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反犹的结果,犹太人向外移居的速度加快。1933年,外迁的犹太人数量为3。7万—3。8万,1934年为2。2万—2。3万,1935年2万—2。1万,1936年2。4万—2。5万,1937年2。3万。在德奥合并完成前,有将近13万犹太人离开了德国。德奥合并后,纳粹政权控制下的犹太人数量增加,但犹太人向外移居的速度也加快。1938年达到3。3万至4万,1939年为7。5万至8万。在欧战爆发前,德国犹太人已经从1933年的50余万下降到约24万。
三、人口政策
魏玛时期,德国的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1929年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一份统计资料预测在不久的将来,德国的人口数量将停滞不前,或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官方和民间都认为,这将影响德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地位。希特勒等人的考虑还不限于此,他们希望更多地培育优等种族中的优秀分子,壮大德意志民族共同体,使德国有实力在世界上占据优势地位。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中曾经表示,在未来的理想社会里,“人们不再关心饲养狗、马或者猫等动物,而专注于人的进化本身”。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纳粹党必须运用政府的力量干预民众的婚姻生活,介入下一代的生养与培育。1937年11月,希特勒在对纳粹党领导人的谈话中说道:“今天我们获得了对于民族的领导权,我们是唯一被授权领导整个民族的,这包括所有的男人和女人。因而我们要管理男女之间终身的关系。我们将塑造儿童!”
希特勒执政不久,纳粹党鼓励生育的理念立即转化成实际行动。首先是1933年8月开始实施的“婚姻贷款”计划。贷款对象只限于具有北欧血统的夫妇,他们作为公民要表现良好,如果与德国共产党或其相关组织有联系,或者被认为是“反社会者”,其贷款申请都会遭否决。身体方面,五类人得不到贷款:(1)智力发育不全者,精神病患者,心理变态者,遗传性目盲与耳聋患者,严重的肢体残缺者,严重的身体机能失调者;(2)有家族性遗传疾病者;(3)患有传染性疾病可能影响儿童者;(4)夫妇一方为不孕不育者;(5)严重的酒精中毒者。婚姻贷款还要求女方放弃工作岗位,如果丈夫的月收入不低于125马克,则不得参加新的工作(该附加条件一直延续到1937年)。贷款的发放形式为购物券,用于在零售商店购买家用品。
从1933年8月到1937年1月,大约有70万对夫妇领到了贷款,约占当时结婚总数的13。此后,由于劳动力短缺,相关法律变更,允许妇女们既获得贷款又保留工作岗位。因此,1939年有42%的结婚者获得了婚姻贷款的资助。婚姻资助政策实施之后,结婚率逐渐提高并稳定在每年9。7%左右,比纳粹党上台前的7。9%有了明显提高。结婚率的上升带动生育率的提高。在1933年到1938年之间,德国新增的出生人口中,有35%可归因于结婚率的上升。而在1933年到1935年,每1000对夫妇中,590名新生儿的父母获得过婚姻贷款。
政府还将儿童补助(Kindergeld)措施制度化,以进一步减轻生养子女的经济负担。从1935年起,拥有4个以上年龄低于16岁子女的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孩子补贴100马克,最多可获得1000马克。从1936年起,月收入低于185马克的工人和职员家庭,第5个及以上子女,每月发放10马克,直到这些孩子年满16岁为止。2年后,这种补贴覆盖到第3和第4个子女。这个项目的款项来自失业保险金,由于当时军备经济繁荣,失业保险金支出大减,资金大量盈余。从1935年到1937年,这个项目资助的家庭数高达40万个,平均每个家庭获益390马克。
