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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维也纳会议和德意志的新秩序 一维也纳会议(第2页)

第一个有关德意志国家的未来架构问题是在1814年3月由施泰因、威廉·冯·洪堡和汉诺威的代表闵斯特伯爵一起敲定的。施泰因和洪堡为制定未来的德意志国家宪法提出了具体的设想,这一设想类似旧的帝国宪法,即将奥地利、普鲁士都纳入一个由皇帝领导的德国之中。它反映了施泰因想重建神圣罗马帝国的愿望。一些小邦和已经被取消独立的邦国的代表也支持建立一个由皇帝统治的帝国,想借机巩固或恢复原有的地位。但是中等邦国都反对过于严格的统一。普鲁士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也不愿意对各邦的自主性加以限制。因此,哈登贝格对这一设想进行了修改,于1814年8月形成了所谓的“四十一条”(Die41Artikel),于9月初提交给了梅特涅。该方案贯彻的是以普奥两强统治为基础的联邦制思想。根据该方案,居于帝国最高端的是执政府,由奥地利和普鲁士组成;整个德国划分为9个区,其中奥地利和普鲁士各负责三个,汉诺威、巴伐利亚和符滕堡各负责一个。各区执政官组成有表决权的各区最高长官委员会,每区一票,从而保证普鲁士和奥地利在委员会中的优势地位。委员会设执行主席,决定宣战、媾和,负责外交事务和指挥武装力量。与各区最高长官委员会相对应的是诸侯委员会,它仅仅负责制定法律。

梅特涅则提出了自己的“十二点计划”(12-Punkte-Plan)。该计划与哈登贝格的方案都主张建立一个具有联邦性质的、联系紧密的新德意志国家。因此,经过协商沟通之后,1814年10月普奥两国推出了一个共同的宪法草案。该草案与哈登贝格的方案没有质的区别,只是执政府改由奥地利主导。

但是普奥两国的宪法草案最终遭到失败。巴伐利亚和符滕堡等中等邦国既反对对自己主权的限制,又反对普鲁士和奥地利的霸主地位。更重要的是,有关萨克森和波兰问题上的冲突使梅特涅转而站到了汉诺威和巴伐利亚等反对力量一边。普鲁士明目张胆的扩张意图显然是他无法忍受的。对于他而言,奥地利在德意志的强权地位比许多德国人所渴望的统一强大的德意志国家更重要。此外,无论从国际政治环境还是德意志的内部环境来看,建立关系紧密的联邦制宪政结构的条件都还不太成熟。在国际上,德意志东西两侧的俄国和法国都不想看到一个统一强大的德意志国家出现于中欧地区。在德意志内部,奥地利和普鲁士双雄并立的格局也是建立紧密的德意志联邦国家的关键性障碍因素。所有这些因素都使未来的德意志国家宪政结构只能基于低限度的联盟之上。1814年12月24日,梅特涅最后提出了由符滕堡起草的宪法方案,根据该方案,帝国内部各邦一律平等,也不分区。

6月8日,即作为维也纳会议总决议的《维也纳会议文件》(Wiee)签署的前一天,终于签订了《德意志邦联文件》(Deutsdesakte)。根据该文件,德国34个行使主权的诸侯和4个自由市依据1814年5月30日签订的《第一巴黎和约》第六条,“为了德国的安全和独立”,“结成持久的邦联”。文件主要内容为:(1)邦联的目的在于“维护德国的内外安全以及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和不可伤害性”。换言之,德意志各邦相互保障各自独立性。(2)普鲁士和奥地利两个邦国的领土中只有以前属于帝国的部分加入邦联。(3)三位非德意志的君主,即作为汉诺威国王的英国国王,作为荷尔施泰因公爵的丹麦国王,作为卢森堡大公的荷兰国王,也成为德意志邦联的成员。(4)邦联的唯一机构是设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邦联大会,后改称邦联议会。大会主席由奥地利担任。邦联大会负责处理联盟事务。大会按照各邦大小分配投票权,奥地利、普鲁士、萨克森、巴伐利亚、汉诺威、符滕堡各有4票,其他邦分别拥有3票到1票的投票权,共计69票,任何决定必须有23多数才能通过,修改宪法时则须全体一致同意。另设一个负责准备决议的核心委员会,在该委员会中,11个较大的邦各有1票表决权,其他邦合有6票,相关决定以简单多数通过。(5)邦联成员不得在战争期间与敌人单独谈判,不得缔结危害邦联或各邦安全的同盟(第11条)。(6)所有邦联成员都要制定一部邦议会宪法(第13条)。从以上相关内容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印象。

