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521年的“帝国等级名册”(Reichsmatrikelvon1521),帝国等级包括7位选帝侯(Kurfürsten)、4位大主教(Erzbischfe)、46位主教(Bischfe)、24位世俗诸侯(weltlicheFürsten)、79位修道院长(Fürstbte)和大教堂教长(Prlaten)、4位骑士团首领(Hochmeister)、145位伯爵(Grafen)和领主(Herrn)以及85个城市(Frei-Reichsstdte)。共394位。宗教改革运动以后,特别在三十年战争以后,重新登记帝国等级名册的建议被反复提出,但一直没有实行。在1663年纽伦堡帝国执行会议上曾出现一份帝国征兵名册,基本标明了当时帝国等级的数目。大致说,1792年以前,帝国等级包括9位选帝侯、33位教会诸侯、61位世俗诸侯、40位修道院院长和大教堂教长、103位伯爵和领主及51个帝国城市。共297位。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德意志邦国重新整合的首要表现是帝国等级格局发生的变化,其突出事件是瑞士联邦和尼德兰联合省的建立。新建者脱离了帝国法的保护和限制。
瑞士联邦脱离帝国始于13世纪前期。1218年,统治瑞士的蔡林格家族(Zhringer)绝嗣,接着1250年统治帝国的施陶芬家族(Staufer)没落,群龙无首。于是,瑞士各地自行联合,逐渐形成四大家族集团和若干城市同盟以及山地联盟。其间,由于哈布斯堡家族的首领于1273年被选为德意志国王,即鲁道夫一世(Rudolf,1218—1291,1273—1291年在位),又由于其家族集团在瑞士地区的强势扩张,其他三大家族于1291年结成“永久同盟”。1315年,“永久同盟”接受了五个“老州”的加盟,形成“八州同盟”(DieAOrte)。后来,特别在1415年至1474年的半个多世纪间,“永久同盟”扩及整个瑞士区域,并在1536年之前确定了同盟内部的管理规则,从而完成了由同盟向联邦的过渡,形成瑞士联邦。
瑞士联邦的最高统治机构是议会。联邦议会确定,拒绝接受任何外来委任的统治者,无论来自皇帝还是教皇的代表均被拒之门外。同时确定,不经全体同意,任何成员邦及个人都不得对外结盟或战争与议和。据此,作为宗教改革运动中的重要的新教根据地之一,瑞士联邦胜利地抵御了以皇帝为首的天主教势力的冲击,不仅在1532年的教派武装冲突中取得胜利,而且在1566年成功地进行了新教信仰告白,并且在1586年成立了以防御帝国侵扰为主旨的瑞士基督教的黄金联盟(GoldenerBund)。
随着瑞士联邦的扩展和加强,原本属于瑞士四大古老家族之一的哈布斯堡家族经过旷日持久的、一再失败的战争(1291—1474年),终于在1511年被迫退出瑞士,以维也纳为中心在阿尔卑斯山南地区重新建立统治王朝。在15世纪哈布斯堡家族实际上世袭德意志王国王位和神圣罗马帝国皇位的同时,瑞士联邦也实际上独立于帝国。在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推行的帝国改革运动中,瑞士联邦是帝国中最强劲的反对势力之一。它反对将帝国等级纳入帝国行政区,反对皇帝为了建立中央集权而破坏等级自由和传统法权秩序。为此,马克西米连一世曾于1499年发起所谓的“士瓦本战争”,试图镇压以瑞士联邦为首的反抗势力。结果是皇帝失败。瑞士联邦以实际上的独立身份与皇帝签订了《巴塞尔和约》(FriedenzuBasel)。
在三十年战争中,瑞士联邦始终保持中立,既没有为了维持新教立场而介入信仰纠纷,也没有为了维持实际上的独立地位而卷入诸侯战争。当然,那些没有加入联邦的瑞士老州曾经因为帝国义务的约束而进入战场(1620—1639年),损失惨重。战争结束时,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瑞士联邦得到正式承认。被列入1521年“帝国等级名册”的13个主教领、1个世俗诸侯领和4个城市也随之正式脱离帝国,不再受帝国法的保护和约束,归属瑞士联邦。
