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小说网

02小说网>德国通史(全六册) > 第二 极权主义政治体制 一领袖原则与领袖国家(第2页)

第二 极权主义政治体制 一领袖原则与领袖国家(第2页)

纳粹党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纳粹主义原则高于法治的“领袖国家”,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条文对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挑战。因而,就如纳粹当局没有公开废除《魏玛宪法》,而是采用各种手段将其实际上化为乌有一样,他们对具体的法律体系也使用了同样的办法。

在宣传上,希特勒和其他纳粹头目都否认传统的法律理念,鼓吹“领袖原则”是纳粹权威概念的基础,也高于传统的法律理念。元首希特勒作为命运指定来领导德国的人物,表达了全民族的意愿,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可能制约他的行动自由。1934年,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NationalsozialistischerRechtswahrerbund,缩写NSRB)主席汉斯·弗兰克写道:“在民族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法律只能是维护安全、促进民族共同体发展的工具。评判个人的法律也只能以他对民族共同体的价值为依据。”而内政部长弗里克的话则更为直白:“一切对民族有利的东西都是合法的,一切损害民族的东西都是非法的。”

政府对司法系统的整肃,首先从律师队伍开始。希特勒曾经把所有的律师都看作“反对他的政权的捣乱分子”。他就任总理后,律师的独立地位很快遭到侵蚀。1933年4月7日,政府颁布关于实施律师准入制度的法令,规定同日颁布的《重设公职人员法》同样适用于律师。如此,律师纳入了公务员系列,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约束。1933年建立了“全国律师公会”,其官员都由司法部长根据同全国法律界领袖协商的结果任命,全国的律师都必须加入该公会。公会致力于保证律师们按照“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期望”行事,并通过“荣誉法庭”维持纪律。同年10月,当局组织了1万多名律师在莱比锡最高法院前举行宣誓仪式。律师向希特勒敬礼,公开宣誓将追随“元首的事业奋斗,直到生命的终点”。1939年1月4日,当局颁布《关于法官、公诉人、公证人和律师准入制度的法令》,规定对包括律师在内的法界人士实施强制性培训,培训课程的主要内容为:德意志历史;对德意志人的文化发展起过积极影响的民族的历史;纳粹主义及其意识形态基础;关于血统与土壤关系的理论;关于种族与民族性关系的理论;关于德意志共同体的生活;德意志民族的伟大人物。

对法官和公诉人的控制几乎同时展开。早在1928年,纳粹党即组建过“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法学家联盟”(BundNationalsozialistischeDeutscheJuristen,简称BNSDJ),由汉斯·弗兰克任主席,1930年拥有成员233名,1932年猛增至1374人。希特勒执政后,打算将该组织作为控制司法系统的工具。为了吸收更多的法官和律师参加,1934年曾淡化其意识形态限定,将名称改为“德意志法律阵线”(DeutscheRet),翌年成员数达到82807人。然而,1936年再次改名,恢复意识形态限定,淡化种族概念,称“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为了打破法学实证论的传统影响,当局在1935年颁布修改刑法的法令,规定法官审判时可以根据刑事法典所包含的“原则”和民众的“普遍情绪”来进行,从而为抛弃强调一切依据法律的法治打开了大门。

