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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稳定时期的经济社会与文化 一经济形势 金色的二十年代(第2页)

表2。3。91913—1929年德国农业主要指标

相对稳定时期,农业很快陷入慢性危机之中。易北河以东的大土地所有者纷纷增加生产,提高库存。1923—1924年间三个紧急税收条例加重了农业负担。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引起农业工人工资的增长和农业成本的提高。1925—1926年以来,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普遍下跌,对德国的影响日益明显。农业债务迅速增加,农户纷纷破产,佃、贫农的人数及其在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大为增加。(见表2。3。10和表2。3。11)

表2。3。101925—1932年间德国农业债务和农业投资(单位:百万马克)

表2。3。111927—1932年间德国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农户数和涉及的耕地

工业部门内部发展程度差别明显。在煤、采矿、金属开采(如铜、铅、锌)等萎缩的同时,褐煤、金属加工、化学(如人工合成纤维、硫酸等)增长势头强劲。

企业严重开工不足,整个工业生产能力平均仅利用了60—65%,在汽车制造、制钾、制氨、建筑、面粉等部门中,开工率尤其低。(见表2。3。12)

表2。3。12相对稳定时期代表性工业的生产指数(1913年=100)

与生产恢复相比,市场开拓困难重重。1927年后,随着工业固定资本更新基本完成,国内市场很难进一步扩大;殖民地的丧失和国外竞争的激化,使扩大国外市场的困难增加。1928—1929年德国资本货物上升了2%,而消费货物下降了3%。

二十年代,德国对外贸易量远没有达到战前水平。除少数年份外(1926、1929年),外贸均为入超。一战前,德国进出口贸易占国民生产净总产值的比重在1910—1913年间出口为17。5%,进口为20。2%,到1925—1929年间两者已分别下降到14。9%和17。0%。德国占世界贸易的比重1913年为12。1%,1928年仅为9。3%。(见表2。3。13)

表2。3。13德国进出口量的比值(1913年=100)

相对稳定时期失业问题严重。1924、1926、1929年工会会员的失业率均达到两位数,分别为14。2%、18。1%、13。1%,1924—1929年间的年失业数分别为9。78万人、63。6万人、201万人、132。7万人、136。8万人、189。7万人,年平均近137万人。(见表2。3。14)

表2。3。141919—1933年间德国失业情况(单位:千人)

德国银行业虚弱。在战争和通货膨胀的打击下,银行的总股值和储备从1913年的71亿马克跌落到1924年的19亿马克和1925年的23亿马克。除私人银行外,所有银行的存款从1913年的336亿马克下降到1924年的98亿马克,与此同时储蓄银行的存款从197亿马克减少到6亿马克。一战前,德国银行自有资金与存款的比例为1∶3—1∶4。1929年私人银行本身与外来资金的比例约为1∶10,柏林大银行则为1∶15—1∶20。1930年底德国私人外国债务达260亿—270亿马克,大约有半数是短期的,柏林大银行有40%~50%的存款为外国资金。为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德国银行纷纷将短期存款转成为长期可投资性资金。1929年德国私营股份银行的现金存款和其在国家银行的强迫存款额的比例仅为3。8%,而在战前这一比例为7。3%,而英、美银行通常为9%—10%。

表2。3。15魏玛共和国人均国家开支(包括中央政府、州及地方政府;1900年的价格;1913年=100)

相对稳定时期,德国公共财政状况令人忧虑。随着国家对经济社会干预的加强,国家在社会领域的开支增长迅速;在教育、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开支也有一定的增加。德国政府财政赤字严重。1925—1931年间,预算赤字高达40亿马克。1931年3月德国公共债务达到242亿马克。州、地方政府普遍债台高筑。(见表2。3。16)

表2。3。161928—1930年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的债务(百万马克)

相对稳定时期,德国国际收支状况持续恶化。为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德国大举借贷。(见表2。3。17)不少学者认为到1930年中,德国借贷资本的总额在280亿马克左右,其中超过半数以上的贷款是期限在3年以下短期贷款。这些贷款中有103亿马克用于赔偿,其余用来填补进口赤字(63亿马克)、积累海外资产(97亿马克)、负担商业贷款的利息和增加黄金和外汇的储备。

表2。3。17相对稳定时期德国的国际收支情况(单位:百万马克)

德国相对稳定时期经济的恢复、发展很大程度上维系于美国的投资和不断贷款。据统计:1924—1930年间德国共得到外国贷款、投资326亿马克,其中长期信贷108亿马克,短期信贷150亿马克,其他投资68亿马克。在长期投资中美国资本占70%。另据统计,到1930年德国所发行的长期债券108亿马克(26亿美元)中,美国占12。5亿美元,德国短期贷款15-160亿马克中,美国约占37%,约60亿马克(14亿美元)。在1929年大崩溃前夕,美国占德国信贷机构借贷资本的80%,地方政府贷款的75%,大公司贷款的50%。1928年11月施特雷泽曼忧心忡忡地预言:“在过去几年中,我们是靠贷款过日子的。如果一旦发生经济危机,美国要求偿还其短期贷款,那我们就要面临破产的危险。”