尼德兰联合省脱离帝国始于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利普二世(PhilipⅡ,1527—1598,1556—1598年在位)上任。身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五世的长子、出身于哈布斯堡家族的腓利普统治着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的部分地区以及尼德兰。
腓利普二世是坚定的天主教教徒。他一上任就表示:宁愿不当国王,也不愿统治一个有异端的国家。尼德兰,特别是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北部地区,早自宗教改革运动初期就是欧洲各地受迫害的宗教改革者的聚集地。腓利普二世继续其父皇卡尔五世的对抗宗教改革运动的政策,残酷地镇压尼德兰的新教徒运动,因此激发了尼德兰当地人民与西班牙统治者之间的战争。如前述,战争的结果是北方七省联合订立《乌特勒支同盟》(Utreion,1579),宣布不服从西班牙国王的统治,成立荷兰联合省。1609年,西班牙在尼德兰的统治当局与联合省签订了十二年休战协定,标志着荷兰联合省,或称荷兰共和国的实际上的独立地位。此时,尼德兰南部各省仍然在西班牙的统治之下。三十年战争期间,荷兰共和国站在法国及英国的阵线上,参与战争,与西班牙王国及神圣罗马帝国相对抗。战争结束以后,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荷兰共和国脱离帝国的独立地位获得国际承认。1521年“帝国等级名册”上的1个主教领和4个世俗诸侯领随之脱离帝国,不再受帝国法的保护和约束,归属荷兰共和国。
2。帝国等级状况的变化
首先,选帝侯数目的增加:由1356年《黄金诏书》规定的7位增加到8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了1623年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连一世在战争期间获得的选帝侯资格,并恢复了在战争中被取消的莱茵普法尔茨选侯爵位,由一度被剥夺资格的选侯继承人卡尔一世·路德维希(KarlLudwig,1617—1680,1648—1680年在位)继任。后者排列第8位。由巴伐利亚公爵成为选帝侯开始的“普法尔茨选侯资格之争”由此结束。其次,瑞典国王在战争中对于德意志若干土地的占有获得承认。但是,他不是以瑞典国王的身份而是以帝国等级的身份领有这些土地,因此他同时获得了在帝国议会中拥有席位和选票的、合乎帝国体制的位置。再者,在战争中,大批帝国等级的领地被占领;战后,又有许多帝国等级的领地被当作战争补偿被划割出去。帝国等级失去领地意味着身份地位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脱离帝国法的直接保护。对于帝国来说,帝国等级领地的得失和拼凑导致了一种非常不利的趋势,这就是,等级弱邦的领地成为等级强邦蚕食的对象及其解决各类国际问题的诱饵和砝码。帝国无力维护帝国等级的权益。在这样的形势下,战后的德意志邦国为了维护领地的自由、独立和利益而采取了联合措施,试图通过邦国同盟,应付当时的复杂局势。
简单说,当时的德国政治局势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令等级邦国担忧:
第一种,皇帝在三十年战争的过程中加强了奥地利哈布斯堡家族的势力,其在德国的世袭领地、波希米亚和匈牙利,三者构成了奥地利君主国的基础。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所全心关注的是奥地利君主国的发展。三十年战争以后,受宫廷首席大臣J。W。冯·奥厄斯佩格(J。erg,1615—1677)的影响,皇帝利奥波德一世制定了奥地利的和西班牙的两个哈布斯堡王朝联合的基本国策。在这样的形势下,大部分帝国等级认为,哈布斯堡皇帝的政策具有导致帝国再次陷入战争的潜在危险,他们因此而怀有另一种担忧。