1933年4月7日颁布的《重设公职人员法》,废弃关于法官不能因政治原因被免职或降级的原则,从而抽去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基础。1935年的法令将纳粹党通过“元首代表办公室”主持任命文职人员的做法推广到法官队伍,使当局能够从源头上保证法官队伍的政治倾向。1936年秋,当局在全国各地强行推行法官的宣誓仪式,法官们穿着饰有卐和雄鹰标志的法袍,举臂行纳粹礼,宣誓效忠于希特勒个人。1937年1月26日的《文职人员法》第71款规定,文职人员“如果不能保证他们在任何时候都会支持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将被强制退休。此外,从1937年起,法官在办案中的自主地位也愈益受到侵蚀。审理任务的分派,不再由庭长在与各部门负责人及资深法官商议后决定,而是由庭长根据司法部的命令,以司法部代表的身份作出决定。与此相对应,公诉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则进一步上升。由于公诉人归入了政府官员类别,审判案件中宣布无罪释放的比重急剧下降,从1932年占案件总数的13%,下降至1940年第二季度的7%。死刑的适用范围则扩大,从1933年的3种罪增至1946年的46种罪。公诉人接管了法官的一些职责,如审查被告人写的信件(甚至写给辩护律师的信件)、授权监狱探视、处理上诉请愿等。1939年,在最高法院内设立了“特别处”,规定首席公诉人可以将某些案件直接提交该处审理,从而越过了低级法院。他也可以将其他法院(下文将要提到的“人民法庭”除外)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在一年内提交该处重新审理,作出最后判决。此举提升了首席公诉人的地位,使他们实际上能够决定受审者的刑期。在不少案例中,公诉人实际上拥有双权,既定罪(通常都是有罪)又判刑。

修改法律的行动也在悄然进行。1937年,德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即使在家庭内部,或者在私人间发誓保密的情况下发生的批评政府的行为,也是可以起诉的。公民只有在保证不被人偷听的自言自语中,以及在肯定不会被其他人看到的日记中,才能表达不满之情。欧战爆发后,后一保留条款也被取消。

从总体上看,纳粹党控制司法系统的效果不如其他领域。1933年后法官队伍更换的速度,比其他部门慢得多,直到1939年,还有约23的法官是希特勒执政前任命的。律师队伍更换的比例更低。新《文职人员法》达到了控制文职人员的目的,但无力迅速更换法官。在希特勒执政初期,部分律师甚至认为德国仍然是一个法制国家,在推行法治方面比魏玛共和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保证了领袖们的每一个意图都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满足了民众对法制保障的心理需求”。连“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都没有成为纳粹当局的驯服工具,反而经常要求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作为司法行政最高机构的全国司法部,一直掌握在非纳粹党人弗兰茨·居特纳手中,而他的助理汉斯·冯·多纳尼(HansvonDohnanyi,1902—1945)竟是反纳粹抵抗运动的中坚人物。“长刀之夜”事件发生后,居特纳虽然对希特勒表示支持,但公开要求此后能以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此类事件。他还反对希特勒对案件审判工作的干预,尤其不愿把法院判决后的犯人移交给盖世太保或其他警察部门。1935年,霍恩施泰因集中营(KZHohnstein)的数名纳粹官员因残酷虐待囚禁者,曾被法院判刑,最后只能由希特勒出面将他们赦免。由于当局的意愿不能在每次审判中得到贯彻,以至于纳粹报刊,尤其是党卫队机关报《黑色军团报》(DasSchs),在1938—1939年曾大肆攻击司法系统和法院对某些案件的判决。

希特勒政府因此力图缩小传统司法机构行使职责的范围。早在1933年12月1日颁布的《党和国家统一法》中,就规定纳粹党、冲锋队和党卫队成员犯法不再由法院审理,而由纳粹党的特别机关审理。例如,纳粹党在大区一级设置了“党内法庭”(Parteigerichte),任务是保证纳粹党维持北欧—日耳曼种族的纯洁性,镇压犹太人、共产党人和自由主义者等“国家的敌人”,有权用解职、降低社会地位和监禁等手段威胁和惩处党员。同时,当局还设立各种新的审理机构来处理特定的事务,其中包括政治犯罪、世袭农庄(Erbhof)、劳工纠纷和强制绝育等。1935年又由布雷斯劳(Breslau)检察院出面,规定各级法院无权裁决政府的行动是否合乎宪法。在缩小传统法院管辖范围方面,最突出的事例是组建“特别法庭”(Sericht)和“人民法庭”(Volksgericht)。

特别法庭根据1933年3月21日的法令设立,设置于各州的高等法院之内,主要负责审理“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政治案件。特别法庭由3名“必须是可靠的纳粹党员”的法官组成,不设陪审团,废止预审制,限制被告提出申诉的权利。被告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但律师人选要得到纳粹党官员的认可。根据1938年11月20日颁布的法令,特别法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除政治事件外还有权审理刑事案件。

