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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统制经济 一纳粹党的经济主张(第1页)

第一节统制经济一、纳粹党的经济主张

纳粹党在1933年1月之前,工作重心是争取获得更多民众的支持,伺机获取政权,1933年1月之后,则是全盘控制国家和民众,重整军备,扩张领土。在这两个阶段中,经济变革诉求都处于从属的位置。同时,它并不是一个经济党,希特勒作为党魁,又严重缺乏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并无系统的经济思想。然而,纳粹主义作为一个要求改造国家和社会的思想体系,免不了要在经济方面提出自己的设想,纳粹党作为一个政党,为了吸引追随者,又不得不在纲领和宣传中涉及经济方面的主张。经济大危机期间,纳粹党利用尖锐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从争取下层民众的支持以获取政权的需要出发,正式提出自己的经济纲领。

1931年初,希特勒下令在纳粹党全国指导处内设立“第二组织部”,下设由奥托·瓦格纳(OttoWagner)主持的经济政策处和迪特利希·克拉格斯(DietrichKlagges,1891—1971)主持的经济学科处。同年3月5日,奥托·瓦格纳和格雷戈尔·施特拉塞尔提出《纳粹党关于经济政策的基本观点和目标》的文件。从以后的进程来看,该文件基本上反映了纳粹党对未来经济秩序的观点,许多设想在纳粹上台后得以贯彻。然而,希特勒担心其内容会引起经济界不安,故而阻止其公开发表。文件要求推行中央集权的国家统制经济,强调“国家应为了整体利益限制个人的自由,也要有最高国民财产支配权,有权干涉经济生活,进行调解和规定。国民经济服从政治手腕。……对自由企业家的自主权,在涉及财产获取和使用的方式上,将通过法律进行限制”。它还提议要以法律形式对企业主获取和运用财产的自由进行限制,监督投资、物价和工资,声称“扩大生存空间”是解决德国经济危机的必由之路。

1932年5月,纳粹党发表格雷戈尔·施特拉塞尔起草的另一份文件《经济紧急纲领》,提出一套有关通过国家举办公共工程、扩大就业机会消灭失业的措施,并提出征收高额收入税,“粉碎利息奴役制”,实行国家监督物价,干预银行等措施。该文件由格雷戈尔·施特拉塞尔作为提案向国会提交。这是纳粹党第一份公开发表、又专门针对经济问题提出的纲领,提出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而获得了中下层民众的广泛支持。它对于纳粹党争取小资产阶级群众和失业工人的支持,赢得该年7月国会选举的胜利,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引起垄断资本集团的不安。于是,希特勒很快下令收回,由纳粹党的另一名经济理论家、后任希特勒内阁财政部国务秘书的弗里茨·莱因哈特(FritzReinhardt,1895—1969)作较大的修改,同年秋以《经济建设纲领》为名发布。新纲领回避了前一纲领所提出的尖锐问题,并作了有利于垄断资本集团的重新解释。它强调要扩大农业投资,提高农业产量。同时帮助修建工人私有的独立住宅,以疏散市区人口。要求增加交通事业投资,改善交通状况,为商业发展、东部定居区和军方所希望的疏散大城市人口服务。纲领还反对实施刺激出口的政策,要求脱离世界市场,实现自给自足。

纳粹党执政之后,一些体现下层民众情绪的下层机构和冲锋队要求为实现纳粹党纲领中的反资本主义条款采取行动,引起垄断资本集团的不满。希特勒因此于1933年7月间禁止任何党组织采取干预经济的行动,任命曾经充当他同垄断资本家联系的牵线人威廉·凯普勒(WilhelmKeppler,1882—1960)为党的“经济全权代表”。