二、社会福利建设的成果

鲁尔危机与恶性通货膨胀颠覆了共和国业已存在的劳资合作局面,为国家干预劳资关系开辟了道路。1923年10月,施特雷泽曼内阁颁布新《调解令》(VerüberdasSgswesen),确立了强制调解模式。新模式在个人自愿调解和国家调解之间作出清晰界定。在全国设立具有地区效力的调解机构(委员会),但调解机构从256个减少到120个,每个机构中的劳资代表减少到各2人,其中立主席由各级政府任命。调解员由劳动部直接掌控,具有公务员身份,有权介入大规模工资冲突,作出的调解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长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任命特别调解员。12月10日和29日,劳动部连续颁布两份《执行条例》,强调调解机构主席有权作出个人裁决,但适用对象必须是有关整体经济生活的行业。

新调解令彻底改变了集体合同体制的性质,使自由谈判政治化,成为国家推行劳动市场政策的一种手段。1926年12月23日《劳动诉讼法》(Arbeitsgerichtsgesetz)获得通过,1927年7月1日正式生效。1927年,中央、州和地方三级的劳资争议法庭系统陆续建立,“全国最高劳资争议法庭”是该系统的最高机构。1928年3月1日,《劳动合同法》问世,进一步肯定了国家强制调解的权力。

随着国家强制调解制度的确立,经济生活愈来愈受国家干预的影响。据统计,1924—1932年间共实施了7。7万多件仲裁程序,其中有约束力的将近4000件。1925—1929年间,13的职员薪水合同由国家决定,55%—60%的个人工资增长额外协议也由国家强制作出。到1929年底,据自由工会统计,70。8%的五金工人与96。2%的矿工的工资合同是由强制性调解达成的。

自由工会对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和“政治工资”逐渐采取积极态度,因为由国家作出的裁决大多倾向雇员要求。劳动部长表示:“在贯彻工资原则时,国家所努力追求的目标是:尽可能大的塑造雇员在经济总产值中的份额。的确,85%—90%的仲裁处理,以及75%至80%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是应工会的建议才形成的。”

起初持暧昧态度的雇主对强制调解愈来愈敌视。在他们看来,强制调解是共和国对其利益缺乏平等对待最**裸的表现,是强加给工业高昂的社会成本。随着资方力量的增强,企业主对劳工的态度愈来愈强硬,1919—1923年间资方关闭工厂和罢工的比例是1∶10,而在1924—1929间年却为6∶5。

1922年8月通货膨胀的加速、社会保险体制实际上的破产、恶性通货下经济的崩溃,都加深了德国社会的贫苦化。1923年春,德国有超过总人口10%的660万居民从劳工部接受社会福利救济,这还不包括接受乡镇济贫福利的人口。1924年9月,占全国人口7。2%的450万人仍然接受不同形式的公共救助,其中包括残疾退伍军人(约76。8万名)、战争遗孀(42万名,共有102万小孩)、孤儿(5。4万名)、残疾和养老金领受者(140万名)、鳏寡抚恤金领受者(5。4万名)、战争中死亡士兵的父母(19万名)等。

为解决残疾军人、战争遗属、社会养老金领养者、普通退养者等“新穷人”的生存问题,1922年5月17日,国会通过决议,要求将现有的、包括济贫在内的所有公共救助计划,从内政部转到劳工部。1924年2月13日颁布《关于救济义务的国家条例》(简称《国家条例》,同年4月1日生效),一同公布的还有相关的法令,如第三个紧急税收法令、修改的《国家青年福利法》以及失业救济改革法令等。

《国家条例》加强了救济以及所有现存的针对退伍军人、战争幸存者、社会退养者、普通退养者、孕产妇、贫困儿童、严重残疾者的福利;将公共救济计划的管理委托给各州建立的州与地方福利机关。条例明确放弃了救济的户籍限制,强调:如果社会福利组织能充分满足要求,地方不再新建福利机构,实施新的计划。条例从广义上重申由早先立法所规定的工作责任和家庭义务,允许地方机构限制因“道德责任”而致贫以及一直拒绝工作和履行家庭赡养义务者获得济贫院救助。条例还授权州和地方机构在劳工部制定的全国性指导方针范围内,决定何时救助以及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水平等。

1924年12月4日,劳工部正式颁布《国家原则》,,强调对不能工作、特别是那些因自身原因需要救助的救济金享有者,救济金应限制在满足生存最低额度内。在总的原则下,州和地方政府自行详细决定资助的水平和性质。

《国家条例》和《国家原则》是自1842年普鲁士济贫法以来德国济贫体制最为深远的改革。在法律用语上,它不再使用“穷人”和“济贫”,而是“有需要的人”和“救济”,被誉为“现代进步主义者关于公共救济观点的胜利”。《国家原则》被视为魏玛福利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926年秋,劳工部在全国进行地方福利标准基数普查。结果发现,在普鲁士大城市地区,地方福利标准基数平均增长了17%—18%。扣除食品成本的增加,福利实际价值增加了12%—13%。1930年,在主要大城市,实际福利水平比1926年提高30%—33%,小城市提高了21—26%。

