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纳粹统治时期,工人的计时工资基本上冻结在经济危机期间的低水平上,工人的总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主要通过广就业和增加工时。
第五,控制物价。从1933年到1936年底,德国对物价的控制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即从依靠卡特尔组织原有的监控机制,到由政府物价检查专员监控卡特尔价格,最后国家颁布冻结法令。从沙赫特时代起,作为“紧货币”方针的另外一环,德国政府就着手控制物价。沙赫特最初主要是依靠原有卡特尔划分销售市场和规定商品价格,试图以“总卡特尔”形式建立起监控物价的总体系。但是,1933年4月到1934年4月,食品和衣服的价格还是有所上涨,如土豆价格上涨了15。4%,蔬菜上涨了10。4%,衣服上涨了3。7%。这引起了民众的不满。1934年11月,希特勒任命银行家卡尔·格尔德勒(CarlGoerdeler,1884—1945)为全国物价检查专员,授予他监管物价的全权,这样就进入了政府对卡特尔价格实行再监控的阶段。格尔德勒主张紧缩通货政策,他虽然支持重整军备,但认为军费不能超过每年10亿20亿马克的水平,因此同希特勒发生分歧,在1936年9月辞职。同年10月29日,当局颁布《价格冻结法》,进到控制物价的第三阶段。政府选取1933—1936年间各种商品“最公正”的价格作为标准点,通过法令加以冻结。
截至1935年,德国纸币流通量的增加速度是相当慢的,3年内增加了不到7亿马克,增长22%,而同期工业生产却增加了77%。但从1935年起,情况略有变化,由于国家财政需求急速增加,从1935年底到1936年底,流通量增加了7亿马克,相当于前3年的总和。1936年10月至1937年10月,增加了5亿多马克;下一年又增加15亿马克;1938年10月至1939年10月,增加33亿左右。欧战初期阶段,纸币流通量还未急剧增加。然而随着苏德战争爆发,增加速度突然加快。1941年5月至1942年4月增加60亿马克,1942年4月至1943年4月增加近55亿马克。战争期间的通货膨胀和生产成本上升,导致批发价格上涨,当局于1940年12月颁布法令,规定每种商品的零售利润均减少10%。为了强制执行,当局明令一切零售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所有手工业、修理业、旅馆业等也必须张贴完整的服务价目表。然而,还是有一些商店玩起了“捉迷藏”式的游戏,它们使用了双面的价目卡,平时使用价格高的一面,当有检查人员来时,很快翻向价格低的一面。随着德国占领地区的扩大,当局把国内的购买力引向占领区,力图用那里的商品来消化日益膨胀的货币。
第六,强化资本的集中与垄断。在工业领域,纳粹当局的做法,一是实行强制卡特尔化,二是推行康采恩专业化,具体内容前文已述。在农村,一方面保留小农所有制,另一方面于1933年9月颁布《德国农庄继承法》,用以稳定大农庄。
第七,管制外汇与外贸。沙赫特时期德国就陆续推出控制方案,对全部进出口贸易实行监督和控制。同时,国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规定出口所得的外汇必须卖给国家,私藏外汇者将被送进集中营接受劳动改造。
这些干预机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它们不仅使德国较快地摆脱了经济危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经济上满足了战争的需求。但是,其中也包含了不少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内容,因而是不可能长时期持续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具体的做法略有变化。原先由经济集团承担的任务,甚至相当一部分属于政府部门的任务,托付给了一些比经济集团更具有集中化特点的组织,即当时陆续组建的各种全国协会。这些协会同样属于非官方机构,是大企业领导人和国家代表根据政府的倡议组建的,在各自更为专业化的领域,如钢铁、煤炭、植物纤维等,承担一定的责任。除了进一步推行标准化工作之外,当时最重要的是取代政府分配机关承担分配任务。1941年3月20日建立的“德国煤炭协会”就是最早问世的全国协会之一,它负责煤炭的分配工作。其领导机构中有不少诸如克虏伯家族等大康采恩的领导人。各协会的权限,尤其在确定价格方面的权限,日益扩大。例如,1943年3月4日当局曾发布一项政令,授予人造纤维协会和纺织协会以确定价格的权力,前提是获得全国物价检查专员的认可。
四、四年计划