至于希特勒本人,由于经济学知识缺乏,对经济问题不感兴趣。他几乎没有公开阐述过自己的经济主张,只有若干零散的内部谈话,而且常常自相矛盾。例如,希特勒早年曾说过,纳粹党原则上“反对自由主义”,不赞成“自由贸易”,“不赞成市场经济控制的自由价格和工资”。但是,据后来当了纳粹经济部长的瓦尔特·冯克回忆,三十年代初,“元首本人在同我和我所介绍的工业界领袖人物会谈时一再强调,他是国营经济的敌人,所谓‘计划经济’(Planwirtschaft)的敌人。他认为,为了争取最高产量,自由企业和自由竞争是绝对必要的”。其实,希特勒重视的只是权力意志,政治的权衡始终占绝对优先的地位,经济只不过是达到自己政治目标的许多手段之一。为了政治上的需要,他常常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对不同的群众,提出和宣传不同的经济主张。不过,对于希特勒来说,下面两点却是始终十分明确的。

第一,绝对维护“经济私有制度”。希特勒曾几次对大工业巨头们强调,“经济生活的建立是根据成就、人格价值的概念以及人格的权力”,因而证明私有财产是有正当理由的。1930年5月,当奥托·施特拉塞尔(OttoStrasser,1908—1975)及其支持者要求实施工业国有化时,希特勒斥责“这会是德国经济的毁灭”。他强调,“资本家通过他们的能力发迹,繁荣到顶点……这仅仅再次证明他们是高等种族——他们拥有领导权”。当施特拉塞尔问他将怎样对待克虏伯家族时,希特勒的回答是:“只有当人们不能为了民族利益行事时,那时——而且只有那时——国家才可以进行干预。”法西斯主义追求“一元”性的绝对统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西斯国家必然要对经济生活实施强有力的干预。然而,由于希特勒曾经发表过上述谈话,因而纳粹政权一直视所有权为禁区,改用较为低级或粗野的手段来干预经济生活。

第二,希特勒强调,“没有剑,就不可能有经济政策,没有权力,就不可能有工业化”。“在德国,往往是在政治力量高涨的时候,经济情况才开始改善;反过来,往往在经济成了我国人民生活中唯一内容,窒息了思想力量的时候,国家就趋于崩溃……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靠和平的经济手段建立的。”德国必须“获取新的土地”,“避开一切世界工业和世界贸易政策的尝试,代之以集中一切力量,旨在为它的人民在下一世纪的分配获得一块立足的生存空间开辟出一条生存之路”。

二、摆脱经济危机

希特勒执政后,一方面着手摆脱经济危机,为扩军备战提供经济前提,另一方面实施经济体制和机制的改组,逐渐建立起具有浓厚纳粹特色的战争经济体制。整个纳粹统治时期,根据主要经济任务的区别,德国经济大致可以划分成三个阶段。1933—1935年为“沙赫特时代”,重点是在纳粹党和企业家之间构建起新的合作平台,摆脱经济危机,减少失业人口;1936—1941年为“四年计划时代”,以组建“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为抓手,较大幅度地实施经济体制机制改造,构建备战经济体制;1942—1945年为“施佩尔时代”,推动经济为总体战争服务。

希特勒就任总理时,德国经济已走出危机的谷底,但仍陷于困境中,失业人数高达600万。1933年2月1日,希特勒发表《告德意志国民书》,宣布政府将实施“伟大的”四年计划:在4年内“彻底克服失业”,“拯救德意志的工人”,“拯救德意志的农民”。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当时必须尽快解决两个主要的经济难题:失业和农业危机。

纳粹运动中尽管也有少量获得博士学位的高学历“人才”,但数量更多的,却是文化水准较低的中下层民众。这样的政党要驾驭难度极大的经济问题,在起步阶段必须同专业人士联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为自己服务。此外,利用资产阶级的代表人士来管理经济生活,还能在新政权尚未巩固之时起到安抚有产阶级的作用。“沙赫特时代”由此而起。

