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就其结果和影响而言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为德意志特别是南德诸邦的现代化进程注入了巨大的推动力,其影响力在时空上远远超越莱茵邦联阶段和莱茵邦联的范围,延及整个19世纪的国家和社会发展进程。
从国家政治层面看,莱茵邦联时期的宪法运动实际上成了1815年以后以南德诸邦为核心的德意志立宪运动的发端,为德国迈向现代宪法国家打下了基础。德意志邦联(Deutsd1815—1866)时期,巴伐利亚(1818年5月26日)、巴登(1818年8月22日)、符滕堡(1819年9月25日)等南德诸邦率先颁布了宪法。而萨克森(1831年9月4日)、不伦瑞克(1832年10月12日)、汉诺威(1833年9月26日)等北德诸邦也受到1830年革命的推动,相继成为立宪国家。此外,行政管理改革、职业官员制度的形成、司法制度改革和宗教、教育改革等,也都有利于建立现代“统一而有效率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国家主权的彻底贯彻”。
必须看到的是,改革在加强各邦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提升了各邦的自信,使其内部开始形成一种“国家意识”,进而导致了主权意志的增长。作为这种“国家意识”和主权意志增长的结果,一方面加强了巴伐利亚等南德诸邦抵制拿破仑将莱茵邦联变为更严密的政治实体的计划,另一方面也使它们对日后的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保持一种相对冷淡的态度,不利于德意志的团结和统一。
就社会影响而言,各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乃至清除了传统封建因素,有利于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首先,传统的贵族特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削弱或被取消。这主要表现为贵族对国家高级职位的垄断被打破,贵族的免税特权被取消,贵族在法律面前的特权地位被废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法定原则。此外,到1812年为止,南德所有邦国实行了普遍义务兵役制,从而废除了贵族的兵役豁免权。其次,从社会群体角度看,营业自由原则的推行打破了传统的行会限制和职业垄断,有利于职业领域的自由发展。在农业改革方面,虽然各邦改革进程有些犹豫迟缓,效果也不甚明显,但是农奴制度在法律意义上的废除毕竟弱化了农民的依赖性,有利于农民摆脱封建的土地和人身关系的束缚。
总之,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革除了陈旧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因素,既给国家也给民众带来了好处,有利于德意志的现代化进程。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毕竟是一次“上层革命”,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扮演了“现代化的发动机”的角色,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较浓厚的保守色彩。
三、普鲁士改革运动
在19世纪初的德意志改革大潮中,普鲁士因其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独具特色而令人瞩目。在德国历史上,这一时期的普鲁士改革又以其发起者之名而称为“施泰因哈登贝格改革”(Stein-HardenbergReformen)。
(一)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与莱茵邦联的改革相比,普鲁士的改革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其目标也不尽相同。莱茵邦联的改革主要是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或扩大了疆域的邦国,融合新并入的地区,建立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普鲁士的改革动力则首先是源于一场灾难,即1806年对拿破仑战争的彻底失败和国家濒于崩溃边缘。战争的失败不仅使普鲁士丧失了一半的领土,沦为欧洲二流国家,而且必须支付大量战争赔款和法军占领费用,整个国家陷入深重的财政危机之中。在这种形势下,普鲁士统治者必须面对两个问题:维持国家的生存并进行重建;探究战败的深层次原因并为重振普鲁士积蓄能量。很显然,对法战争失败决不仅仅是因为拿破仑的军事天才和普鲁士统治者的错误决策,其根源在于普鲁士国家内部的陈腐结构。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必须革新陈旧体制,为国家注入新的活力。普鲁士与莱茵邦联改革的另一区别在于,莱茵邦联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屈服于拿破仑的压力,普鲁士改革的目的则在于积蓄力量,为从拿破仑统治下解放出来做准备。