人民法庭也是一种专门法院。它于1934年4月24日设立,设于柏林法院内,主要审理反对纳粹政权和纳粹思想的案件。从同年7月14日起,它取代审理政治案件的最高机构德国国家法院。人民法庭由2名职业法官和5名纳粹党、党卫队和武装部队官员组成。1942年以前由奥托·格奥尔格·蒂拉克任庭长,以后由罗兰德·弗赖斯勒(RolandFreiler,1893—1945)接任。它基本上实行秘密审讯,法官席背后放置的不是国徽和国旗,而是弗里德里希大王和希特勒的半身像及纳粹党党旗。辩护律师都是“合格的”纳粹党人。审判过程类似于战时的临时军法审判,被告大多判以死刑。

1941年1月居特纳去世,随后的变动引发了1942年德国司法领域的一场危机。一些狂热的纳粹头目希望利用居特纳去世的机会实行司法改革,将司法系统全盘纳粹化。人民法庭庭长蒂拉克主张法官应变成“不是监察官员而是国家元首的直接助理”。党卫队全国领袖希姆莱则向希特勒提议,司法部应予以全部撤销,民法的执行划归内政部管辖,刑法的执行划归警察部门管辖。但是,当时担任德国法学院院长和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主席的汉斯·弗兰克,在相当一部分地方司法长官的支持下,要求保留一定程度的法制统治。他们认为,如果平民没有法律保障,任何政治制度都不会长此稳定,甚至连纳粹国家也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

希特勒尽管正在忙于指挥战事,由于面临司法危机,他还是分出精力直接干预此事。1942年4月26日,他突然召集国会开会(它也成为纳粹德国最后一次国会会议),警告法官们:如果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出不理解当前的需要的行为,都将一概予以撤职。在这次会议上,希特勒正式获得德国最高法官的地位,有权“不受现行法律条文的任何约束”,把他认为不称职守的大小官员全部撤职。之后,纳粹政府公布了全体法官都必须遵守的“普遍方针”。

司法界对希特勒的这一系列举措还是作出了一些反应。据盖世太保和党卫队保安处(SicherheitsdienstdesSS)的汇报材料称,“这些措施遭到司法界猛烈的反对。同过去盛行的关于地方官独立的概念彻底决裂……据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官深为不满的批评。据说,在某些情况下,这甚至引起对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公开加以指责”。最后,连戈培尔也不得不下令,禁止报刊进一步发表贬抑律师的言论。而蒂拉克作为新任司法部长,也发现要建立起希特勒所指望的“民族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不容易。他设法使法官们更为彻底地从属于司法部,从而促使司法部门纳粹化。他甚至于1942年9月18日同希姆莱达成一项协议,承诺尽力使司法工作同保安警察(Sicherheitspolizei,缩写Sipo)和党卫队保安处的活动更为一致。然而,包括希特勒在内的激进派对他仍感不满。司法系统的这种僵持状态一直持续到纳粹政权灭亡,纳粹党只得通过办公厅Ⅲ—C组组长赫伯特·克勒姆(HerbertKlemm,1903—)接替蒂拉克的助手担任司法部国务秘书,并以组长的身份处理党对“不满意的”法院判决所提出的控诉,以间接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

党卫队是纳粹德国体制中的一个怪胎,在希特勒执政后逐渐成为一个多功能组织,其势力渗透到政、军、财、文各领域,甚至组建起自己的武装力量,直接参加世界大战,成为纳粹党的主要情报、恐怖和军事组织,也是纳粹德国的主要标志物之一。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纳粹体制本身。希特勒无力彻底打碎原有的框架和机构,又要快速地建立起纳粹专制统治,最好的办法就是新建符合纳粹主义内在要求的有效工具,用这种工具去干预、控制乃至取代原有的机构和组织,以达到控制和改造整个国家的目的。这就为党卫队恶性肿瘤般膨胀与扩散提供了条件。党卫队头目希姆莱则充分利用这一条件,在纳粹头目们相互倾轧、彼此争权夺利的乱局中自我膨胀,赋予党卫队各种新的功能,推动其恶性发展,成为重要的统治支柱。

