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普鲁士统一德国的政治和经济准备
在论及19世纪的德意志统一运动时,人们通常会分析解决德意志民族问题的诸多可能性,其中包括通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各邦统治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由德意志的某一大邦通过王朝战争自上而下地统一德国;等等。然而,1848年德国革命的经验表明,当时的德国资产阶级无力担当这一重任。于是,由奥地利(大德意志道路)或普鲁士(小德意志道路)两大邦国通过王朝战争手段实现国家统一就成为人们的一种期待。历史最后选择了普鲁士作为统一德国的领导力量,一直在德意志事务中充当领导角色的奥地利则被排挤出了德意志。人们或许对这种历史的选择有些茫然,但历史老人所作的选择最终都是一种必然。普鲁士之所以能担当起统一德国的重任并完成德意志民族长期为之努力的统一大业,盖因其已经在政治和经济上具备了统一德国的充要条件:在经济上,它已经确立起在德意志无可争辩的领导权;在政治上,它通过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已经逐渐由封建社会转入资本主义现代社会,由贵族独占统治转向贵族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普鲁士因此成了德国资产阶级的瞩目所在,成了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希望所在。
一、普鲁士向贵族资产阶级联合统治国家的转变
(一)普鲁士成为“钦定”宪法国家施泰因哈登贝格改革(Stein-Hardeein-Hardenbergsen)开启了普鲁士国家从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普鲁士的逐步确立,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国家统治形式也势必做出相应的调整。但这种转变是在调整和改革而非革命的方式下进行的,因此,进展缓慢和相对保守也就不可避免。普鲁士国家政权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封建贵族地主单独控制的国家政权逐步演变为以经济上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地主为核心的贵族资产阶级联合统治的国家政权。形成这种贵族资产阶级联合统治的国家政权的重要标志就是普鲁士成为宪政国家。
在普鲁士实行宪法的想法首先来自改革发起者施泰因男爵(HeinrichFriedriStein,1757—1831)。他曾在1806年4月27日有关王家内阁组织的备忘录中指出,“普鲁士国家没有国家宪法,其最高政权在国家元首和国家代表之间不加区分,普鲁士国家完全是由许多单一的、通过继承、购买、征服而凑到一起的地区的崭新的集合。”换言之,普鲁士应该通过颁布宪法,使作为国家元首的普王和代表国民的议会区别开来,使普鲁士相对分散的各省凝聚成一个整体的国家。这种思想为其后继者哈登贝格所接受。前文已经提及,在哈登贝格的努力下,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终于在1810年的财政敕令中做出了第一次“宪法允诺”,宣布要建立国民代议机构。
1811年2月,哈登贝格召集普鲁士各省地方名流作为临时性国民代表,聚会柏林。此后年代里,这些“国民代表”也经常开会,对各省内的债务调节等问题进行咨议。1815年5月22日,普王又做出了“第二次宪法允诺”,表示要建立议会代表机构,制定成文宪法。然而,在普鲁士走向宪法国家的过程曲折而艰难。1817年3月30日,普鲁士政府颁布一项内阁命令,由国家官员组成一个宪法委员会,到各省巡游,向各地名流咨询,了解各省对当时的等级机构以及改革愿望的一般看法。当时22名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3人声明支持制定一部整体性的国家宪法。1819年哈登贝格根据普王的敕令草拟了一个宪法计划,试图建立一个不仅有咨询功能而且可积极参与政事的真正省级代表机构。然而,此时正值反动势力最猖狂之际,德意志邦联议会通过了《卡尔斯巴德决议》,坚决维护原有的封建政治体系,此后又在维也纳作出了“君主制原则”的决定,“在整个德国,所有国家权力通过君主个人保持统一”。在这种形势下,普鲁士要制定和实施国家宪法显然不可能。普鲁士邦内的官僚和贵族因担心失去原有的各种特权,也联合起来反对制定宪法。出于上述原因,普王在1821年6月11日的敕令中决定对省级等级机构的咨议进行限制。
1828年,普鲁士各省“根据古老的德意志宪法精神”,建立了等级议会。这种省级议会“被视为普鲁士立宪运动的开端”。它们尽管建立于古老的贵族、市民和农民三个等级划分的基础上,但其实际的社会内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作为统治主体的贵族正在失去原先强大的全国性政治影响力,“第三等级”的资产阶级则开始自觉地推动宪法运动。从这一意义上,省级等级代表作为全民代表的替代品,只是给正在转变中的政治和社会现实戴上了一具旧式面罩而已。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当时资产阶级力量还不够强大,普鲁士宪法问题陷入了一种沉寂状态。直到19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力量得到进一步增强,这一问题才重新提上日程。
1840年,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继位。这位新君主似乎要给人们带来一种新气象。是年10月,来自8个省级议会的98名议员相聚柏林,组成“联合委员会”,讨论政府的各项措施。此外,普鲁士政府还作出了以国家保证利息的方式来支持私人铁路股份公司发展等有利于工业发展的决定。但是,人们很快就对这些看起来带有自由主义色彩的举措感到失望。因为新国王想要的只是一个国家债务和税收批准大会,在国家需要信贷或新附加税时,它能按国王指令行事。换言之,国王需要的是一个“钱袋子”。