经济大危机期间,以英国为肇端,主要大国都走上了货币贬值的道路,取得了刺激出口、阻止进口的效果。德国各届政府则反其道而行之,都力图维持马克的黄金平价,保持币值稳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1923年鲁尔危机期间曾经出现过的恶性通货膨胀起了较大的警示作用,德国民众吃尽通货膨胀的苦头,视其为洪水猛兽,此后的德国政府都把维持货币稳定放在重要位置,马克自1924年以后,基本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币值。对希特勒政府来说,保持马克的坚挺,还承担着为纳粹事业争光、为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升温的附加责任。
然而,客观的经济规律不可违背,英镑美元等货币的贬值、马克的坚挺,对德国的进出口贸易造成很大的压力。希特勒政府使用了各种手段以鼓励出口,阻止进口。这些手段包括:
(1)从1933年夏开始,当局准许德国出口商在收取国外销售所得货款时,接受其买主从德国债权人那里借得的马克。当时外国债权人存在银行里的马克存款被冻结,不能兑换成外币,但可在德国国内市场上使用,因此抛售此类冻结马克的数量较多,其售价就低于官方马克和自由马克的行市。其中,信贷马克和债务马克的成交价仅为其面值的20%。使用这类冻结马克进口德国商品,其价格就大大降低。
(2)同年,政府准许德国某些出口商毋需将其在国外销售所得的外汇全部存入国家银行,可将其中部分外汇用于在国外赎买德国债券。此类债券由于国内有关部门停止付款,在国外的标价较低。然后,德国出口商在国内以平价将这些债券转卖给发行单位,从中获得好处,从而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出口价格。类似的做法还包括准许德国出口商保留一定份额的外汇,以便在国外向德国的债权人购买一些到期未能偿付的债券本息清单。
(3)通过清算协定扩大双边贸易量。这种做法主要用在德国与东南欧国家的贸易关系中。它在签约国双方都设有负责清算的机构,这些机构凭借从进口商那里得到的货款,用本国货币支付给出口商。德国是根据下述原则与东南欧国家进行贸易的,即它在一个国家通过清算购买的商品越多,这个国家就不得不同意向德国提供更多的贷款,而且只能通过购买德国商品或促使其国民购买德国商品才能设法收回这些贷款。这些国家为了利用其清算借据,就日益成为德国的贸易伙伴,而减少在其他国家购买的商品。其结果,使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国家逐渐陷于依附德国的地位。
上述各种做法,在推动出口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尤其是前两种做法,一方面使得一部分本应交给外汇管制机构的出口所得外汇逃避了管制,从而削弱了德国的进口能力,另一方面,又促使德国出口商一味降低出口价格。德国是一个经济上对外依赖度较高的国家,进口能力的减弱,很快影响到其扩军备战的进程。政府很快采取措施应对这一局面。1934年3月,国家银行突然决定全面缩减民用品进口商业的外汇限额,并且尽可能推迟向进口商提交所需的外汇。同时,政府颁布一项法令,授权经济部长兼国家银行行长沙赫特,为进口棉花、羊毛、有色金属、橡胶、木质纤维和油料作物设置进口监督机构,以监督原料的收发工作。这些监督机构有权规定原料发送的最大限额,确定商业和工业需要掌握的库存定额。然而,开始时进口商并没有大力配合政府的举措,他们仍然大量购买半成品和制成品,致使全国的外汇赤字有增无减。
为此,沙赫特开始实施其“新计划”。1934年9月,“新计划”正式实施。该计划由一系列政策措施组成,它立足于保持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进出口贸易出现顺差。为此,首先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扩大出口。德国工业集团顺应这一需要,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出口企业提供补贴,倡议组建出口补贴银行。1934年底,水泥业、汽车业和人造丝业的企业家先后组建此类银行。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出口补贴银行”,由黄金兑换银行负责管理。从创建该银行时起,所有工业企业均按营业额的一定百分比向其交纳基金。在某些时段内,这项基金每年的收益可超过10亿马克。这实际上是用普遍抬高工业制品成本的办法来补贴出口产品,以应对其他国家竞相贬值货币对德国所造成的挑战。