普鲁士有着改革的传统。早在18世纪它就已经是一个实行开明专制的典范国家,弗里德里希大帝统治时期的普鲁士就明显具有一种进步和改革的取向。然而,弗里德里希大帝之后,普鲁士出现了一种僵化和停滞的趋势,社会现代化进程明显滞后。1794年颁布的《普鲁士通用国家法令》虽然旨在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法律和权利对接,但同时却把一些封建秩序固定化和合法化。从当时普鲁士的实际情况来看,有诸多领域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需要。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和王后路易莎也都认识到,如果普鲁士想重温弗里德里希大帝时代的辉煌,就必须紧跟时代节拍,顺应历史潮流进行改革,而不能僵化守旧。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识之士也意识到了改革的必要性。改革发起者施泰因认为“在旧的分崩离析和腐朽的道路上”,唯一的出路在于改革;改革推行者哈登贝格也认为,只有根本改变普鲁士的陈旧体制,才能“再次赋予普鲁士国家以全新的生命”。
普鲁士统治者实行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防止法国革命在本国重演,使普鲁士通过“自由、和平的努力”而非革命暴力,以一种“最好的和最人道的方式”迈入资本主义“现代社会”。施泰因和哈登贝格都曾明确表示反对暴力革命,希望能够在君主制政府下实行“民主原则”,即赞成法国革命的内容,但不赞成法国革命的方式。因此,哈登贝格在给普王的奏折中表示:普鲁士“必须自上而下地做法国人自下而上地做的事”。可见,普鲁士统治者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将可能爆发的革命引入和平的改革发展轨道上。
普鲁士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动机是维护传统统治者的利益,以稳健的方式实现新旧社会的对接。面对法国革命和拿破仑统治带来的巨大冲击,统治集团中的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旧的封建统治形式已经无法继续存在,统治阶级要想生存下去,不被历史淘汰,就必须建立顺应历史发展的新的资本主义统治方式。如果顽固坚持旧的统治秩序,最终招来的必将是革命的惩罚。因此,旧的统治阶级只有采取以攻为守的“防御性”改革,掌握历史发展的主动权,才能继续“把握未来”,在日后社会政治生活中继续维护自己的利益。
还有一点必须指出,普鲁士改革的实际推动和实施者,包括施泰因和哈登贝格在内,大多不是普鲁士人。他们之所以投身于普鲁士改革事业,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把它当作解放和统一德意志事业的一部分。施泰因在写给恩斯特·冯·闵斯特伯爵(GrafErnstFriedrichHerbertvonMünster,1766—1839)的一封信中就明确表达了这种思想:“我只有一个祖国,那就是德国。根据传统的宪法,我只属于她而非她的任何一个部分,因而我的整个灵魂只忠于她而非她的一个部分。”
普鲁士改革也有其特定的思想和理论根源。改革明显受到康德哲学思想的影响。根据康德的道德自由观,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不仅要合乎规范,而且要出于意志的自愿,从而能够培育人的心灵不断地向善,达到“真、善、美”的和谐境界,将人塑造为一种既有自由又有责任感的人。当时的普鲁士国家过于强调后者而忽略了前者,因此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塑造具有自由意志的“新人”。这种自由意志包含两层含义:个体相对于国家和封建团体力量的自由;自我力量的发展自由。这种自由将极大地释放出个体的能量,使公民积极参与国家生活,增强国家的力量。施泰因在谈到普鲁士改革的方向时曾指出,改革“要打破官僚机构用来阻碍人的活动积极性的束缚”,改善国家机构组织,实现国家和个人的有机结合。这实际上是要用资产阶级的治国原则来改造国家。
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和目的,普鲁士国家踏上了现代化改革的征程。
(二)改革的进程和内容
1。改革的领导者施泰因和哈登贝格
普鲁士改革主要是在施泰因和哈登贝格的领导下进行的。施泰因男爵1757年10月25日出生于拿骚,是帝国骑士的后裔,1780年进入普鲁士国家机关任职,1804年被任命为普鲁士财政和经济大臣。其间,他试图通过取消邦内关税、统一盐价等改革来提高政府收入,应付日益迫近的战争威胁。在耶拿和奥尔施泰特战役之后,施泰因看到了普鲁士政治和军事体制的陈腐,要求进行国家结构改革,废除无能而专制的枢密院,建立新的由负责任的大臣组成的国务院。施泰因的尖锐批评,加之他拒绝出任外交大臣担负签订对法和约,普王于1807年1月3日解除了他的职务。解职后的施泰因回到了在拿骚的庄园,在那里完成了作为他的普鲁士国家改革纲领的《拿骚备忘录》()。这一备忘录突出强调了两点:彻底改革国家中央机构;在省、县、市实行有产者和有教养阶层负责的自治。