沙赫特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期间,以拒绝接受《杨格计划》为导火线,同魏玛政府分道扬镳,积极支持希特勒上台。纳粹党掌权后,他于1933年3月重新出任国家银行总裁,并担任国家开支管理委员会主席,翌年7月兼任政府经济部长,1935年5月又兼任“军事经济全权总代表”,一时成为直接对希特勒负责的纳粹德国“经济独裁者”。沙赫特执掌经济大权后,总结前任三届政府的经验教训,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但在具体方法上,采取了一种独特的方针:松财政,紧货币。

松财政,就是由国家大量投资,兴办公共工程,如修筑道路和高速公路,兴建机场,建造住宅,整治水道,改良农田土壤等,用以刺激需求。在1933和1934两年内,全国用于公共工程的开支,达到50亿马克。这些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既繁荣了经济,又不会加重已有的生产过剩性危机。

紧货币,就是控制通货膨胀,控制外汇,稳定物价。国家兴办公共工程和扩军备战,需要大量资金。国家筹集资金,通常有三种不同的途径,即增税、增发货币和借债。大幅度增加税收不仅会引起民众的不满以至反抗,而且会直接削弱本来已经不足的“社会有效需求”,抵销扩大就业的好处。增发货币会直接引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德国经过1923年的恶性通货膨胀,全国上下对这一点都非常敏感。因此,沙赫特采取了以借债为主的筹资方法,以实现紧货币的目标。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沙赫特除了按常规举借内债,发行“劳动国库券”(Arbeitswechsel)外,还建立了一套依靠发放短期商业债券的“兴工券”机制。这种短期商业债券,一般期限为3个月,但可延长20次,最长达5年,每年兑现15。它作为商业债券可以自由交易,实际上成了马克之外的一种“辅助货币系统”。这种变相的货币,避免了公开的财政赤字和公开增发货币,不会直接引发通货膨胀。“梅福票”(Mefo-Wechsel)是“兴工券”中知名度较高的一种。

“梅福票”的全称是“冶金研究股份公司(缩写Mefo)期票”,由发行公司支付给军火承包商和生产商,最后由国家银行保证到时贴现。在一般情况下,该票在5年后开始贴现,这样就能暂时缓解战前预算支出的负担。“冶金研究股份公司”是1933年5月由四家军备康采恩建立的假公司,其成员均为国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两位领导人则分别来自国家银行和政府国防部。当时,在危机冲击下,一般德国银行已经冻结了贷款业务,缺少可投资金与流动资金。国家银行虽有放贷能力,但原有《银行法》规定它不能直接从事公开的市场活动,也不能代表国家兑现债券。1933年10月17日,希特勒政府颁布法令,授权国家银行在证券市场上收购国家证券,授权一般商业银行承担再贴现。这样,大企业承包国家的公共工程或军事订货之后,即可按合同规定的开支总额(包括利息)领取相应的债券。一般的商业银行承兑此种债券。然后,由国家银行再贴现。沙赫特利用这种债券机制,为纳粹政府实施大规模公共工程和军备计划筹措了资金。

在1939年欧洲战争爆发前,全国共发行“梅福票”约120亿马克,占同期军费开支的15,其中1934—1936年,占到了约12。此外,国家还有总计达80亿马克的中长期债务和15亿马克的其他短期贷款。换一个角度看,在193334—193839年6个财政年度内,国家总开支约为1000亿马克,其中只有80%来自税收和国家企业(特别是铁路和邮政)上缴的利润,其余主要通过借债的方式解决。

“松财政,紧货币”方针实施的结果,德国以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换得了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1937年底与1932年底相比,德国国民收入增加63%,而纸币流通量仅增加48%。然而,预算支出的增长对财政平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以至于从1935年开始,希特勒下令禁止公布政府预算,希冀以此避免引起民众恐慌。