第二种,皇帝随时可能征募军队参与正在帝国土地上进行的法国与西班牙的战争(1635—1659年)。法国作为实施《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保证国之一,以《和约》为由,迟迟没有将军队从在战争中占领的洛林公国中撤离。为了联合西班牙的哈布斯堡王朝,皇帝迫使洛林与法国签订《温森斯和约》(FriedenvonVines,1661),以割让梅茨、图尔和凡尔登三个主教区为代价,使法国人退出洛林。在1697年帝国终于通过《里斯韦克宫和约》(FriedenvonRijswijk)占有了洛林之后,大部分帝国等级认为,法国不会就此放弃割占帝国的企图。他们因此而怀有第三种担忧。
第三种,皇太子费迪南德在当选为德意志国王(FerdinandⅣ,1633—1654,1653—1654年在位)后不久去世,在任皇帝费迪南德三世的继承人问题使德意志诸侯意见分歧,从而给法国介入德意志邦国事务以有利时机。当时主要的皇位候选人有两位,一位是皇帝的次子利奥波德(Leopold,1640—1705),另一位是皇帝的弟弟利奥波德·威廉(LeopoldWilhelm,1614—1662)。前者已经是匈牙利国王(1655年上任)和波希米亚国王(1656年上任),皇帝主张由他来继承皇位,并得到巴伐利亚选帝侯的支持;后者是西班牙国王在尼德兰的总督和统帅,美因茨选帝侯支持他做皇帝。除此之外,被考虑为候选人的还有巴伐利亚选帝侯费迪南德·马利亚(FerdinandMaria,1636—1679,1651—1679年在位)、普法尔茨-诺伊堡公爵腓利普·威廉(PhilippWilhelmvonPfalz-Neuburg,1615—1690,1653—1690年在位)以及法国国王路易十四(LouisⅩⅣ,1638—1715,1643—1715年在位)。科隆选帝侯倾向选举法国国王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显然,奥地利、西班牙和法国,三大欧洲强权均在德意志的高级等级诸侯中拥有势力,德国的中、下级诸侯在权利的夹缝中求生。
由于满怀如此这般的担忧,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大部分帝国等级明确地停止了信仰争执,排除了世俗邦君和教会诸侯之间的隔阂,谋求结成同盟,联合行动。等级邦国的结盟或联合,也是德意志邦国重新整合的重要表现。
3。等级邦国的结盟或联合
最初,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以后,三位教会选帝侯率先于1651年缔结同盟,即所谓的“选侯同盟”,目的是共同对付勃兰登堡选帝侯不断增长的攻势。勃兰登堡是三十年战争受害严重的地区,为此,在结束战争的谈判中,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FriedrichWilhelm,1620—1688,1640—1688年在位)努力争取补偿,并争取到了后波美拉尼亚、哈尔伯施塔特和明登等地,还得到了马格德堡的继承资格。然而,这些地区并没有使选帝侯感到满足,他还想在北方得到前波美拉尼亚,在西方得到于利希-克雷弗贝格的部分遗产,在东方使普鲁士摆脱波兰的庸役。其中,特别是在西方,勃兰登堡选帝侯已经开始动用武力。因此,“选侯同盟”得到普法尔茨选侯区和上莱茵帝国行政区的加入而成为超越区域的诸侯联合。
紧接着,1652年出现了“希尔德斯海姆同盟”(HildesheimerAllianz)。这是以韦尔夫家族(Welfen)诸侯为首的新教派诸侯同盟。参与者包括不伦瑞克-吕内堡(Braunseburg)公爵、黑森卡塞尔(Hessen-Kassel)伯爵、帕德博恩(Paderborn)天主教主教,以及作为不来梅和维尔登领主的瑞典国王。该同盟的目的原本是以新教派的立场,对抗以皇帝为首的天主教诸侯在帝国中的优势,但是,因为帕德博恩教区的参与,它实际上是一个超越教派的、以限制哈布斯堡皇族势力为目的的同盟。在战后的第一届帝国议会上,“希尔德斯海姆同盟”是皇帝费迪南德三世的最强硬的反对派。
