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结束的当天下午,夏天在酒店房间里收拾行李。
她的行李箱很小,来的时候装了几件换洗衣服、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些实验资料。走的时候多了几本会议手册和一叠名片——都是别人塞给她的,她从来不主动交换名片。
她把名片统统塞进一个文件袋里,准备回国后扔进办公室的抽屉。然后她打开电脑,准备处理积压了好几天的工作邮件。
第三封邮件是出版社转过来的影视改编合同修订稿。
她下载了附件,打开文档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合同的甲方是一家她没听说过的小公司,乙方是她所在的课题组。合同的核心条款是把她参与的一篇综述文章改编成科普短视频——不是什么大项目,但周敬堂觉得可以做,算是一种学术成果转化的尝试。
合同不长,十六页。她看了一遍觉得没什么大问题,但想到谢东是做律师的,就顺手把文件转发给了他。
消息是凌晨两点发的。她知道国内是下午两点,谢东应该在工作。
“影视改编合同修订好了,谢律师看看有没有问题。”
她甚至加了一个“谢律师”。认真的。她真的把他当律师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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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东收到文件的时候正在处理另一个案子的证据链。
他看到消息的时候先是愣了一下——他没想到夏天会让他帮忙看合同。因为她一直是那种什么事都自己扛的人。上次她让他帮忙看的东西还是租房合同,那已经是半年多以前的事了。
他把当前案子暂存,打开夏天发来的合同文档。
前八页是标准模板,没什么好说的。授权范围、费用分配、违约责任,每一条都在常规范围内。第九页开始出现技术背景相关的条款,他放慢了阅读速度。
第十二页,第四款,第几条。
“甲方在改编过程中有权基于原作品的学术观点进行合理的延伸创作,延伸创作部分的内容归属由甲方单独决定。”
他盯着这条看了很久。
表面上看,这条没什么问题。“合理的延伸创作”——什么叫合理?谁来定义合理?“延伸创作部分的内容归属由甲方单独决定”——这意味着如果改编后的视频里出现了原论文没有的观点或者推论,版权全部归甲方。
这个条款本身不违法。但如果甲方在改编过程中加入了任何与原作者学术立场相悖的内容,乙方在法律上没有权利要求修改或者删除。
对于科普视频来说,这几乎等于把学术声誉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乙方。
他翻回第一页,重新看了一遍甲方的公司信息。注册资本五万,成立不到一年,法定代表人是某个文化传媒公司的高管。
小公司。大概率不会有什么恶意。但“大概率”不是法律语言。
他打开电脑里的合同标注工具,把这一条圈了出来,在旁边写了一段修改建议:“建议将延伸创作部分的内容归属由甲方单独决定修改为延伸创作部分的内容须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另建议在合理的延伸创作前增加经乙方认可的限定语。”
写完之后他又通读了一遍全文,确认没有其他问题,才把标注好的文件发回去。
这时候已经是国内时间晚上十一点了。他花了将近八个小时来审一份十六页的合同——正常情况下这种长度的合同他两小时就能看完。但他改了好几遍标注的措辞,因为他不确定夏天的课题组是否有自己的法务顾问,他不想让他的修改建议显得太多管闲事。
最后他发了一条消息:“第十二页第四款第几条有问题,看标注。其他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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