施泰因成为普鲁士改革的发起者,缘于诸种外在和内在因素。从外在因素看,《提尔西特和约》签订后,拿破仑错误地认为施泰因是法国的支持者,要求普王予以重用。在国内,王后路易莎也把普鲁士复兴的希望寄托在施泰因身上,称其为“我的最后希望”。哈登贝格为首的改革派也支持施泰因。1807年9月30日,施泰因到达默麦尔,出任普鲁士首席大臣,着手改革工作。施泰因在位仅14个月,在这短短的一年多时间中,其推行的改革涉及到国家行政管理、城市自治、解放农民等诸多方面,为普鲁士国家的复兴奠定了基础。
施泰因的改革思想与莱茵邦联改革的主导思想不一样。他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反启蒙的,带有传统的、贵族专制主义的色彩。他对中央集权主义的官僚制度持怀疑态度,支持的是行政管理中的合作和非中央集权主义化。他主张“恢复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重振对祖国的情感,独立性和民族尊严”,认为只有发挥公民的主动性,让被统治者参加管理,实现公民自治,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联系,才能使国家呈现蓬勃生机。此外,他的改革并非像莱茵邦联改革那样,受到拿破仑的推动,而是要富国强兵,把祖国从拿破仑统治下解放出来,因此是反拿破仑的。正是这种反拿破仑的态度最终迫使他过早离开了改革的舞台。
施泰因辞职后,阿尔滕施泰因男爵(KarlFreiherrvonSteiein,1770—1840)接任首席大臣。他将主要精力放在解决财政困难方面,以便完成法国下达的军税任务,相关改革因此一度陷于停顿。他试图征收普遍所得税,但这一计划因贵族的反抗而失败。1810年春,由于无法筹集付法款项,无计可施的阿尔滕施泰因竟提出割让西里西亚给法国。最后,普王在王后路易莎的敦促下罢免了阿尔滕施泰因。哈登贝格接管政府事务。
哈登贝格出生于汉诺威的埃森罗德,1790—1798年间在普鲁士所属的安斯巴赫-拜罗伊特担任管理工作。1798年,他应召来到柏林,1803年被任命为外交事务大臣,1806年因受到拿破仑压力而辞职。1807年4月,他在沙皇推荐下出任普鲁士首席大臣。哈登贝格主张俄普联合共同对抗拿破仑,因此《提尔西特和约》后在拿破仑命令之下辞职。1810年6月,哈登贝格被任命为政府首脑,10月27日出任王国总理大臣。
与施泰因相比,哈登贝格在政治理念方面更倾向于开明专制的传统,同时在更大程度上接受了法国革命的原则和莱茵邦联改革实践的影响,更具“国家主义”色彩,主张通过国家调节来解决各类社会和经济问题,通过强有力的、组织起来的行政管理来加强国家力量。1807年,哈登贝格接受普王的委托,撰写普鲁士国家改革的建议,于12月完成了著名的《里加备忘录》(RigaerDenkschrift)。该备忘录指出,要对国家进行根本性改革,关键在于领悟“时代精神”。他提出的改革理念是,“尽可能的自由和平等”。具体说来,一是在经济领域要实行经济自由的原则和取消各种传统特权;二是政治生活中要在君主制政府之中实行“民主原则”。只要实现了这些理念,普鲁士就会赢得它已经失去的大国地位。哈登贝格从上任到1822年去世为止,利用集外交、内政和财政大权于一身的权力,推进改革事业,内容涉及农业改革、营业自由、解放犹太人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国家和行政管理改革在普鲁士改革中置于优先地位。到1806年为止,所谓的普鲁士王国,只是由许多地区、省份和邦国组成的大杂烩,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在中央,虽然也有大臣,但起决定作用的是枢密院和枢密顾问们。因此,施泰因上台后首先就是把普鲁士变成一个真正的统一国家。
在中央,施泰因不仅废除了旧的枢密院体制,而且于1808年解散了总执行局,代之以内政、外交、财政、司法和国防等职能分明的五个国家部门,分别由五个对国王负责的专职大臣领导。大臣们因此获得了一种强势地位。专制主义则由于官僚和君主的双重统治而受到削弱,从此国王要与大臣合作或通过大臣来进行统治。这实际上是从专制王权向立宪王权迈出的第一步。在施泰因时期,没有设立首席大臣,实行的是集体领导。由于施泰因过早离职,他的中央行政管理改革措施在1808年12月16日颁布的普鲁士最高行政机构改革的法令中才明确下来。哈登贝格上台后,继续施泰因的行政管理改革,于1810年10月27日颁布法令,增设了大权独揽的总理大臣,使之成为控制各部大臣与国王之间交流的中枢。
在地方上,普鲁士被划分为多个行政专区,其政府构成如中央各部一样,也是根据职责范围设立相应的部门。地方行政长官是地方与中央之间的桥梁,但他与莱茵邦联诸邦中的行政长官不同,没有全能的权限,只是众多同级官员中的首席长官而已。普鲁士的这种行政管理模式为日后其他德意志邦国和大企业所仿效。
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还对准了农村地区,目的在于清除阻碍国家行政管理一体化的乡村贵族特别法。1812年7月30日,普鲁士政府颁布《宪兵队敕令》(Ge),设立国家控制的县级行政单位,作为由村庄、小城镇和庄园组成的统一管理机构。担任县长者不再是当地贵族,而是国家任命的拥有全权的管理官员。此外,传统的贵族世袭裁判权将由国家法院接管,庄园警察权则由于县长领导的宪兵队的建立而受到了限制。农村地区也由此实现了“行政管理的国家化”。但是县级行政管理改革严重损害乡村贵族特权,受到贵族的强烈抵制而在实际上归于失败。1816年以后,由于规定县长必须由指定的庄园主担任,贵族在乡村的地位反而得到进一步加强。