在“希尔德斯海姆同盟”的基础上,勃兰登堡选帝侯于1653年推出了一个同盟方案,计划将德国西北部全部的新教诸侯都联合起来,加上天主教的科隆选帝侯,建立一个共同对抗哈布斯堡皇帝的同盟。具体落实这个方案的是G。F。冯·瓦尔德克伯爵(G。F。vonWaldeck,1620—1692)。自1653年起,冯·瓦尔德克伯爵几乎成为勃兰登堡选帝侯的决策人。在他的谋划下,勃兰登堡的意图除了上述以外,还增加了要求皇帝补偿的内容。就是说,要求皇帝补偿在三十年战争期间霍亨索伦家族在西里西亚丧失的领地权利。结果是,大多数诸侯没有响应勃兰登堡的号召,只有不伦瑞克、汉诺威和策勒三个韦尔夫王朝与之结盟,无果而终。
1654年,又出现了一个“科隆同盟”(KlnerAllianz)。其发起者是科隆选帝侯,参与者有特里尔(Trier)选帝侯、闵斯特(Münster)大主教和普法尔茨诺伊堡公爵,主要目的是回应新教诸侯的联盟行动。1655年,美因茨选帝侯J。Ph。冯·舍恩伯隆(J。Ph。vonS,1605—1673)加入“科隆同盟”。因为美因茨选帝侯是1651年“选侯同盟”的成员,所以他的参与使“科隆同盟”的组成不仅仅是面对新教诸侯以进行军事防御,而且也是面对皇帝、面对法国以维护帝国的和平和秩序。冯·舍恩伯隆选侯素有“德意志的所罗门”之称。他身兼数职:是帝国议会中的第一人、帝国议会中选侯议院的领导人、帝国大首相、帝国最高法院和帝国皇家法院的大法官、莱茵选侯行政区的最高长官。此外,他还对于皇帝选举誓约的制定拥有主导权。由于这样的政治地位,冯·舍恩伯隆成为“科隆同盟”的领导人。在他的领导下,该同盟不断地扩大,很快成为超越教派、超越行政区的军事和政治同盟。
1658年,“科隆同盟”扩大为“莱茵同盟”(Rheinisd)。开始时,“莱茵同盟”有7个成员邦,即美因茨选侯国、科隆选侯国、普法尔茨-诺伊堡公国、瑞典的不来梅-维尔登主教区、不伦瑞克吕内堡公国、黑森-卡塞尔伯国和法国。后来又增加了黑森达姆施塔特伯国(1659年)、符滕堡公国和闵斯特修道院以及瑞典的前波美拉尼亚公国(1660年)、特里尔选侯国(1662年)、普法尔茨茨维布吕克公国(1663年)、巴塞尔主教区(1664年)、勃兰登堡选侯国和施特拉斯堡主教区(1665年)及勃兰登堡边地侯国(1666年)。“莱茵同盟”承续“科隆同盟”的宗旨:盟邦之间相互提供军事支援。根据同盟条约,各同盟成员邦国都应该提供兵员及其给养,总计为步兵7859人,骑兵1970人;法国应该加强军事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对抗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君主;德意志诸侯应该得到不受法国侵扰的保证。这是一个对抗皇帝侵犯等级自由、破坏帝国秩序的同盟,同时也是维护帝国利益的联合组织,因此,除了有效地阻止皇帝的军队假道同盟各邦的领土、前往尼德兰为西班牙提供支援以外,“莱茵同盟”还积极地履行了一项帝国义务,即遵照1664年帝国议会决议,为帝国提供抗击土耳其入侵的兵士、装备或资金。最终,当作为“莱茵同盟”盟友的法国向帝国发起进攻的时候,在1668年,在冯·舍恩伯隆的明确并坚决的要求下,“莱茵同盟”解散。
总之,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德意志邦国经历了一次新的整合,帝国等级及其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等级邦国也进行了结盟或联合的尝试。17世纪后期,德国历史的发展趋势指向以等级邦国为主体的专制统治。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被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君主国所取代;德意志邦国群龙无首,弱肉强食,其中的强者图谋借帝国以外的力量进行扩展,弱者则希望得到奥地利君主国的庇护。德国彻底失去了整体发展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