党卫队在“长刀之夜”事件中充当镇压主角后,地位进一步上升,1934年7月26日完全脱离冲锋队,升格为与它平行的党内独立组织,其官员不受正常的司法机关管辖。它除了继续承担“党内警察”职责外,还作为国家的辅助警察,参与维护国内的政治“秩序”,监控民众可能举行的政治活动。希姆莱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野心,一方面强调党卫队对希特勒的忠诚,另一方面则进一步强化其精英特性。随着党卫队的势力迅速膨胀,其下属组织划分成普通党卫队、党卫队骷髅队和武装党卫队。

普通党卫队(Allgemeine-SS)由原党卫队主体力量延续而来。队员分正式队员和赞助队员两种。正式队员必须具有雅利安家谱,体态匀称,风度优雅。赞助队员即党卫队同情者,一般通过向党卫队捐助钱款获得某种身份。普通党卫队的组织建制沿用1930年确定的做法。全国领袖(Reichsführer)之下设地区总队(ruppen),由地区总队长统领;下辖旅队(Gruppen),由旅队长统领;下辖区队(Absitte),由区队长统领;下辖旗队(Standarten),由旗队长统领。旗队的规模相当于军队中的“团”,有1000—3000名队员,下辖3—4个突击大队(Sturmbanne)。每个突击大队有250—600名队员,分成相当于“连”的突击队(Stürme)。突击队是普通党卫队最主要的基层组织,有70—120名队员,分成3个小队(Trupps);每个小队辖3个小组(S),每组有1名组长和8名组员。

党卫队骷髅队(SS-TotenkopfverbV)是负责看守集中营的党卫队下属组织。纳粹集中营设立之初,分别由守卫队、守卫先锋、守卫部队和守卫兵团四种组织看守。1934年4月,希姆莱任命西奥多·艾克(TheodorEicke,1892—1943)为全国集中营和党卫队看守组织总监。艾克将分散的组织合并成突击大队,统一在队员的上衣制服上加饰白骨骷髅标志。1936年3月29日正式命名为党卫队骷髅-武装党卫队(Waffen-SS,一译“党卫军”)是党卫队的武装组织,其规模与功能定位前后发生较大的变化。早在1933年3月,希特勒就指示党卫队地区总队长约瑟夫·迪特利希(JosefDietrich,1892—1966)组建一支称作“柏林党卫队本部警卫队”的武装力量,作为保卫他个人安全的私人卫队。最初仅有120人。同年9月扩充到两个连,外加一个特遣队,改称“党卫队阿道夫·希特勒警卫旗队”。在此基础上,希姆莱指令各地区的党卫队以柏林为榜样,组建装备轻武器的各地区党卫队本部警卫队,一般说来,每个党卫队区队都拥有100名左右的武装的党卫队员。当这些警卫队扩充到拥有数个连队时,即可改称“政治戒备队”(PolitischeBereits),内部模仿军队结构,由下而上逐级编成小组、小队、突击队(相当于连)和突击大队(相当于营)。这些武装的党卫队,军事作战素质不高。希特勒仅仅把它视作一种政治工具,主要用于对付正在躁动于“第二次革命”的冲锋队。1934年6月希特勒清洗冲锋队,专门从他在柏林的“党卫队阿道夫·希特勒警卫旗队”中调用两个连赶赴巴伐利亚,其他各地的“政治戒备队”也投入这场血腥的搜捕与屠杀行动。

