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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律法初立文渊定章 程(第1页)

建文元年,十一月下旬。

收服“破浪刀”一伙海盗并将其整编入“永宁水师先锋营”后,永宁湾周边海域出现了短暂的宁静。那三艘经过简单修整、刷上了新漆的海盗船,如今悬挂着赤底金龙的“明”字小旗,在石大牙的带领下,每日例行巡弋于永宁湾外围三十里的海面,既是警戒,也是一种宣示。

然而,朱允熥深知,这种基于武力和一时威慑的平静并不稳固。随着永宁城人口日渐增多(陆续又有零星的逃难船只或听闻消息前来投靠的流民抵达),成分也愈发复杂——原属核心的朱标旧部及追随者、靖海寨带来的部分赤嵌移民、新近归附的海盗及其家眷、陆续来投的沿海流民,以及与永宁城比邻而居、关系日渐密切的巴朗部落。不同群体有着不同的诉求、习惯,乃至潜在的矛盾。若无一套清晰、公正且能服众的规矩加以约束和引导,初生的永宁城极易从内部滋生混乱。

这一日,启明台下那间最大的议事棚内,朱允熥召集了核心层会议。与会者除了吴高、苏文渊、秦伯庸、林若薇,还有新近因功擢升、列席旁听的石大牙,以及作为与巴朗部落联络桥梁的阿吉。

棚内光线明亮,海风穿过敞开的棚门,带来些许凉意。正中一张粗糙但宽大的木桌上,铺着几张苏文渊连日来奋笔疾书、反复修改的绢纸。

“诸位,”朱允熥开门见山,手指轻叩桌面,“永宁城草创至今,己近两月。赖诸位同心戮力,数千军民筚路蓝缕,方有今日雏形。然,城池之固,不仅在墙垣刀兵,更在规矩人心。无规矩,则军民无所适从,纠纷无所裁定,赏罚无所依凭,日久必生乱象。今日之议,便是要为我永宁城,立下第一部成文法规。”

众人神色一肃,皆知此事关系重大。

苏文渊起身,将桌上绢纸略微展开,声音清晰而平稳:“殿下,诸位同僚。在下受殿下之命,参详《大明律》、《大唐疏议》之精要,兼考秦法、汉令之沿革,更结合我等海外立足之实际情状,草拟了这部《永宁城临时管理条例》,共计七章,西十二条。请容文渊略述其要。”

他顿了顿,开始逐条解说:

“第一章,总纲。申明此条例乃为保障永宁城所有居民(不论汉民、归附者、友好土著)之安宁、促进生产、裁决纠纷而设。永宁城暂以‘吴王殿下’为最高裁决者,下设‘民政司’(掌户籍、田土、营造)、‘刑名司’(掌治安、缉捕、刑狱)、‘度支司’(掌仓廪、物资、贸易)三司,各司其职。此为首要,确立名分与权责。”

吴高点头:“名正言顺,权责清晰,是治军理政第一要义。”

“第二章,户籍与田土。”苏文渊继续道,“凡入永宁城者,无论来源,皆需至民政司登记造册,注明姓名、来历、年龄、技能,领取‘永宁民牌’,以为身份凭证及日后授田、派役之依据。田土分配,原则上按‘户’授田,优先保障参与垦荒、有农耕技艺者。所授田土,只有耕种权、收益权,不得私自买卖、荒废。特殊功勋者,可额外授田或减赋。此条旨在安定人心,鼓励生产,且避免土地兼并之弊于萌芽。”

秦伯庸抚掌道:“此条甚好!有籍可查,有田可种,人心自安。且与中原里甲制略有不同,更重实际技能与功劳,适合我等开拓情状。”

“第三章,刑名。”苏文渊语气转为严肃,“此为核心。明确列举杀伤、盗窃、奸淫、纵火、通敌、妖言惑众、抗命不遵等为犯罪。刑罚分五等:笞、杖、徒、流、死。具体量刑,需视情节轻重、是否初犯、有无悔过、是否赔偿等酌情裁定,由刑名司主理,报殿下最终核准。特别规定,汉民与土著、归附者之间若发生纠纷诉讼,需有双方认可之通译在场,并酌情参考各自习俗,但最终裁决以本条例为准,力求公允。”

林若薇微微颔首:“有法可依,方能止争。尤其涉及不同族裔,公允最为紧要。”

石大牙听得有些紧张,忍不住问:“苏先生,那……那像俺们这样刚归附的,若是犯了小错,也按这个来?”

苏文渊看向他,温言道:“石管带放心。条例中亦注明,‘新附之人,若能恪守规矩、勤勉任事、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免既往微小过失之追责’。然条例既立,则一体遵行,望管带约束麾下,遵纪守法,便是立功之始。”

石大牙松了口气,连连点头:“明白,明白!一定约束好那帮兔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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