普鲁士行政管理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城市改革,这一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自治原则”。早在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时期,普鲁士就已经取消了城市自治,将城市管理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市民参政。施泰因从中世纪的城市制度和英国的“自我管理”模式中得到启示,想通过引入自治管理模式来激发市民参与公共活动的兴趣,提升整个国家的力量。负责拟定城市改革法规的柯尼斯贝格警察总监约翰·戈特弗里德·弗赖(JohannGottfriedFrey,1762—1831)在谈到城市改革引入自治原则时曾指出:“信任使人高尚,永久的保护使人无法成熟。”城市改革还有另一个现实目标,那就是通过城市自治,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缓解因对法赔款造成的财政困境。
财政改革是普鲁士改革的最迫切议题。当时普鲁士面临着筹措向法国支付的高额赔款和军税的任务。阿尔滕施泰因因为无法完成这一任务而下台。因此,哈登贝格上台后的首要任务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支付每月达400万法郎的款项。这位圆滑而实际的普鲁士政治家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行政管理改革和财政改革的联动,大大强化自己的权力。因此,他首先利用行政管理改革的机会,使自己成为大权独揽的总理大臣,以便排除改革的阻力。与此同时,在转让和出卖国家领地、缓和财政危机的基础上,又对普鲁士的税收制度进行全面改革。1810年10月27日,哈登贝格政府颁布了《财政敕令》(Fivon1810)。新财政敕令突出了三点原则:一是在整个王国境内实现统一的税收;二是简化单一税种,征收普遍的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等;三是所有国家公民纳税平等。此后,消费税、奢侈品税、财产税、收入所得税等税种相继引入普鲁士税收体系中。但是,征收土地税由于贵族抵制而失败。
必须指出,哈登贝格为了解决筹集资金而将大量国家领地加以转让和出卖,虽然暂时使普鲁士政府摆脱了财政困境,但许多土地因此落入贵族阶层手中,进一步加强了以马尔维茨(FriedrichAugustLudwigvoz,1777—1837)和芬肯施泰因(GrafFin,1745—1818)为代表的旧贵族势力的力量,从而使普鲁士政治生活长期处于保守僵化状态。他们全力阻止施泰因和哈登贝格等改革派推动的宪法改革,使普鲁士的宪法进程陷于停顿,以至于当莱茵邦联诸邦向宪法国家转变时,普鲁士仍长期无法建立议会政治。
工商业领域的改革是普鲁士改革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营业自由是哈登贝格改革的普遍基本原则。”哈登贝格力求依据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来制订普鲁士的工商业政策,试图通过工商业领域的平等、自由的职业选择和自由竞争,使每个个体都能释放出最大的能量,从而推动普鲁士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基于这种想法,1810年10月28日,哈登贝格政府颁布了《营业税敕令》(Gewerbesteueredikt),对工商业领域的捐税进行简化,宣布取消行会垄断特权,实行“完全的营业自由”。不论在城市或农村,每个成年人只要获得国家颁发的营业证书,缴纳规定的营业税,就可以从事相关行业活动。1811年9月7日,普鲁士政府又颁布《营业治安敕令》(Gewerbepolizeiedikt),依据“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利益”,对“营业自由”进行了限制和规范,表明了国家的监管权力。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完全的营业自由原则的同时,医生、药剂师、饭店店主等30多种职业必须获得培训证书。《营业税敕令》和《营业治安敕令》共同奠定了普鲁士国家经济生活的法律基础。此后它们通过1845年1月17日的《普鲁士营业条例》(PreuβischeGewerbe)以及1869年6月21日的《北德意志联邦营业条例》(Gewerbefürdesd)等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成为当今德国营业领域相关规定的直接来源。
农业改革是19世纪初普鲁士改革的最核心内容,它奠定了普鲁士从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关乎日后普鲁士国家的发展方向。
16世纪初德国农民战争失败后,封建贵族地主将许多已经获得自由的农民重新置于农奴地位,许多地区出现了“农奴制再版”现象。结果,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绝大多数农民还处于农奴制桎梏之下。从地主和农民的关系来看,这种再版农奴制对德国社会经济的影响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地主对农民的法律支配权。农民处于一种完全从属的地位,没有人身自由,不能自由迁徙,没有自己的地产,世代为奴;地主拥有对农民的独立管理支配权。农民或世代继承、或终身、或在某一指定时间内耕种某块土地;地主还拥有对领地内农民的警察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第二,地主在经济上对农民的统治权。农民须承担手工和使役牲畜的义务劳役;农民的孩子须到地主的工场做工或为地主做家务;农民须根据地主的需要缴纳实物地租等。第三,社会生活陷入僵化状态。由于农民对地主的紧密依附关系,整个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呈现毫无生气的非流动状态。农民不能自由迁移,也不能选择职业,甚至结婚也要经过主人的批准。