党卫队的中央领导机构,起初是希姆莱的首席副官处,1936年改称“党卫队全国领袖本部”,下设若干主管局处。其中主要有:(1)以奥古斯特·海斯迈尔(AugustHeymeyer,1897—1979)为首的党卫队中央技术管理局,负责除保安处以外的其他所有党卫队单位。(2)党卫队巩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负责实施境外德意志人移居大德意志国的计划,在占领区剥夺和驱赶斯拉夫人,将所谓“低等种族”分子交付强迫劳动,送往集中营或灭绝营(Vernigslager),为移居的德意志人提供空间。该委员会下属机构有种族和移居处、德意志人联络处、中央土地处、中央外来移民处、德国再移居托管公司等。(3)党卫队保安处,它是一个权力最大,同监控与镇压事务关系最直接的特务机构。1936年6月26日,党卫队保安处头目海德里希(ReinhardHeydrich,1904—1942)兼任国家保安警察总处处长。此后,这两个情报组织相互渗透,走向统一领导。同时,双方职责重叠,相互争夺控制领域的矛盾尖锐。

五、盖世太保与德国中央保安局

魏玛共和国时期,警察由各州政府控制,联邦内政部只作一般性的监督,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警察力量。负责打击“谋反事件”的政治警察,同样置于各州警察局的管辖之下。然而,这一状况不符合纳粹当局要在全国实施专制统治的要求。全国统一的秘密警察的诞生,表面上看是希姆莱大肆揽权的结果,实质上却是纳粹统治日益强化的必然归宿。

盖世太保最早产生于普鲁士和巴伐利亚两州。1933年纳粹党执政后,戈林以普鲁士州内政部长的身份接管州警察局,开始着手组建特种政治警察,作为一支强有力的监控与镇压力量。他把政治警察、谍报警察和刑事警察中的政治特别部门合并,组成州的“秘密警察”(GeheimeStaatspolizei,缩写Gestapo,中文音译“盖世太保”),作为警察的独立部门脱离州警察总部,直接隶属于州内政部。与此同时,希姆莱于1933年3月先后兼任慕尼黑市警察局代理局长和巴伐利亚州内政部政治司司长,他在州内政部里设立“巴伐利亚政治警察办公室”,把州政治警察和其他警察机关的政治部门从普通警察机构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机构。

就在这段时间内,希特勒、戈林和希姆莱等人同以罗姆为首的冲锋队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戈林不得不同希姆莱及弗里克妥协,于1934年4月同意由中央内政部指挥全国的警察力量,希姆莱担任普鲁士州盖世太保督察员,海德里希任普鲁士州秘密警察处处长。希姆莱和海德里希立即利用这一机会,在州秘密警察处内设立州政治警察司令中央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全国各州警察工作和秘密警察计划。一时间,全国的政治警察(在普鲁士州是盖世太保)之间似乎已结成较为紧密的关系。

不久,事情又出现反复。希姆莱提升党卫队地位和加强其作用的举措引起弗里克的担忧,1935年底,弗里克向希特勒等人提交了一份篇幅较长的备忘录,对党卫队和盖世太保脱离内政部控制以及它们的一系列不当行为提出抱怨。这一行动得到各州内政部的呼应。在此背景下,1936年2月10日普鲁士内政部颁布《盖世太保法》,其中承认柏林的盖世太保总部是全州盖世太保的最高领导机构,各省的盖世太保指挥部是它的下属机构,但规定地方盖世太保指挥部必须同时接受同级内政机关的控制,盖世太保首领在颁布命令前必须获得州内政部长的同意。

1936年6月17日,希特勒对弗里克的备忘录作出回应,其中作出如下规定:任命希姆莱为全国内政部管辖下的全国警察总监,授予他“党卫队全国领袖兼内政部德国警察总监”的头衔,他有权管理全国的警察事务;在希姆莱管辖的范围内,他即是全国和普鲁士内政部的代表;希姆莱作为德国警察总监,有权出席讨论警察事务的内阁会议。此举极大地提升了希姆莱的地位。希姆莱则立即采取行动,于6月26日宣布改组全国的警察指挥系统,把全部警察分为穿便服的保安警察和穿制服的治安警察(spolizei,缩写Orpo,又译风纪警察)。同年10月,全国各州的政治警察全部改名为秘密警察,由党卫队旗队长海因里希·缪勒(HeinrichMüller,1900—1945)统一领导,受保安警察总处下辖的秘密警察处管辖。至此,盖世太保从内容到形式都实现了统一。从1937年起,负责控制德国边境交通、逮捕非法越境者的边防警察也归盖世太保管辖。1944年夏,边境海关警察成为盖世太保的组成部分。