在这一时期,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作为社会保险合法基础核心的《国家保险法》得以修订,并于1924年12月15日颁行,以后又数次修改。1924年5月28日国家颁布修改后的《雇员法》,将新的职业群体如乐师、助产士、保姆等纳入保险范围。传统的疾病、工伤、残疾—养老三大保险制度根据民主原则得到拓展。纳入疾病保险的,包括公营公司的雇员、家庭工商业独立经营者、从事儿童抚育、教育、社会救助、护理和社会福利的工作人员等等。1925年,《疾病保险条例修正》允诺给予患病者资金和事务上的双重照顾,并将家属的生活问题考虑在内。1927年失业者获得疾病保险;还设立了海员疾病保险,由专门海事协会承担。到共和国末期,大约60%的人口按法定疾病基金获得了保险,加上其他基金,疾病保险事实上成为“全民保险”。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得以扩展,与生产直接相关的销售和管理部门人员和其他新职业群体都被囊括其中,如实验室技术员、先前未参保的专职人员如演员,活跃在公益领域的高危人群,如救火队员、救援人员、从事护理和福利援助的人员等均被纳入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从“工作所在地和工作进行时”扩大为“工作或职业的相关地点和时间”。“工伤事故”包括工作上班和下班的途中、工作过程中以及工作区域范围内,因工作而引起的所有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事件。工作事故的含义甚至包括出于修理和维护目的操作工具。“工伤事故”,不仅包括伤残,还包括因职业经历引起的各种疾病。到1929年,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职业病种增加到21种。此外,社会保险津贴明显扩大。

据统计,1919—1929年间,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从48%上升到61%,参加养老保险者从57%上升到69%,参加事故保险者从69%上升到74%,总投保人数从46%上升到62%。传统三大保险的费用从战前占工资总额的8%上升到1929年的12。5%。国家为传统三大保险支付的金额,已从1913年的13亿马克上升到1929年的43亿马克。1929年国家和地方为三个新设立的保险部门共支出50亿马克。1929年整个社会保险的支出达到93亿马克,是1913年的5倍,相当于国民收入的13%。

更为重要的是出现了失业保险体制。1924年后,经济虽逐步走向恢复,但失业浪潮并没有消退。魏玛政府起初改造了传统的失业救济体制,使之成为一种“生产性的救济”,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者必须接受职业介绍机构的再就业安排,职业介绍机构的费用主要由州政府承担,中央政府负责补贴。与此同时,关于失业保险的呼声愈来愈高。从1925年起,劳动部着手筹划失业保险草案。1927年7月16日,修改后的草案以355∶47的结果获得国会批准。这就是《职业介绍与失业保险法》。此前由城镇政府承担的救济费用转作贴补保险金。

随着1927年《职业介绍与失业保险法》的出台,政府逐步建立起一个针对失业者、包括失业保险金、危机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等三种救济途径的立体式的救济网络。失业保险体制的建立开辟了劳工政策中的新领域。它让政府进一步介入到劳动市场的运作中,一方面为被劳动市场淘汰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又为他们重新进入劳动市场提供帮助。该体制曾被后世誉为共和国“所做出的最为杰出的贡献”。

魏玛社会政策的扩展,留下不少后遗症。首先是社会政策开支的巨量增长与经济有限恢复和发展的落差。若以具体数据计算,每位德国人平均从社会政策中受益额度从1913年的611马克增加到1932年的1675地产马克。社会福利的重负,迫使政府一直赤字经营,不得不增加税收。据统计,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1913年的9%上升到1925年的17%。此举势必降低企业的盈利和投资,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社会消费产生一定的抑制,拖累经济的发展。企业为减少成本进行“合理化”,结果使更多工人失业,国家又投入更多的津贴费用,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对国家的“希望以及满足希望手段之间的根本差距自始至终折磨着共和国”。魏玛国家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发生严重冲突,陷入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不可兼得的尴尬处境。

国家强制调解的推行,使国家在劳资纠纷中扮演了仲裁人的角色。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努力并未得到各方的认可。社民党和工会支持此种“经济民主”的实践活动。然而,通货膨胀与合理化运动,却使共和国的劳工政策愈来愈不得人心:一方面,日益激进的政治环境和民主赋予的政治权利,使劳工心怀不满,罢工日益频繁;另一方面,工业家协会中的重工业家并不赞同这种形式的劳资妥协。他们将共和国的政策称之为“冷社会主义”,将共和国比喻为“工会国家”。劳资日益尖锐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消融魏玛共和国妥协政治的基础。1930年围绕国家失业救济金的争执,社会民主党、工会、他们身后的广大工人与人民党和其代表的重工业各执一端,最终导致了米勒大联合内阁的垮台,开始了共和国风雨飘摇的瓦解之路。

三、魏玛共和国科技、文化教育成就

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在科技、文化教育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自然科学研究和应用硕果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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