第一,新建立的德意志邦联没有实现《第一巴黎和约》关于“以联邦形式统一起来”的规定。从其机构设置看,它没有国家元首,没有中央政府,也没有最高法院,只有一个象征性的邦联大会;在对外政策方面,邦联既不能行使外交权力,也不能缔结国际条约。在国内,它没有统一的邮政,也没有统一的货币和度量衡。各邦拥有完全的主权和独立。这样一个由主权邦国组成的邦联显然缺少联邦的特征,更不是统一的民族国家,只能算作一个松散的国家联合。

第二,新建立的德意志邦联具有明显的“欧洲特征”。一方面,在德意志邦联中,丹麦、英国和荷兰等外国君主通过在德意志拥有的领地成为德意志邦联大会的成员,普鲁士和奥地利等德意志邦国则拥有德意志邦联之外的领土;另一方面,由于《德意志邦联文件》第一部分(第1至11条)最终成为维也纳会议总决议的一部分,意味着有关德意志邦联的规定成了欧洲国际政治框架的组成部分。所有这些因素,都为日后其他欧洲列强干涉德国内政提供了借口,也容易使日后欧洲的“一切国际性紧张局势波及德国”。实际上,从1816年开始,法国、英国等国都明确表示,有关德意志邦联宪法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得到相关签约国家的同意。

第三,新建立的德意志邦联使渴望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的人们大失所望。施泰因指出,德意志邦联“与德意志民族的期待、与这一民族的努力程度、忧患、活力不相适应。在这一组织中,德意志民族既看不到对她的公民及其政治自由的保障,也看不到在战时的对外安全。”来自莱茵兰的著名政论家约瑟夫·冯·格雷斯在他的《莱茵信使报》(RheinischerMerkur)上甚至猛烈抨击《德意志邦联文件》是一个“可悲的、奇怪的、畸形的、丑陋的宪法”。

必须承认,新建立的德意志邦联尽管有诸多令人不满意之处,与旧帝国相比,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德意志各邦之间的联系。《德意志邦联文件》有关邦联成员不得在战争期间与敌人单独谈判,不得缔结危害邦联或各邦安全的同盟的规定,都有利于德意志内部的团结和一致对外。

三、维也纳会议总决议的影响;从第七次联盟战争到《第二巴黎和约》

正当各列强在维也纳会议上争吵不休之际,拿破仑从厄尔巴岛重返法国,推翻波旁王朝并重建了自己的统治。消息传来,人们匆忙达成妥协,以便团结一致进行新的对法战争。1815年6月9日,各国代表签订了包括《德意志邦联文件》第一部分在内的《维也纳会议文件》。作为维也纳会议的总决议,它是对会议召开以来“各种讨论结果”的一个总结,对前文所述及的欧洲政治地理等方面的变化的一种确认,同时也对欧洲未来的政治发展等作出了指标性的规定。

首先,会议实现了恢复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以前欧洲政治状态的主要目标,形成了由俄、普、奥、英、法构成的“五强共治”均势体系。它使欧洲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实现了相对的和平,也成为欧洲协调的开端,在很长时间内影响着欧洲国际局势的走向。因此,至今有学者在谈到维也纳会议的影响时仍声称,“时隔近200年之后,维也纳会议以及在这次会议上设计的欧洲战后秩序依然不无意义。”

其次,在新建立的维也纳体系(Wieem)中,俄国因其在打败拿破仑过程中扮演了主要角色以及它强大的军事力量而在欧洲大陆居于明显优势。俄国占领下的波兰有如一个楔子插入中欧,使柏林和维也纳都处于俄军刺刀的直接威胁之下。沙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左右德意志局势之人。