沙赫特的“新计划”暂时解决了1934年的支付平衡危机,1935年上半年甚至出现了外汇盈余。然而,国际大环境却是它无力改变的。经济危机中各国大打价格战,使得从1933年到1936年,德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下降9%,而其进口商品的价格则上涨9%。这样,到1936年,德国必须比1933年多出口18%的商品,才能换回与1933年同样数量的进口品。与此同时,1935年秋德国粮食歉收,进一步加剧了国内粮食供应的困难。自1933年以来,随着德国就业人数的上升,食品需求量不断增加,食品供应紧张状态已经显现,尤其表现在奶油和肉类上。1935年的歉收很快导致了“面包危机”和“奶油危机”。纳粹党全国农民领袖、政府农业部长达雷,要求把进口食品的外汇从1。24亿马克追加到5。92亿马克,重点进口奶油、植物油和饲料,以维护纳粹政权的威望。沙赫特感到为难,不愿意大幅度缩减工业原料的进口数量,以至于危及重整军备的计划。与此同时,原料的短缺也严重制约了军备工作。1935年夏,由于缺乏外汇购买必需的原料,军需工厂只能把生产能力降低到原有水平的70%。同年12月,沙赫特告知国防部长,表示无力提供更多的外汇来满足后者提出的加倍进口铜的要求,因为国家所拥有的外汇,连现有的原料进口水平都难以维持。
至此,沙赫特的思想略有转变,感到应该放慢重整军备的速度,调整外贸政策。1936年5月,他在内阁会议上公开提出,扩军备战的速度已经超过德国财政所能承受的限度,声称国家银行过去已经提供了110亿马克的军费,今后每年只能再负担10亿—20亿马克,不能筹措到所要求的60亿—70亿马克。沙赫特的这番话,遭到戈林的猛烈攻击。
戈林此时已经升任空军总司令,对保证燃料供应很为敏感,再加上觊觎沙赫特掌控的经济独裁大权,因此成为沙赫特的坚定反对者。1936年4月4日,戈林被希特勒任命为“主管外汇和原料分配的国家专员”,有权就外汇和原料问题向各个政府部门发布指令。1934年由希特勒任命凯普勒担任的“原料问题特别办公室”主任一职随之撤销,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尽可能用德国本土的原料取代国外原料。沙赫特感到受威胁,只得向国防部长求援。他向后者表示:“假如我们再一次向世界宣布决定走向经济独立,那无异于割断自己的喉管,因为我们无法度过必要的过渡阶段。此外,我们必须看到,德国的原料对于生产出口商品来说太昂贵了,而出口商品对于进一步的重整军备来说是必需的。”勃洛姆贝格的答复颇具自己的个性:“沙赫特先生:我感到你是绝对正确的,但我深信元首会找到一种解决所有困难的办法。”
希特勒在备忘录中强调:我们“不是为经济、经济领导、财政政策而生活;相反,财政和经济、经济领导和理论,必须完完全全服务于我们人民所进行的维护自身的斗争。”他驳斥了发展对外贸易和参与世界经济的主张:“增加我们的出口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在实践上却非常渺茫”,“一旦战争爆发,外汇将贬得一钱不值,除非我们拥有的是黄金”。他提出,“最终的解决方案取决于扩大我们的生存空间,即扩大食物和原料的来源”,“用缩减军备生产的方法来缓解当前的某些困难,是不可取的”,“当前面临的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意志问题。民族社会主义的领袖们不仅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意志,还有必要的决心和韧劲”。他规定了“新四年计划”的目标:(1)德国军队必须在4年内作好战争准备;(2)德国经济必须在4年内做到能够应付战争。在这一总目标之下,他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目标,包括:与军事、政治备战及民族动员同时进行的,是经济的备战与动员;凡是国内的生产能够满足需求的地方,必须停止进口,以尽可能多地节省外汇;国内的燃料生产能力必须尽快提高,要在8个月内完全解决问题。合成橡胶的批量生产问题也必须尽快解决;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德国的生铁产量,使用铁含量为26%的本土矿砂,而不用含量为45%的瑞典矿砂,这不是一个经济核算的问题;必须禁止用马铃薯酿造酒精;尽快停止进口工业用润滑油,它可以用化学方法从煤中提取;轻金属的产量必须尽快提高,并以此取代某些其他金属;钢铁的需求必须百分之百地自给自足。大部分基本原料也必须自给自足,省下外汇以进口食物。“经过前面4年的努力,我们在燃料和橡胶供应方面已经能够脱离外国,在铁矿砂方面也已经能部分自给。现在我们已经能够生产70—80万吨石油,但我们的目标是300万吨。我们的橡胶产量是数千吨,但我们要达到每年7万—8万吨。我们的铁矿砂产量已经从250万吨提高到了700万吨,但我们的目标是2000万—2500万吨,必要时达到3000万吨。
10月18日,希特勒签署《关于实施四年计划的命令》,其中任命戈林为“四年计划全权总办”(BeauftragterfürdenVierjahresplan),有权调用国家和纳粹党的一切力量,发布相关法规,以保证“四年计划”目标的实现。希特勒在就任总理后不久,曾许诺将在4年内实现某些目标,因而被认为开始实施第一个“四年计划”,而1936年开始实施的是第二个“四年计划”。然而,第二个“四年计划”的地位更显赫,目标更明确,对经济体制的影响更大,因而它所覆盖的年代被称为“四年计划时代”。
