国安全、防御问题时,没有一个帝国机构能够执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帝国议会的决议,促使有关帝国臣民和邦国等级有义务向行政区提供资助的规定得到落实。帝国的军事资源从此分散;诸侯征收军税的权力部分地得到法律保障。哈布斯堡的奥地利首脑,作为帝国皇帝,其权利遭到削弱,但作为帝国等级,其权利则得到保障。其他强大的帝国等级,如勃兰登堡、巴伐利亚等等,都在合法的结盟权、武装权以及宗教信仰决定权的支使下,与同样是帝国等级的奥地利展开竞争。三十年战争以后的神圣罗马帝国已经不能与战前的帝国同日而语。
具体说,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神圣罗马帝国政治体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皇帝成为哈布斯堡的家族首领和天主教的教派领袖,无力掌控帝国事务;(2)帝国议会成为帝国等级的使节会议,无力提出决议和法规;(3)帝国行政区发展极不平衡,站在帝国的角度上,它几乎不能被看作是“行政区”而只是地方诸侯联合体;(4)帝国最高法院不接受涉及帝国等级及其臣属维护根本利益的上诉。这些变化虽然没有达到改变帝国体制中世纪性质的程度,但也明确地标明了17世纪中期以后帝国政治缺乏挽救力量的衰败趋势。
(1)神圣罗马帝国皇帝(KaiserdesHeiligenRmisReiches),作为德意志国王,在名义上仍然是德国的最高统治者,在欧洲国际事务中仍然举足轻重。但是,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皇帝统治帝国的权力受到明确的限制;对外战争与和平、对内征兵与捐税等重大事务,必须得到帝国议会各等级的同意之后,皇帝才能批准决定。至于皇帝的保留权,如等级晋升权、宣告合法权、授予某种具体特权等等,也在选帝侯们不断为“固定选举誓约”(Capitulatioperpetua)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受到限制。皇帝单独享有,或说自由行使的权利越来越少。除此之外,还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的帝国等级结盟权、武装权以及宗教信仰决定权,皇帝的统治权被限制在哈布斯堡家族世袭领地的范围之内。在帝国之内,皇帝仅仅能够发挥一个强邦君主的作用。当然,作为德国的最高统治者,哈布斯堡皇帝至少在名义上是帝国的最高代表、最高宗主和最高法官,“他与全体帝国等级一起——在帝国成员享有充分独立的情况下——体现帝国的完全主权。”
(2)帝国议会,作为马克西米连一世帝国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由过去的宫廷会议扩展并固定而形成的帝国等级会议;从一开始它就被视为神圣罗马帝国的最高决策机关。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时期,德意志的整体事务基本上都经由帝国议会处理决定,并颁布相关法律。但是,在德国土地上持续了30年之久的宗教战争期间,帝国议会仅仅召开了一次(1640—1641年),因为帝国的事务不再能够作为整体的事务进行处理。正是在战争期间唯一的一次帝国议会上,帝国皇帝永远地失去了对于帝国议员席位和票额的决定权,因而使其授予帝国等级资格的权力失去意义。战争结束以后,在雷根斯堡市,皇帝费迪南德三世主持召开了战后第一届帝国议会(1653—1654年)。出席这次议会的三大议院发生了变化:选侯院(Kurfürstenrat),由于恢复了普法尔茨选侯资格,7个席位增加到8个;诸侯院(Reirat),其中的教会议席被分成两个议团,即人员相等的天主教议团和新教议团;城市院(Stdterat),雷根斯堡市自1594年以来的领导地位借以再一次突出出来。这次议会颁布了所谓《最后帝国决议》(Resessusimperinovissimus),对于战后帝国经济与军事以及帝国司法和诉讼程序等等诸多问题做出了决定。后来,在1663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又在雷根斯堡市主持召开了战争结束后的第二届帝国议会。这次会议直到1806年帝国解体时才最终闭幕,因而被称为“帝国永久议会”。
可以说,帝国议会的“永久”性标志着神圣罗马帝国政治体制的深刻变化:从中世纪的等级帝国联合制转变为等级邦国复合制。就是说,由等级联合治理的帝国转变为等级邦国与帝国复合统治的帝国;通过帝国议会联合起来的帝国等级转变为可以向帝国议会派遣代表的主权邦国。