在筹措资金的同时,增加就业机会、缩减失业人数的行动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1933年6月1日,政府发布了由纳粹党徒、财政部国务秘书弗里茨·莱因哈特起草的《扩充就业面纲领》(Arbeitsbesgsprogramm,旧译《关于缩减失业人数的法令》),又称第一项莱因哈特纲领。该纲领规定国家财政部将发行总数为10亿马克的“劳动国库券”,用于增加工作岗位,尤其要保证下述各类工程和工作的开支:修缮和改造行政大楼、公寓和桥梁,以及各州、地方当局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建筑物;修缮农村住房和办公楼,分割原有住房,以及将其他用房改造成较小的住房;城郊房产;农业移民;河道整治;增设为民众提供煤气、水和电力的装置;州与地方政府建筑物地下室的建造与整修;为办理上述各项工作所支付的必要报酬。纲领预计可在短期内吸收约100万名失业者进入生产领域。

同年9月1日,政府颁布“第二项莱因哈特纲领”。文件吸取了部分私人企业主的建议,把工作重心转向增加就业岗位,而不是以缩减在岗者的劳动时间来扩大就业面。它将没有效益的5亿马克津贴用于193334年冬维修住宅和农业用房屋,还提供价值3。6亿马克的利息偿付券,大力促进修建居民点,增加铁路和邮局的投资,扩大紧急救难工作。

在具体实施两个莱因哈特纲领的过程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减少失业人数。首先,兴办大量的公共工程,直接拨款投资用于修建运河、铁路、国家建筑物等,尤其是从1933年6月底起大张旗鼓宣传动工的“国家高速公路”,增加了很多就业岗位。其次,在工程建设中尽量以人力代替机器操作,替换下的旧机器必须销毁,以免被变相使用。再次,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妇女放弃工作回到家庭。1933年政府颁布政令,规定“如果妇女愿意放弃工作回到家庭,她们每人可以获得政府1000马克的免息贷款,此后每生育一个孩子即可免除其中的14”(以后由于劳动力短缺,1937年10月政府下令取消关于不参加工作的规定)。这种贷款被称为“婚姻贷款”(Ehestandsdarlehen),除了鼓励生育的目的外,还有减轻就业压力、鼓励妇女回归传统角色的功能。政府通过向月收入高于75马克的单身男女抽取所得税,每年获得大约1。65亿马克的资金作为贷款基金。1933—1934年间,政府共发放了36。6万笔婚姻贷款,1935年发放了15。7万笔。此外,政府还对回到家庭的妇女提供诸如减税和安全保险等其他优惠政策。同时,政府还规定“凡35岁以下或其父亲或丈夫的经济状况足以维持生活的女性,都禁止从事任何职业”。如此,大量的女性退出了劳动岗位。第四,适量减少在业人员的劳动时间以扩大就业面。根据“第一项莱因哈特纲领”的规定,每个劳工救济性工作的劳动时间必须限制在每周40小时之内,以增加就业人口的数量。纳粹党还在“维护民族共同体”的口号下,号召在职职工自愿交出自己的一部分工作时间给失业工人。例如在煤矿业,在职职工每月交出了14的工作时间给那些失业工人。对那些“双工”(Doppelverdiener)家庭,规定其中一人必须退出就业岗位,空出的位置由救济金领取者补充。第五,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数量,禁止农业劳动力流入城市。1934年5月15日,政府发布指令,规定“城市中的企业不得雇用在此三年之前从事过农业的人员”。第六,在就业问题上强调种族政策。只有德意志血统的人才是“民族同志”,对“民族同志”范围以外的人,不仅限制其就业,而且还剥夺他们已有的工作岗位,把有限的机会让给属于“民族同志”的失业人员。第七,大力扩充纳粹党和政府的官僚机构,实行劳动义务制,规定男女青年必须服劳役半年至一年,以吸收剩余劳动力。

由于以上措施,1933年私人资本的投资在前一年减少30亿马克的基础上反向而行,增加了26。3亿马克,私人消费比前一年增加约8%。在沙赫特主持德国经济的几年里,官方公布的工业生产指数持续上升,失业人数不断下降,企业主的利润也稳步增长,德国逐渐摆脱了经济危机的打击。