盖世太保和党卫队保安处同为纳粹德国的监控与镇压机构,它们之间的分工与矛盾关系比较复杂。1938年起,希姆莱和海德里希开始考虑将党卫队保安处和保安警察合并,建立一个凌驾于两者之上的新机构,以便更有效地协调两个机构的行动,并让党卫队保安处享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待遇,缓解其经费拮据的局面。然而更深的用意,则是希望把两者统一成“纳粹国家的国家保卫团”,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占据特殊地位。1939年9月27日,党卫队保安处和国家保安警察合并,组成“德国中央保安局”(Reichssicherheitshauptamt,缩写RSHA),受党卫队和政府内政部双重领导。但是,掌握审批权的赫斯反对将党的机构和国家机构合并成新的超级机构,因此该机构一直没有公开对外亮牌。两条系统的机构在其中仍保留着相对独立的地位。

德国中央保安处下辖六个处,分别为:第一处,行政与法律;第二处,世界观研究;第三处,德国生活领域或国内保安;第四处,镇压反对者(即盖世太保);第五处,打击犯罪活动(即刑事警察);第六处,国外情报或国外保安。其中的第一、四、五处属国家机关,第二、三、六处属党的机关。1940年,第一处分割成两个新处,即人事处(新的第一处)和组织行政法律处(新的第二处),原第二处改为第七处。在地方一级,原德国本土内的党卫队保安处与保安警察机关在形式上是分开的,但党卫队保安处领袖都兼任国家保安警察督察员,而在占领区,两者被合并成统一的特务部队,置于中央保安局及希姆莱任命的官员控制下。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后期,德国中央保安局的控制范围进一步扩大。1942年,原来隶属于陆军的秘密战地警察(负责陆军内部在占领区的安全事务及防范平民袭击军事机关)编入保安警察,意味着被纳入该局的管辖范围之内。1944年2月,武装部队谍报局(军事谍报局)并入该局。同年夏,治安警察总处也归该局领导。

集中营制度是德国法西斯极权体制中最为残忍的统治手段和形式。在整个纳粹统治时期,集中营的基本面目、规模和关押对象等,前后经历过一些变化。

希特勒就任德国总理后一个多月,冲锋队在对付政敌的过程中,为了绕过远未完成纳粹化改造的司法部门,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开始大批建立集中营。1933年3月下旬,冲锋队在斯图加特附近建立第一个集中营。很多地方的冲锋队组织纷纷仿效,到年底即达50余座,一共关押了四五万人。这些集中营大多小而简陋,往往是利用城市里的仓库和地下室改装,被称为“地堡”式集中营,虐待甚至残害囚禁者,其中最恶名昭著是柏林附近的奥拉宁堡集中营。

党卫队建造的集中营比较正规,在整个纳粹统治时期规模不断扩展,直到纳粹政权覆亡时才关闭。通常所说的纳粹集中营就是指这类集中营。第一座党卫队集中营建立于1933年3月,希姆莱在巴伐利亚州达豪市(Dachau)附近一个火药厂的旧址上,以几间石砌平房为中心,建立了达豪集中营(KZDachau)。

1934年上半年,随着冲锋队同希特勒之间的矛盾激化以及冲锋队与党卫队之间的地位变化,集中营的掌管权逐渐向党卫队转移。1934年6月底冲锋队遭清洗后,所有集中营都划归党卫队管理。党卫队独掌集中营的管理权后,对全部集中营实行整顿改组,关闭所有临时凑合的集中营,增建大规模的正规集中营。继1934年建立拉文斯布吕克集中营(KZRavensbrück)后,1936年在柏林以北建立萨克森豪森(Sahausen)集中营,1937年建立布痕瓦尔德(Buwald)集中营和弗洛森堡(Fl)集中营,1938年建立诺依恩加梅(Neuengamme)集中营。萨克森豪森集中营、布痕瓦尔德集中营和最早建立的达豪集中营,构成纳粹德国的三大中心集中营。