1848年革命才真正推动了普鲁士向宪法国家迈进的步伐。如前所述,在革命期间,迫于革命形势的压力,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不得不作出让步,颁布了一部坚持君主主权论的“钦定”宪法。在此基础上,普王又于1850年签发了经过修改的《普鲁士国家宪法》。
从内容上看,1850年普鲁士宪法“确立了介于专制主义和议会主义之间的立宪君主制的国家形式”。根据该宪法,君主制原则是普鲁士国家法律的核心。国王“不可侵犯”。国王掌握国家行政、军事和外交的最高权力。同时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由首相领导的各部大臣对国王而不对议会负责。国王还拥有宣布戒严、宣战、缔结和约、任命和解除大臣职务、解散议会等权力。尽管如此,国王颁布的有关法令都必须有相关大臣的副署,以确保政府的各项措施合乎宪法。这一规定意味着国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大臣的依赖性,从而使国王的专制主义欲望受到约束,有利于防止专制暴政。
宪法对公民的不可侵犯的自由作出了明确规定:普鲁士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宪法在第6部分(86—97条)“法官权力”中还规定了司法的独立性。宪法还规定了地方自治原则(103条)、研究和学术自由的原则(26条)。
在立法方面,普鲁士模仿英国实行两院制议会。第一议院(DieErsteKammer)由霍亨索伦家族中已经成年的王子、贵族、各社团选出的代表、国王敕命的终身议员和各大城市地方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实质上是普鲁士贵族的代言人。1854年10月第一议院改称贵族院。第二议院(DieZweiteKammer)也相应地改称众议院(HausderAbgeorden),以后又改称为邦议会(Landtag),由三级选举制度选出的议员组成。
1850年《普鲁士国家宪法》尽管带有强烈的保守色彩,但在当时仍不乏一些“现代性”内容。宪法虽然规定了君主在国家权力中的核心地位,但其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受到约束。根据宪法第54款,普王必须“坚定和信守不渝地遵守王国宪法并且依据宪法及各项法律进行统治”。这意味着普王由专制国王变成了依法而治的君主;普王颁布的法令必须由相关大臣副署才能有效的规定,同样限制了国王可能的为所欲为;建立在国王敕命和三级选举制基础上的两院制议会虽然形象保守,无法真正地反映民意,但毕竟资产阶级通过这种议会制形式开始跻身统治阶级行列,作为贵族地主的配角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这和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之后工业资产阶级跻身统治阶级行列形出一辙。
1850年普鲁士宪法从法律意义上表明:普鲁士社会已经由传统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普鲁士国家开始由贵族阶级统治国家向贵族资产阶级联合统治国家转变。鉴于这一事实,德国宪法史学者恩斯特·鲁道夫·胡贝尔(ErnstRudolfHuber,1903—1990)指出,从表面上看,普鲁士在清除1848年革命的影响方面做得丝毫不比奥地利逊色,“立宪前的各种势力:王朝和宫廷、贵族、军官团以及高层官僚等又恢复了他们对国家政权的控制。然而,纵然有这种表面上的复辟,普鲁士的专制主义却已经被彻底打破了。不管是钦定宪法还是经过修订的宪法,都建立于新时代的架构和原则之上。尽管国王大权在握,尽管军队和行政地位特殊,尽管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有产阶层享有特权,普鲁士在1848年和1850年的宪法下已经适应了立宪的宪法和法制国家的体制”。
普鲁士向资产阶级宪法国家的转变使其在与奥地利争霸德意志的斗争中获得了极其有利的地位。它赢得了“德国各地”资产阶级自由派的“欢心”,因为普鲁士的所有这一切变化都使他们确信,成为资产阶级利益代表者的普鲁士必定会努力实现他们所渴望的统一的民族国家。与普鲁士的这种现代性政治转变相反,奥地利却在1848年革命以后又恢复了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犹如掷石入潭,波澜之后又复归沉寂。与此同时,它在德意志民族国家问题上则一直坚持维持德意志分裂现状的政策。正因为如此,有奥地利史学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否认各民族组成自己国家的权利”,“低估民族情感的力量”,把正统主义当作各种正当权利的唯一来源和历史发展的根源,是奥地利在与普鲁士争霸中失败的根本原因。
(二)资产阶级成为普鲁士国家的服务对象
有学者曾指出:“19世纪德国历史的核心问题是普鲁士国家与普鲁士以及普鲁士以外的资产阶级的关系”。这里蕴含着一个历史事实,即普鲁士在19世纪逐渐发展演变为一个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是为什么在德意志统一运动中资产阶级总是将希望寄托于普鲁士国家政权,而普鲁士政府也能理解德国资产阶级渴望民族统一的愿望,并肩负起实现这种愿望的使命。