建立“赫尔曼·戈林国家工厂”(ReichswerkeHermannGring)是组建“自给自足”经济体系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由于阿尔萨斯—洛林地区在一次大战结束后划归法国,德国所剩的铁矿大多品位较低,绝大多数贫铁矿实际上已被废弃。为了达到钢铁资源的“自给自足”,1937年7月23日,戈林以“四年计划”全权总办的身份发布一项政令,声称要组建一家开采和冶炼铁矿石的新公司,用以不计成本地开采萨尔茨吉特(Salzgitter)等地的贫铁矿。“赫尔曼·戈林国家工厂”初建时,仅拥有500万马克的临时资金,但到1938年,其资金总额就增加到4亿马克,其中2。65亿的原始股由国家认购,1。3亿的优先股由资本家认购。凭着这些急剧增加的资本,该公司从1938年开始收购其他公司的股票。当时的主要目标是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工业企业联合股份公司”(简称“维亚克公司”)。戈林工厂主要收购它属下的冶金企业。德国实施对外扩张后,戈林工厂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大肆攫取占领区的工矿企业,实力急剧膨胀,由此戈林成为纳粹党党棍兼任新财阀的典型。1940年底,随着戈林工厂规模的急剧扩大,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将之划分成5个公司:赫尔曼·戈林工业公司,负责领导整个国家工厂;赫尔曼·戈林军需品与机器公司;赫尔曼·戈林矿产与高炉公司;赫尔曼·戈林内河航运公司;阿尔卑斯采矿公司。1942年,该垄断企业在德国本土和占领区共拥有117家工厂,69个采矿和冶金企业,156个贸易公司,46个运输企业,15个建筑企业和几十个其他企业。1943年总资产达到60亿马克。
从全国范围看,德国为落实自给自足政策究竟花费了多少资金,较难精确统计,一般认为大致在200亿马克上下。此类开支并非全部由国家承担,私营企业和私营银行也提供了相当数量的投资,国家只是对这些投资的盈利性和分期偿还提供了担保。
五、保护中小企业与经济集中化
中小企业对纳粹党的支持和参与,是纳粹运动得以发生发展的动力之一。希特勒就任总理后,中小企业主和工匠等社会阶层也重申了自己的诉求,要求纳粹党履行《二十五点纲领》第16条的内容,打击大资本和大地产,维护小工商者的利益。在经济领域,“民族社会主义工商业中产阶层战斗同盟”(NationalsozialistischerKampfbundfürdengewerbliMittelstand)成了这种诉求的主要代表者。该同盟把主要的打击目标指向商业领域的大资本——百货公司,经常组织抵制大百货公司和商业合作社的行动,通过各种途径干预它们的经营活动。这些行动很快影响到城市的经济生活,引发当局的干预。1933年5月中旬,当局接连采取两个行动:12日政府颁布《保护零售商法令》,规定1934年7月1日以前不得开设新的百货公司,现有的百货公司也不得扩大规模;13日,国家经济专员、纳粹党经济处处长奥托·瓦格纳和“工商业中产阶层战斗同盟”主席特奥多尔·冯·伦特(Theodorvoeln,1897—1946)联合发布指令:“工商业中产阶层战斗同盟是履行特殊经济使命的组织,同盟的领导者对这些使命负有全责。以下任务不属于这种使命:专员的任命;团体和工厂的调整;不当人选的免职与替换;对物价和企业活动的干预。这些任务已经授权给国家、地方当局、国家经济专员,以及它们的代理人。因此,严禁战斗同盟的所有官员采取未被授权的有关上述范围内的所有行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同年8月,政府采取更严厉的行动,解散“工商业中产阶层战斗同盟”,代之以一个新的组织——“民族社会主义手工业、商业和小工业组织”(Nationalsozialistisdwerks,Handelsuion,简称NSHago)。后者于1935年再次遭到改组,成为德意志劳动阵线(dieDeutscheArbeitsfront)属下的“全国德意志商业企业共同体”(Reidd。Deutsdels)和“全国德意志手工业企业共同体”(Reidd。Deutsdwerks)。纳粹当局的这些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阻止了对百货公司的暴力行动,使它们免于破产。然而,各地小范围的抵制行动还是经常出现。1933年圣诞节前夕,多特蒙德地方党组织就向全市党员发出呼吁,在反犹的旗帜下号召抵制百货公司:“我们要求全体党员和他们的亲属注意:有种族意识的德意志人,应该只到德意志基督徒商店里购买所有的节日用品,这些店主具有同我们一样的意识形态。有种族意识的德意志人支持德意志零售商店和德意志工匠。他们蔑视那些家伙,这些人竟敢从无视我们的血统价值和纲领神圣性的人那里为其他德意志人购买节日礼物。远离犹太人和犹太人的朋友!”