在纳粹当局的官方宣传中,集中营被称为“国家劳动改造营”,是一种“政治改造所”。在党卫队集中营的铁制大门上,大多铸有Arbeitmachtfrei(劳动带来自由)字样。实际上,它是作为法西斯恐怖专政的暴力强制工具而设计的。被关进集中营的主要有四类人:

(1)政敌,包括持反纳粹态度的政党或团体的成员,被开除的纳粹党员,破坏外汇管制者,收听敌对国家广播和发牢骚者。

(2)“低等种族”分子,主要是犹太人和吉普赛人。

(3)刑事犯,内分“有期预防性拘留者”即有前科累犯者,和“保护性拘留者”即正在服刑的囚犯。1933年11月24日,当局颁布了《同危险的职业犯罪分子作斗争法》,其中规定,对多次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接着实施“保护性看管”,那就意味着送集中营。1937年3月9日,纳粹当局根据希姆莱的一项命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次大搜捕,共逮捕了2000名职业罪犯和惯犯。翌年3月18日又突然实施一次搜捕。被捕者都送进集中营。

集中营内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各类囚禁者在左胸和右裤腿(奥斯威辛集中营[KZAuschwitz]则在左臂)佩戴不同标志:政治犯,红色三角;刑事犯,绿色三角;同性恋者,粉红色三角;反社会者和女性同性恋者,黑色三角;“耶和华见证人”组织成员,紫色三角;吉普赛人,褐色三角;犹太人,黄色六角星,其中触犯种族法令者佩戴镶黑边的绿色或黄色三角。外国人以国名的第一个字母代替。

1938年3月德国吞并奥地利后,纳粹集中营即越出德国本土,在占领区兴建。1938年7月,在奥地利毛特豪森镇附近建立毛特豪森(Mauthausen)集中营。1939年德国侵占波兰后,陆续建立施图特霍夫(Stutthof)集中营、奥斯威辛集中营、索比包(Sobibor)集中营、特雷布林卡(Treblinka)集中营、马依达内克(Maidanek)集中营、比克瑙(Birknau)集中营和海乌姆诺(o,一译切尔诺)集中营。1941年11月,布拉格附近原捷克斯洛伐克的坦伦希堡垒改建成为特莱西恩施塔特(Theresienstadt)集中营,作为犹太人特别集中营。这些新建的集中营主要关押战俘和外国犹太人,生活条件比德国本土的集中营更为严酷,劳役也更为繁重。同一时期,德国本土的集中营也普遍扩大规模,开始接纳、关押战俘和外国犹太人。弗洛森堡集中营(KZFl)和达豪集中营,先后从1940年底和1941年初开始在囚禁者身上进行医学试验。

1938年起,纳粹当局大肆宣扬其收容营地已经人满为患,为屠杀行动制造舆论。当局以社会福利机构和集结营地已经“超员”以及缺乏护理为借口,拒绝为那些人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纳粹分子还蓄意在社会福利机构里制造一大批衣衫褴褛的“可怜人”,然后把参观者、记者、访问者和群众带到那些拥挤不堪的机构里参观,以便用这些“活生生的事实”证明“清理”行动的必要性。从1941年夏天开始,一部分集中营开始设置毒气室等大规模杀人工具和焚尸炉,形成与原集中营比邻而立又与前者合为一体的“灭绝营”。其中,臭名昭著的如奥斯威辛、马依达内克、特雷布林卡、比克瑙、施图特霍夫、贝尔赛克(Belzec)、索比包、海乌姆诺,都是在原波兰境内。1942年1月20日纳粹当局召开万湖会议,确立以屠杀为主要手段的“最后解决”(DieEndlsung)犹太人问题的计划,此后屠杀行动大规模展开。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