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年,他下令成立由4名委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规定委员必须在11月内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员会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经大理院和上诉院研究修改后,提交参政院讨论修改。
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主席并参加公议97次。法典最后经立法院一致通过,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了这部人类历史上的典范性法典。被拿破仑任命为民法起草委员的四人是大理院长特龙谢、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普雷阿梅讷及海军法院推事波塔利斯。《拿破仑法典》又称为《法国民法典》,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
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法国在大革命后之所以亟须制定民法典,主要由于:
1。在此以前,法国的民法是不统一的,南部是成文法地区,施行罗马法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北部是习惯法地区,施行渊源于法国人民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认可的一般习惯和地方习惯。由于当时的民法分歧,适用不便,因此,法国1791年的宪法明文规定,要制定一部适用于整个王国的民法典。
2。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需要一部新的民法典,以巩固其胜利并发展资本主义。1789年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这样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变革不可能不伴随着法律的变革。
虽然法国在《拿破仑法典》制定前已公布施行了一些进行重要改革的法律和法令,如1791年制宪议会废除长子的一切特权和废除指定世袭财产补充继承人制度的法令,但还远远不够,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发展资本主义,还须制定一部内容广泛的新的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的草拟和制定,主要是在1799年执政官制度确立以后。1800年,法兰西帝国第一执政拿破仑任命了以法学家组成的四人委员会,赋予他们起草民法典的任务。
这四人是J。E。M。波塔利斯、F。D。特龙谢、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讷和J。马尔维尔。翌年,委员会以4个月的时间草成了全部民法典的初稿。
第一执政拿破仑和第二执政康巴塞雷斯亲自参加了该法典的制定。拿破仑直接领导了编纂工作。在讨论法典草案的102次会议中,他亲自主持的在半数以上。草案先交枢密院审议,后送交各法院征询意见。
1803至1804年间,法典以36部单行法的形式颁布实施。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发颁行,成为单一的民法典。
这部法典可以用三项原则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1)就自由和平等原则来说,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
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负责。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2)就所有权原则来说,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3)契约自治,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规定在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缔结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
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已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
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在《拿破仑法典》中用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随着100多年来法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该法典也经过100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其中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废止了第726、912两条,从而使外国人在继承法上和法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废止了第22~33条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记法改进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1871年开始的第三共和国得到巩固以后,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典改革运动。
这次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结果,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修改,特别是放松了对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对当事人较为方便。离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废除,1884年得到恢复,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离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复。关于亲权的行使,发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1910、1921年的《受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亲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剥夺或限制。
由于战争的结果,1923年的法律曾对收养的规定做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进行了修改。关于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1891、1917、1925年的法律补充规定了对配偶遗产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权而有所扩大。
1965年的法律根本变更了在丈夫单独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废除了奁产制,并且许可妻子在不经其夫同意下开立银行账户,并管理其个人财产。1970年的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最后,1972年的法律废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该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颇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做了若干修改和补充。
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纪念伟大的皇帝——拿破仑
1815年10月,拿破仑被流放到大西洋的圣赫勒拿岛,他挑选了贝特朗、蒙托隆、拉斯加斯3位伯爵以及古尔戈将军随行。圣赫勒拿岛与非洲大陆隔海相望,拿破仑完全不可能逃出去,他也不打算逃出去,因为他已经在滑铁卢战役后彻底绝望了。拿破仑上岸后,暂时寄居在英国商人巴尔科姆家中,后来他又有一个龙坞德庄园,他就在这里居住,他开始潜心撰写回忆录,由他口述,拉斯加斯伯爵记录并整理。
声中,这位征服者被葬在圣赫勒拿岛上的托贝特山泉旁。直至今日,拿破仑的死因还是众说纷纭。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医生的验尸报告显示,他是死于严重胃溃烂;但新的研究认为拿破仑死于砷中毒,而且从当年贵族爱用的墙纸上,历史学家世发现含有砷的矿物,估计是因为环境潮湿而让砷在环境中渗透出来。也有一说是蒙托隆伯爵因为受到英国人的贿赂,以及急于继承拿破仑留给他的一部分遗产,而在给拿破仑的葡萄酒中长期投放砒霜,致使拿破仑慢性中毒。
他去世后9年,新的奥尔良王朝在人民的压力之下,将拿破仑的塑像重新竖立在旺多姆圆柱上。1840年,法国七月王朝的国王路易·菲利浦派其儿子将拿破仑的遗骸接回。该年12月15日,拿破仑的灵柩被运回巴黎,在经过凯旋门后安葬到塞纳河畔的老残军人退休院(即荣誉军人院)。
著名的法兰西共和国将军和皇帝拿破仑一世,于1769年出生在科西嘉的阿雅克修,他的原名叫拿破仑·布宛纳巴,1796年才改为“波拿巴”。法国只是在他出生前15个月左右才获取科西嘉。
拿破仑在雾月政变后任法兰西共和国第一执政,虽然名义上是三人执政,实际上拿破仑进行了长期的军事专政。拿破仑积极鼓励工商业发展,1800年他创办了法兰西银行。他还立法确保农民对小块土地的所有权。他藐视教皇代表的神权,1802年他与罗马教皇庇护七世签订了《政教协议》,确保宗教和平。
拿破仑竭力加强中央官僚集权,建立以自己为主席的参政院,他取消了地方自治选举制度,郡守、市长、县长均由中央政府任命,国民议会机关的权力被削弱,立法院、保民院和元老院都无权决定国家立法,形同虚设。但是这些政策,虽然也可以表现拿破仑的野心,但是热爱自由的法国人却接受了,因为大革命后所谓的“自由”、“民主"不仅没有给他们安定,反而把法国弄得四分五裂,他们甚至在1804年投票决定拿破仑称帝,都以绝大多数票通过了这一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