此外,我们必须看到,维也纳会议建立起来的秩序也潜伏着多种不稳定因素。一方面,维也纳会议无视法国革命和拿破仑战争对欧洲封建势力的打击和冲击,在“正统原则”下强制恢复欧洲各国的封建统治,罔顾民族因素,任意宰割和瓜分弱小国家。这些违背历史发展潮流的做法,将在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潮流的双重冲击下土崩瓦解。另一方面,维也纳会议决议是欧洲各大国妥协的产物,它虽然构筑起暂时的欧洲均势体系,但列强之间的斗争,诸如在“东方问题”上的矛盾等,并未因此化解。俄国的明显优势也受到其他列强的嫉视,引起它们的恐惧。这些都必将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

维也纳会议确定的秩序对德意志的影响很大。其一,在“正统原则”和“复辟原则”之下,德意志大部分邦国重新确立起旧的封建统治秩序,德国历史进入了“复辟”时期。这种历史的倒退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施泰因曾毫不隐讳地指出,“维也纳会议上确立起来的德国新秩序使得这个欧洲的政治和地理中心变成了直到1848年为止的复辟运动的重要载体。”其二,维也纳会议完全不顾德国人民要求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愿望,继续保持德意志的分裂局面,并且通过国际文件将这种分裂局面确定下来,为欧洲列强特别是俄法两国干涉德意志内部事务埋下了伏笔,阻碍了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的发展。其三,维也纳体系之下的德意志形成了居于领袖地位的奥地利、图谋争霸德国的普鲁士和试图保持独立的巴伐利亚、符滕堡等中小邦组成的“第三德国”(DrittesDeutsd)三分天下的政治局面。内部的这种对立既为其他列强操控德意志政治事务提供了方便,也预示着它的未来政治走向。

诚然,经过法国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洗礼的德意志毕竟没有完全回复到往日的状态。古老的神圣罗马帝国永远结束了它的历史,帝国骑士和教会诸侯消失了。更重要的是,不管维也纳会议最后决议承认与否,在反抗拿破仑统治斗争中激发出来的德意志民族意识再也无法消弭,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已经成为德国人民努力追求的目标。

1815年6月9日的维也纳会议最后决议确定了战后的欧洲政治秩序和国际关系格局,重返法国的拿破仑却让各列强寝食难安。倘若拿破仑东山再起,争论数月才达成的维也纳会议总决议将成为一堆废纸。

1815年3月1日,拿破仑率领1000人的军队离开厄尔巴岛,在法国东南部登陆并向巴黎进发。路易十八仓皇逃出巴黎,拿破仑顺利接掌政权,开始了所谓的“百日统治”(HerrschaftderHuage)。此后,尽管拿破仑声明承认《第一巴黎和约》,遵守1792年的疆界,愿意与邻国和平相处,但可怕的记忆令各战胜国无法接受这位曾经震撼欧洲的前法国皇帝。3月13日,出席维也纳会议的各列强宣布拿破仑不受法律保护。25日,英、奥、俄、普四国再次缔结联盟条约,组成第七次反法联盟(SiebteKoalition),展开新的对拿破仑的战争。拿破仑在6月16日的林尼战役(SchlaLigny)中击败了布吕歇尔率领的普军,但在1815年6月18日的滑铁卢战役(SchlachtbeiWaterloo)中却遭到威灵顿公爵率领的英、荷、德联军和布吕歇尔率领的普军的联合打击而大败。这场战役最终结束了法兰西第一帝国(ErstesFranzsischesKaiserreich)。6月22日,拿破仑再次宣布退位。英国人把这位法国皇帝作为俘虏流放到了南大西洋上的圣赫勒拿岛(St。Helena),以免再生事端。1821年5月,拿破仑在该岛去世。