德国资本主义制度以及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并非通过胜利的革命,而是通过改革来实现的。这种发展道路虽然避免了因革命而出现的激烈社会动**,却也给德国的历史发展带来了某种“负面后果”。这种“负面后果”在普鲁士表现得最为突出,这就是容克(Junker)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妥协以及由此带来的资产阶级对于自己的政治使命的放弃。其结果是,“各种封建形式及其残余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得以继续生存”。这些封建残余中最主要的就是以容克为代表的贵族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继续占据支配地位。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在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中,贵族地主阶级处于支配地位的普鲁士国家政权能否实行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能否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历史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19世纪初开始的农业改革使贵族地主的社会经济特征开始发生改变。经过长达半个世纪的发展,他们逐渐地适应了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在经济上逐渐资产阶级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阶级和贵族大庄园主日益接近,最终紧密结合成一个单一的‘资本家的灵活的经济阶级’”。后来的普鲁士首相奥托·冯·俾斯麦(OttovonBismarck,1815—1898)就是这样一个资产阶级化的容克地主。贵族地主们还进入工业发展领域,成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弄潮儿。在普鲁士的重要工业中心西里西亚,一部分变成了农业资本家的容克发展成为工业资本家,大冶金企业主几乎都来源于封建贵族。“在制铁工业中,封建贵族出身的企业主也在这里占支配地位”。既然与资产阶级经济利益日益趋同,把持国家政权的普鲁士贵族地主阶级推行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也就不足为奇。普鲁士国家于是成了“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结成同盟的调停机关”。
其次,普鲁士国家在事实上也推行着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1848年革命失败后,虽然贵族阶级恢复了对普鲁士国家政权的支配地位,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无疑是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在农业领域,普鲁士政府于1850年3月2日宣布,在普鲁士王国内结束赎买和调整法令,由此加速了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鲁士式道路(PreuischerWegderEntwigdesKapitalismusinderLandwirtschaft)的进程,为消除仍然存在的封建剥削打下了法律基础。到19世纪60年代初,农业领域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生产方式的过程实际上已经结束。在工业领域中,普鲁士政府通过颁布新的矿山法、殷勤地扶持股分公司的发展、给予私人铁路公司以利息保证等一系列政策,满足“资产阶级经济上的需要”。因此,19世纪五十年代的普鲁士虽然“政治上极端反动”,经济上却取得了令人惊讶的进步。
正是基于以上一些事实,研究普鲁士史的学者得出结论:“1848年之后现存封建生产关系的迅速废除和19世纪五十年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是在国家的抵制下取得的,而是在这方面得到了法律规范和促进,至少是得到了宽容。”“1807年在普鲁士开始的贵族君主统治向资本主义基础的转变正加速进行”。
二、普鲁士在德意志经济领导权的确立
(一)普鲁士在关税同盟中领导地位的巩固;德意志经济一体化
1815年以后,奥地利和普鲁士两大邦国在政治和经济上呈现一种不平衡的发展状态。政治上,在1815年建立的德意志邦联中,奥地利担任着领导角色,普鲁士处于配角地位。但是在经济领域,1834年关税同盟建立以后,普鲁士在德意志赢得了一种对奥地利的商业政策优势,继而又通过第一次工业革命发展成绝对性的经济优势。
奥地利对于普鲁士通过关税同盟夺取德意志的商业政策领导权进而夺取政治领导权的做法心知肚明。因此,1848年革命以后,奥地利在重建德意志邦联并恢复其政治领导权的同时,也采取了新的策略来对付普鲁士利用关税同盟谋取政治利益。1849年10月,奥地利提出了所谓的“中欧关税同盟”(Mitteleuropision)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关税区域将囊括德意志各邦和包括匈牙利等在内的整个哈布斯堡帝国(Habsburgerreich)。这一计划的制订者是奥地利商业大臣卡尔·路德维希·冯·布鲁克(KarlLudwigvonBruck,1798—1860)。1850年1月奥地利正式提出这一建议后,立即在德意志引起了强烈反响。
由于“中欧关税同盟”计划前景诱人,而且迎合德国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愿望,普鲁士政府感受到巨大压力,视之为一种“公开的挑战”,但又不好明确加以阻拦,只能巧妙周旋。1853年,负责普鲁士商业事务的鲁道夫·冯·德尔布吕克(RudolfvonDelbrück,1817—1903)以一种策略性的方式化解了这一困境,使奥地利的“中欧关税同盟”计划成为泡影。普鲁士一方面以完全不现实为理由拒绝了奥地利的大关税同盟方案,另一方面却又以拖待变,以退为进地表示,可以在奥地利和关税同盟之间缔结一项全面的商业条约。结果,奥地利的计划被搁置起来。与奥地利计划的失败相反,德意志关税同盟条约却在这一年召开的卡塞尔全体会议上得到延长(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