三、国家干预机制

法西斯国家普遍对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整个国家实行独裁统治,实施“统制经济”是法西斯国家的共性所在。然而,希特勒从社会达尔文主义出发,认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是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强调纳粹党绝对维护经济私有制度。因而,纳粹时期德国的国家干预机制另有特色。

1933年7月15日,纳粹当局成立隶属于经济部的“德国经济总会”(GederdeutsWirtschaft,亦译“德国经济总委员会”或“德国经济协会”),作为经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经济法令。其成员为蒂森等12名大工商业主和银行家,以及5名纳粹党高官。1934年2月27日,该总会颁布《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GesetzüberdieVderanisAufbausderdeutsWirtschaft)。条例赋予经济部长很大的权力,包括:认定某个经济团体作为相关领域的唯一代表;建立、解散或合并经济团体;修改经济团体的章程,尤其是为之引入领袖原则;任免经济团体的领导人;强迫企业和雇主加入经济团体。同年11月27日,当局又颁布由经济部长沙赫特奉命起草的《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第一个执行条例。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全国按不同经济部门划分成六大经济组合(derReichswirtschaftsrat,又译经济集团),即工业、商业、动力、银行、保险和手工业,后来加上旅游业成为七大经济组合。执行条例规定,各级经济组织是由企业主组成的协会性组织(第5条),全体企业主和所有企业都是其义务成员(第3条)。执行条例还规定,同一地区的各种经济组织,联合成一个地区性的经济公会(Wirtschaftskammer);全国经济公会(dieReichswirtschaftskammer,又译“全德经济院”)由各个全国性经济组合、各主要的工业经济组和地区性的经济公会的代表组成(第7条);根据领袖原则,各经济组合和主要经济组的领导人,均由内阁经济部长任命,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可由经济部长任命,也可由上级经济组织的领导人任命(第11条)。事实上,这些经济组织的领导人都是该行业最大的企业主。

1936年11月12日,经济部长沙赫特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经济组合和经济公会的任务在于提高各自成员(企业和企业主)对建立经济组织的优点和尽可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技术和统计等方面开展标准化和合理化的工作。在经营方面,各经济组合应提出统一会计制度的各项原则,以便使一个企业不仅能了解其自身的成本结构,而且还能与其他企业的成本,至少是与其所在部门的平均成本进行比较,朝着降低成本的方向不断努力。

研究表明,看似神秘的纳粹德国国家干预机制,其实并不复杂。它是由国家政府机关,通过颁布和实施法律法令,对经济生活实施宏观控制。对于基层企业,尽管在内部管理方面引进了“领袖原则”,纳粹政府还是强调发挥“私人企业的创造性”,实行“经济自治管理责任制”。

纳粹政府实行宏观控制的内容涉及七个方面。

第一,控制利润率。1934年3月,纳粹当局颁布《企业资本投资法令》,规定企业当年利润超过上年的部分,或者利润率高于6%的部分,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随后又公布《企业利润分配方法》,规定企业利润超过6%的部分,要存入国家银行所属的金汇兑银行,作为专门的“投资贷款储备金”,4年后归还。这意味着企业积累下来的一部分利润,已由一般的自由资本变为具有一定方向的、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分离的“社会性资本”。

第二,控制投资方向。纳粹当局规定,凡新办企业和扩大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均需得到国家批准;同时,通过管制原料分配和劳动力予以干预。政府从扩军备战的需要出发,推动资本流入与军事工业有直接关系的重工业部门,即制造生产资料的部门。从1932年到1939年,德国消费品生产仅增加50%。重工业生产却增加近2倍,军火生产更猛增11。5倍。1939年德国直接从事军工生产的工人约占整个工业部门就业人数的20%;军工生产在整个工业生产中所占比重更高达25%。