18世纪下半期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农奴制在德国的处境日益困难。首先,落后的农奴制庄园经济无法满足当时西欧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粮食和原料的需求。一些新的农业技术,诸如休耕地的利用、牲畜在夏天的圈养等等,都无法在这种农奴制庄园经济下得到充分运用。更重要的是,农奴制束缚下的农民没有任何生产积极性。一位经济学家在1761年时就已经指出了农奴制经济的这种弊端。因此,面对生产的低效率和日益提高的粮食价格的刺激,一些开明的庄园主开始放弃封建农奴制经营方式,采用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雇用自由的农业工人进行生产。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基于科学之上,生产者有积极性,不仅利润较高,而且生产质量更高。其次,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普鲁士和奥地利等邦的君主纷纷实行“开明专制”,试图使农民获得自由,确保他们的权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解放农民”的问题。
普鲁士的“解放农民”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主要集中于1765—1850年期间。如前所述,实际上,从1713年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发布《王室领地谕令》开始,普鲁士已经开始废除王室领地的农奴制。到普王弗里德里希二世时期不仅就已经宣布解放王室领地上的农民,而且发布了一系列保护农民的法令。这就是所谓的“预先改革”时期。据统计,在这场国家领地的农奴解放中,东普鲁士有55%的农民获得自由,但西里西亚只有7%的农民获得自由。后来,因解放农民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普鲁士政府停止了这一政策。
1807年10月9日,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颁布了由施泰因政府起草的《十月敕令》(Oktoberediktvon1807)。该敕令包含三项重要内容:一、从1810年圣马丁节(11月11日)起,废除普鲁士境内的农奴制,所有居住者都将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在普鲁士只有“自由人”。农民拥有财产、人身、迁徙、婚姻等自由。但敕令没有对有关的财产关系、农民的劳役和租金问题作出规定;二、解除地产买卖和流通中的限制,市民和农民可以购买贵族地产。每个居民,不管其身份如何,都享有获得土地和财产的权利;三、自由选择职业的原则。贵族可以“从事市民职业”,农民和市民也无须拘泥于从事其相关的职业。当然,《十月敕令》还保留有封建残余的痕迹。敕令第十二款明确规定,“不言而喻,自由人因为占有土地或者有特定约定的,必须遵守所有的义务。”
《十月敕令》的重要历史和社会意义在于,通过自由迁徙、自由买卖土地和选择职业自由的规定,使传统僵化的、与出身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等级社会走向解体,标志着普鲁士开始向权利平等的,以财产、能力和成就为衡量标准的现代阶级社会转型。
需要指出的是,《十月敕令》虽然明确宣布废除农奴制,而且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但实际情况是,许多贵族地主趁机将给农民耕种的土地重新收回,“解放农民”成了“驱除农民”。在这种情况下,施泰因政府于1808年2月14日颁布了由自由派大臣提奥多尔·冯·舍恩(HeinrichTheodorvonS,1773—1856)起草的新法令,对扩大庄园土地进行限制,规定贵族地主须在收回的土地上雇用无地的农民耕作。新法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土地自由流通和土地合并来引导大农业的发展。
农民们获得人身解放后,接下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将他们经营的土地转变成自己的财产,废除他们负担的各种封建劳役义务。但是,政府的农业改革措施遭到以马尔维茨为代表的大多数贵族地主的强烈反对。他们担心,改革不仅会使自己的传统特权受到损害,使农民陷入资本和高利贷桎梏之中,而且会使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力度加强,从而改变传统生活。因此,他们“宁愿再有三次奥尔施泰特的败绩,也不要一个十月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