地方党组织和零售商店主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局的政策,1934—1935年期间,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满足小业主的要求,如《保护零售商法令》的有效期被延长,一直持续到1945年。纳粹党和政府的相关机构在采购物品时,对百货公司实施歧视政策,并对它们课以特殊税收。结果到1938年,零售商店的营业额恢复到1928年经济繁荣时的93。7%,而百货公司的营业额仅恢复到70。1%。政府还采取对犹太人的零售商店实施“雅利安化”的措施来排除德意志商店的竞争对手。仅柏林一地,就有3700家犹太人零售商店(约占总数的13)被“雅利安化”。
当局还着手保护和控制工匠。1933年11月29日,政府在与工业界代表反复磋商后,起草了《德意志工匠临时组织法》。根据该法规定,只有加入相关基尔特的手工业企业才被允许开业,同时对其中的“师傅”实施技术、人品和政治考核,颁发资格证书,规定只有“师傅”才能开业成为工场主。当时,只有40%的工场主拥有“师傅”资格,因而此举在一定程度了保护了工匠的利益。在第二个“四年计划”期间,无雇工工匠的人数略有减少,从165万降低到150万。
然而。从经济全局来看,大资本非但没有受到纳粹政权的实质性打击,反而在经济集中化过程中增强了实力。纳粹当局从巩固政权、维护秩序和加速扩军备战等角度出发,推动全国经济进一步朝着集中化的方向发展,采取了许多有利于大资本的举措。
当时的德国,已经是工业化领先的国家之一。工业生产占整个国民生产的45,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23,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在工业、运输业、商业、银行和保险业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1933年全国174家拥有资金2000万马克的大股份公司,占全部股份公司总数的1。9%,但拥有的资本总数却达到52。4%。纳粹统治时期,这种大垄断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局面不仅没有改变,而且进一步加剧。1933—1939年,股份公司的数目从9148家减少到5353家,即减少43%,但平均每家的名义资金却从220万马克增加到380万马克。在此期间,名义资金超过2000万马克的大公司从174家增加到669家,其中资金1亿马克以上的特大公司达25家。
纳粹时期经济结构的集中化趋势,还涉及卡特尔和康采恩的发展,以及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联合所形成的金融资本统治的加强。康采恩是当时德国常见的一种垄断形式。1932年底,德国有45%的股份公司纳入康采恩,所控资金达到全部股份公司总资金的84%;其中981家(占公司总数10。1%)属于能够控制其他公司的积极合资股份公司,另外3350家属于被控制的消极合资股份公司。仅仅过了3年,即1935年底,纳入康采恩的公司数增加到占总公司数的48%,所控资金达到90%;其中能控制其他公司的积极合资股份公司减少到822家。1937年10月,纳粹当局颁布法令,解散资本在10万马克以下的小股份公司,禁止创办资本在50万马克以下的新公司。此举致使大批小企业破产。仅1936年4月至1938年4月,就有10。4万名小企业主变成雇工。这种强化集中,使全国股份公司的数目,从1933年的9148家,减少到1939年的5353家,减少了43%。在康采恩势力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工业生产“合理化”和“标准化”的进程,当局还推行康采恩专业化,即通过强制交换股票和限定产品范围,使原来跨越不同部门的康采恩集中到某一专业部门,从而提高它们在该专业部门的垄断能力。国家在分配军事订货时,主要交由这些大的垄断企业承包,并在分配原料、劳动力和信贷上给予种种优惠。