第三,控制劳动力就业方向。随着德国经济逐年好转,失业人数也逐渐降低,甚至出现了劳动力不足的现象。为了保证政府规划中的重点部门,当局限制劳动力流出农业、冶金工业、矿业、化学工业、建筑业和军火工业。1935年2月,德国根据《关于引入劳动手册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劳动手册”(Arbeitsbuch,一译“工作簿”)制度,规定每个工人必须领取一本劳动手册,上面记载其种族、技能和职业经历,作为受雇就业的依据。这样,雇主或政府就可以通过扣押劳动手册阻止工人离职,取消一般西方国家都存在的自由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把工人强制固定在某一企业之内。1938年6月22日,当局颁布《特别任务劳动力需要法令》,规定劳动部拥有对企业和行政部门“劳动力分配”的垄断权,完全将劳动力的分配控制起来。1939年2月13日,当局出台《确保具有特殊国家政治意义任务所需劳动力条例》,规定在重要行业从业的职工更换工作必须征得劳动局的同意。1939年9月1日又出台《限制工作岗位调换条例》,将2月份所颁条例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即在全国实行强制劳动服役制,规定工人必须到官方就业处所指定的岗位去工作,职工因此无法通过跳槽改善自己的收入。

第四,控制工资水平。纳粹党对魏玛体制下的工资制度一直持批评态度,认为“由于劳动力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占到任何份额,导致了广大劳工长时期的贫困”。它认为,工资问题不是企业主或者劳工组织单方面的事情,而是国家的事务,必须由国家在民族整体利益中追求公正的解决,实现“公正工资”。然而,在1933年1月前后,纳粹党对如何实现“公正工资”,宣传上有较大的差别。1933年1月之前,纳粹党认为工人生活得很艰辛,根本不可能体会到民族共同体的情感,因此通过提高工资来提高劳工的生活水平是实现“公正工资”的关键所在。然而希特勒就任总理后,纳粹党的宣传口径开始转向,认为“提高工资,首先意味着企业主必须节省其他投资的开支,这会波及到民族事业的建设;另外提高工资会刺激工人增加权力的欲望,这样也会破坏民族团结”。它提出“公正工资”必须置于民族共同体的框架内,以保证民族事业正常发展为根本原则。

希特勒执政初期,由于失业工人数量较多,对调整工资的压力不大。1935年初劳动部提出一个全面调整工资的建议:“消除地区差别;煤矿业小时工资提高50芬尼;降低最高工资。”然而,该建议遭到党内很多大区领袖的反对,他们担心降低工资的做法会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1935年5月2日,纳粹党举行高层会议,最后决定:“现有的工资水平仍然保持不动,维持现状。”纳粹当局公开声称,为了提高国防能力,确保“四年计划”的目标顺利实现,提高德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德国必须保持较低的工资水平。另外,控制工资水平也是实现“紧货币”方针的重要一环。然而,第二个“四年计划”实施后,劳动力进一步紧缺,迫使有些企业主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工。1938年6月25日,当局颁布《工资条例》,授权各地劳动局长和劳动督察官(Treuh,旧译“劳动托事”),“采取一切措施,阻止因提高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损害国防能力和危害执行四年计划”。劳动部长公开声称:推行这种工资政策的目的在于确保发展军备生产的“四年计划”的执行,同时把德国的价格压低到足以在国际市场上战胜外国竞争者的程度。然而,客观经济规律难以超越,由于劳动力供不应求,条例颁布后一年内,小时工资还是上涨了5%。

1939年9月德波战争爆发后,当局在“不许发战争财”的口号下全面禁止提高工资。劳动部长命令各地劳动督察官,严格按照1938年6月25日的条例阻止任何工资增长。1941年4月23日,劳动部甚至规定,禁止雇主向其新雇员支付高于原单位领取的工资,即使它们从事的新工作理应获得更高的报酬。然而,随着战争不断深入,稳定工资的难度越来越大。1942年底,当局改革工资制度,用计件方式取代计时方式,以鼓励工人增加生产,最高工资限制也随之取消,以便给予工作效率高的工人以额外的报偿。不过,该政策由于在战争后期推行,受制于环境,并未收到多少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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