帝国永久议会召开的原初目的大致有三个:第一个,征集军费抵抗土耳其人的入侵;第二个,解决德意志诸侯与选侯之间围绕着国王(皇帝)选举参与权的纠纷;第三个,解决三十年战争遗留下来的、上一届帝国议会没有解决的诸多具体问题。
对于土耳其威胁,议会很快做出决议,据此,几个大的德意志诸侯,如巴伐利亚、勃兰登堡、萨克森等当即就与皇帝的军队一起,在法国军队的援助下,胜利地阻止了土耳其人在匈牙利境内的向西扩展(1664年)。但是,对于诸侯与选侯之间的纠纷及上一届议会没有解决的其他问题,讨论却旷日持久,迟迟得不出相对一致的意见。例如关于帝国等级参与国王选举及选举誓约的权利问题,议会应该制定一份对将来所有国王(皇帝)都有约束力的“固定选举誓约”。但是,自从1519年卡尔五世(KarlⅤ,1500—1558,1519—1556年在位)当选为国王以来,国王选举誓约的制定都是选帝侯的权利。如果这次议会制定出一份选举誓约,那就意味着选帝侯们失去了这项权利;而如果仍然由选侯们制定,那么议会的诸侯院和城市院就会失去介入国王(皇帝)选举的机会。因此,直到会议的第三年,与会者都没有提交讨论决议。其间,皇帝反复催促闭会,而议员们则一再推迟。到了第四年,与会者希望结束会议,但皇帝认为许多问题还没有结果,需要继续讨论。直到第六年,皇帝才同意会议的讨论可以告一段落,而其他人却认为此时做出议会决议,将难免使“整个民族耻辱地分崩离析”,所以会议还要继续进行。进入70年代以后,面临法国在帝国西部边境造成的威胁,征募军队、摊派军费等等问题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帝国议会不仅不能闭幕,而且当务之急,需要做出相关决定。此时,参会的帝国等级早已离开了雷根斯堡,继续讨论帝国事务的只是他们的代理人。如此一来,帝国议会不再有能力制定和颁布帝国议会决议(Reichsabschiede),它所能做的只是发布帝国议会决定(Reichss)。帝国议会实际成为一个帝国等级的常驻使节机构。
帝国永久议会的组织结构仍然是选侯院、诸侯院和城市院的三院联合形式。其中,以美因茨大主教派出的代表为首的选侯院继续扮演领导角色;以奥地利公爵或萨尔茨堡大主教的代表为首的诸侯院继续发挥主要作用;雷根斯堡市继续承担城市院的主导工作,并促使城市院获得在帝国议会中的平等权力。议会讨论决定的批准权继续掌握在皇帝的代表手中。大约有70个使节性代表团常年聚集在雷根斯堡市,以商议帝国事务为职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商议的决定不能通行于整个帝国区域,因为帝国决议的执行者主要是帝国行政区。
(3)帝国行政区,作为马克西米连一世帝国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内容,是以区域、领地两个结合因素为基础而设置的地方行政管理区划,也是帝国议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维护和平与治安、为帝国军队征集兵员和装备、监督铸币和关税以及向帝国最高法院派送陪审法官等等,均在帝国行政区的职责和权利的范围之内。宗教改革运动及三十年战争期间,由于宗教分裂的影响超出区域的界线,所以帝国行政区的作用不是很突出。三十年战争以后,一方面,帝国行政区的职能,特别是其军事作用由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规定而得到恢复,并由于诸如哈布斯堡、霍亨索伦(Ho)这般强势家族的利用而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帝国行政区的组合构成,由于瑞典和丹麦的加入而更加复杂。具体说,凭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瑞典国王以瑞典波美拉尼亚领主的身份参与上萨克森行政区事务,并通过其占有的不来梅公国成为下萨克森行政区的成员,而丹麦国王得以参与下萨克森行政区事务,因为他获得了荷尔施泰因公国(HerzogtumHolstein)。与此同时,霍亨索伦家族由于统治勃兰登堡边地侯国(自1415年起)、占领克雷弗公国(1614年起)及参与威斯伐利亚伯爵领主团(1653年起)而介入上萨克森、下萨克森及下莱茵的威斯特伐利亚三个帝国行政区的事务。被强权利用以及复杂的构成,加上稍后帝国议会关于帝国行政区负责分摊兵士和装备的决定(1681—1682年),这一切使帝国行政区不仅越来越不能履行其地方行政管理的职能,而且也逐渐地失去了权利执行机构的特征。