尽管拿破仑“百日统治”匆匆结束,德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却因此再起波澜,他们希望能借此修改已经确定的秩序。包括格雷斯、阿恩特在内的一些德意志爱国者提出了收回以往被法国夺走的所有领土的要求。格雷斯在1815年7月初的《莱茵信使报》上写道:德国“受尽了骗,被所有的人出卖了”。它受着法国的威胁,“那里所有边界都是开放的”;俄国“在波兰将强有力的楔子深深打入德国”;英国则将所有的德国海岸纳入其控制之下。阿恩特在他的宣传小册子中也指责欧洲列强和德意志诸侯阻挠建立强大的“日耳曼尼亚”(Germania;Germanien)。他们要求修改德法边界,夺回阿尔萨斯、洛林等地,呼吁通过战争惩罚法国人,甚至包括施塔迪翁和卡尔大公在内的一些爱国贵族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然而,英国人和俄国人都希望保持欧洲均势和法国国内的稳定,反对德国爱国者们的想法,梅特涅也不愿意因此得罪这两大强国。最后的结果是几无所成,只有德法边界做了小幅改动。

神圣同盟(HeiligeAllianz)的建立再次反映了欧洲大陆主要列强维护旧有秩序的立场,表明德意志民族主义情绪没有为欧洲主要列强所接受。1815年9月26日,俄、普、奥三国君主在巴黎发表宣言,建立所谓的神圣同盟。它是亚历山大一世在其顾问、宗教狂热分子克吕德纳伯爵夫人(JulianevonKrüdener,1764—1824)等人的影响下发起的。克吕德纳伯爵夫人也因此被称为“神圣同盟之母”。宣言称,三国君主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位一体”的上帝之名,根据基督教的教义结成同盟,反对一切资产阶级和民族主义的运动,同时通过集体保证的方式防止某一大国谋求新的霸权,维护现存秩序。神圣同盟对所有承认其原则的列强开放。神圣同盟实际上是作为东正教代表的俄国、作为新教代表的普鲁士和作为天主教代表的奥地利以“基督教信仰原则”为基础,共同反对革命和维护旧秩序的一种尝试。

1815年11月20日,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奥皇弗兰茨一世和沙皇亚历山大一世与法国签订了《第二巴黎和约》(ZweiterPariserFrieden)。根据该和约:(1)法国退回到1790年的边界,其中,萨尔河畔的德意志领土划归普鲁士,兰道划归巴伐利亚,瑞士得到韦尔苏瓦等地,撒丁王国获得整个萨伏依;(2)法国必须赔款7亿法郎;(3)法国必须归还拿破仑在德国和意大利掠夺去的艺术品等。同一天,为了防止法国东山再起,根据英国的建议,俄、普、奥、英四国新订“四国同盟”(Quadrupelallianz),旨在以武力维护维也纳会议决议和《第二巴黎和约》,有效期为20年。它实际上是神圣同盟的补充。1818年11月,法国加入同盟,四国同盟因此变成了五强共治(Pentarchie)。

维也纳会议总决议的通过,神圣同盟、四国同盟的建立和《第二巴黎和约》的签订,完成了欧洲新秩序的构建。

第一,在均势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欧洲国际力量态势。英国是这种新秩序的最大受益者。欧洲大陆均势格局的形成,使得其他欧洲列强无暇外顾,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巩固英国的海上和殖民霸主地位。同时,这种均势格局也使英国在欧洲大陆各列强的博弈中处于执牛耳的地位。俄国凭借其军事力量和打败拿破仑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战后欧洲的分配中显示出强势地位,但是由于英国和奥地利的阻挠,它并没有在欧洲大陆取得绝对的霸权。法国利用战胜国之间的矛盾,重新恢复了它的强国地位。就奥地利而言,多民族国家的结构特征使它在国际政治博弈中相当脆弱,但是无论在欧洲国际事务中还是在德意志事务中,它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从欧洲范围看,它是阻止俄国霸权的重要平衡因素;在德意志,它起着抑制普鲁士的作用。普鲁士在新的领土调整中收获颇丰,但领土分成东西两部分的构成状况无法令其满意。就其政治地位而言,在欧洲它必须看俄国的眼色行事,在德国它受到奥地利的压制,因此只是一个二流的角色。

第二,从德意志和整个欧洲大陆看,新秩序都具有明显的“复辟”特征。它违背了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的历史发展潮流,违背了民族自决的原则,在“正统原则”大旗下最大限度地恢复了往日的封建王朝统治。

第三,新秩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确定了欧洲社会的“稳定”运行特征。从国际政治层面看,这种稳定性既表现为“五强共治”的均势的构建,也表现为神圣同盟、四国同盟等多边国际机制对现有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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