集中化进程在金融领域更为迅速。希特勒执政后最初5年,德国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交易所的数量,就从1932年的915家、平均每家资金420万马克,减少到1938年的513家、平均资金增至540万马克。从1937年底到1943年底,仅银行业就从248家减至222家,它们的平均资产从0。6亿马克增至2。02亿马克。银行对工业的控制加强。由于政府为筹措资金举办大规模公共工程和扩军备战,国债日益增多,金融资本不仅控制着工业,还控制着国家财政命脉。
六、企业领袖——追随者模式的“企业共同体”
纳粹党关于企业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主要体现在未公开发表的1931年3月《关于经济政策的基本观点和目标》文件中。文件主张:未来企业内不搞民主,而是执行领袖原则;企业主是未来企业的领导者,应该获得单独决定权,但其权利同时会受到限制;国家保留对企业的干预权。
1933年5月19日,政府公布由劳动部长、经济部长、内政部长、财政部长以及希特勒联名签署的《劳动督察官法》(GesetzüberTreuh)。文件规定在德意志劳动阵线的13个辖区(Bezirk)内各设置一名“劳动督察官”,“对缔结劳动合同的条件作出规定”。这样,原先的集体合同制被正式废除,制订劳动合同的权力通过劳动督察官移交给了国家。
1934年1月12日,内阁会议通过《国民劳动秩序法》(Gesetzzurder),该法律被称为纳粹德国劳资关系的基本法,它打破了企业主和职工之间纯粹物质利益关系,把劳资关系摆到了一个带有社会伦理色彩的“新层次”。这个新秩序的核心就是企业领袖—追随者模式的“企业共同体”。
《国民劳动秩序法》的内容共含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法律恢复了企业主的一厂之主地位,规定“在企业内,企业主是企业领袖(Betriebsführer),职员和工人是追随者(Gefolgschaft),一起为推动企业目标、民族和国家的共同利益而劳动”。但是,企业主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负责追随者的福祉”;同样,工人作为追随者,要对企业主忠诚和服从。“关怀义务”和“忠诚义务”是该法律的重点,是企业共同体关系的基础。在第二部分中,法律对劳动督察官的地位、任务等内容作了规定。劳动督察官服从政府的方针政策,其任务是“维持劳动和平”。他们可以在产生纠纷或起诉时作出裁决;监督企业规章(Betriebs)的执行情况;制定工资标准规章并监督其执行;完成劳动部长和经济部长委托的各项任务,经常向政府汇报社会政策发展,甚至拥有控制企业大规模裁员的特殊权力。第三部分规定,在20人以上的企业中,企业领袖必须为追随者制定企业规章,该规章及相关的工资标准规章必须张贴在向员工开放的地方,如果员工提出要求,必须向他们发放印刷本。企业规章的内容应包括每日劳动和休息时间的起讫点;提供劳动报酬的时间和方式;计件工资的计算原则;罚款的方式和上限;等等。第四部分涉及“社会荣誉审判权”,这是纳粹当局引以自豪的内容之一。新劳动法引入了一个类似于道德范畴的词汇——“社会荣誉”(sozialeEhre)。规定:“企业共同体要求的社会义务受到严重损害将被视作违反社会荣誉,受到荣誉法庭的追究。这些行为包括:企业主、企业领袖或者监事会其他成员恶意利用追随者的劳动力或者侮辱其荣誉;追随者恶意伤害他人,威胁到企业的劳动和平,特别是作为信托人,有意干涉不属于其任务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事务,扰乱企业内的共同体思想;企业共同体成员重复提出草率而又毫无根据的投诉,向劳动督察官提交申请,或者固执地违反劳动督察官的书面规定;未经许可,透露信托人的秘密任务、企业秘密或商业机密。”法律规定,在每个劳动督察官的管辖区域内设立一个“荣誉法庭”,负责审理由劳动督察官提交的涉及社会荣誉的案件。荣誉法庭受理的诉讼案件,绝大部分被告是企业领袖,其次是监事会成员,只有极少数是工人和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