从整体上看,帝国行政区的发展在三十年战争以后仍然很不平衡。在十大帝国行政区之中,德国南部的三个区权利较大:士瓦本区和法兰克尼亚区,其管理机构在司法公安、修路建桥、币制统一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巴伐利亚区政府差不多行使了国家的权利。西北部的威斯特伐利亚区形同虚设,几乎没有什么作用。西部的上莱茵区在三十年战争之后由于需要继续组织本区力量,武装抵抗来自法国的威胁,所以其区政府仍然在积极地行动。东北部的下萨克森区自三十年战争以来就深受丹麦的影响,战争以后又在勃兰登堡选帝侯和瑞典国王的轮换控制之下,因此该区的管理职能一再成为强权争夺利益的工具。中部的两个区,选侯莱茵区和上萨克森区,其行政区代表大会时断时续,前者在1679年以前休会达40年之久,后者在1683年以后再也没有举行过,而东南部的奥地利区则从来就没有召开过类似的大会。西南部的勃艮第区由于其所辖区域越来越小,因此在三十年战争以后也几乎谈不上有什么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为。总之,依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虽然帝国行政区的职能得到恢复,得以继续行使地方自治的权利,但是其职权仅仅在部分地区能够发挥作用,并且某些大的邦国君主越来越有力地控制行政区的领导权。帝国行政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一直持续到帝国解体。
(4)帝国最高法院,是马克西米连一世在帝国体制改革中建立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宗旨是为帝国各类、各级领主及其权利秩序提供和平保障。然而,从一开始帝国最高法院就显出其独立于皇帝的趋向,即法院院址设在皇帝驻跸地以外的城市:三十年战争时期在施佩耶尔,1689年以后被固定在维茨拉尔。根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帝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由原来的24位增加到50位,其中半数名额的人选由帝国行政区决定,并且全部法官中的26位应是天主教徒,其余24个名额归新教徒。皇帝有权任命一位法官或院长,此外没有其他特权。虽然作为等级邦君的上诉法院,帝国最高法院有责任处理初审中直属帝国的事务、解决诸侯纠纷以及禁止复仇格斗等等,但是它不接受等级或等级臣属的涉及土地税、自由集会以及维持要塞和驻屯军费用等问题的上诉。就是说,帝国等级在这些方面仍然保有独立处置的权利。三十年战争以后,帝国最高法院一再接到关于再次修订帝国等级名册的上诉,而一再由于遭到来自帝国行政区及某些帝国等级的反对而不能行动。1654年,《最后帝国决议》曾经通过提高诉讼费用和废除自动停止判决等措施提高法院的工作效力,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帝国最高法院直到帝国解体也没有取得值得一提的功绩。
与帝国最高法院并列存在的另一帝国法权机构是帝国皇家法院,这是由皇帝作为最高法官的帝国最后上诉法院。与帝国最高法院相同,帝国皇家法院的主旨也是维护帝国和平,并着重于调解诸侯涉及采邑和特权的纠纷;不同的是,自1498年重建起来,它的立场就是直接维护皇帝的权益。不仅法院院址始终设在皇宫所在地维也纳,而且法官也由皇帝直接任命。三十年战争以后,随着帝国最高法院工作效能的愈益降低,帝国皇家法院所判决的事务范围则愈益扩大,但它的权限始终没有能够覆盖整个帝国。
总之,三十年战争结束初期,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体制史出现了深刻的转变:帝国与皇帝最终分离。皇帝不能代表统一的帝国,也没有控制一个能够制定和执行帝国政策或法规的机构,更没有真正掌握一种能够任免和委托帝国官员或军队首领的权力。建立皇帝中央集权制的努力最终失败。与此同时,通过等级邦国的联合来象征帝国统一的努力也没有取得成功。按照当时欧洲理论界的政治规则,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有点不规矩的政治实体,是一个怪物(systemamonstrosum)”。
二、德意志邦国的重新整合
德意志邦国是神圣罗马帝国等级以占有世袭领地为基础、以拥有帝国议会中的席位为传承的政权实体,它不是帝国的地方政权形式,但是帝国的构成组织。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德意志邦国经历了重新整合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帝国等级格局的改变;帝国等级状况的变化;等级邦国的结盟或联合。
1。帝国等级格局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