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各种补助优惠措施,例如,拥有第3或第4个孩子的父母可以申请补贴,第一年为每月30马克,随后的13年为每月20马克。而多子女家庭的父亲们能够得到一系列的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遗产税优惠、房租补贴、优先就业权、免于被解雇的特别保护等。妇女的特权和优先权包括怀孕期间的特别津贴、分娩基金、分娩护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优先权等。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设置了“德意志母亲荣誉十字奖章”(EhrescheMutter),授给多子女妇女。1934年,纳粹政府将母亲节定为国定假日以表彰妇女的功绩。1938年12月,希特勒宣布正式启动奖章计划。1939年母亲节,大约有300万妇女获得了奖章:4个孩子的母亲获得铜质奖章,6个孩子的获得银质奖章,8个及以上孩子的获得金质奖章。如果育有10个子女,还能享受一份特殊的荣誉,即让希特勒担任第10个孩子的教父,如该孩子为男孩,还能以“阿道夫”(Adolf)为名。
1934年2月28日,民族社会主义人民福利会(NationalsozialistischerVolkswohlfahrt,缩写NSV)建立了“母亲与儿童帮护会”(HilfswerkMutterundKind)。该会首先着眼于为即将成为或刚刚成为母亲、却没有医疗保险的妇女提供福利援助。贫困的孕产妇能得到物质援助,如床铺、亚麻布、儿童服装和食品券等等。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多子女家庭移居到乡村,以践行“血与土”的理念。多子女的母亲、怀孕的妇女和刚刚生过孩子的产妇,她们的家务活会得到家政助手的帮助。这些家政助手部分由德意志女青年团员担任。福利组织的员工或护士也会经常进行家访,他们检查这些妇女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避免流产、生病或早产的建议。帮护会还关注母亲的产后护理工作。1934年有40340名妇女接受了产后护理,1938年这一数字达到77723。帮护会还对幼儿提供日常照料服务。据福利会自己提供的数据,1935年,它拥有1061个日托中心,1941年增加到14328个。1936年的《日托中心指南》规定了它的任务:促进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发展;以民族社会主义和服务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教育儿童,渐进地灌输关心德意志民族的意义。在乡村地区,此前一般在收获季节由年老体弱或患病的乡村居民来照顾小孩。从1934年起,农忙季节组建临时的日托中心。入托者为2岁以上的儿童,身体健康,且无人照看。1934年,全国有600所此类中心,1941年增加到8700所。
提高出生率的另一项措施是打击堕胎行为。纳粹党上台后,即于1933年5月6日关闭了柏林的性学研究中心,以及所有的性问题与婚姻问题咨询中心,销毁所有的研究论文、书籍以及教育材料。当局限制民众使用避孕用品。在希特勒看来,“使用避孕用品意味着对自然的侵犯,是女性气质、母亲品性和爱的退化”。限制手段是禁止避孕用品的销售广告,同时以防止性病和**物品传播为名规定,向公众演示、推荐或提供关于避孕的手段和信息者,将处以1年以下的普通监禁或罚款。
1933年5月26日,一项政府法令将魏玛时期被废除的《德意志帝国刑法》第219条与220条重新引入刑法。第219条规定,任何人出于经济目的,获得、应用或管理一切用于使怀孕妇女堕胎的工具和手段者,将处以最高10年的重罪监禁。纳粹当局为该条增加了新的内容,规定任何人刊登堕胎广告,或者在文章及工作程序中推荐,或者将之介绍给普通公众,即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普通监禁,该规定不适用于专门由内科医生及医学期刊上使用的医疗指南。第220条规定,任何人有目的地使怀孕妇女在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实施堕胎,将处以不低于两年的重罪监禁,如果其行为导致怀孕妇女死亡,则处以不低于10年乃至终身重罪监禁,如果以挽救怀孕妇女生命为目的实施堕胎,则不构成犯罪。新增加的内容规定,任何公开提供或间接提供堕胎服务者,也将处以罚款或最高两年的普通监禁。在1935—1939年间,有95名职业堕胎手被起诉,其中超过90%是妇女,她们分别被判处了1—8年的重刑监禁,平均刑期为4年。
由于获得合法堕胎的资格越来越难,要求终止妊娠的人数急剧下降,从1932年的34690人下降到1936年的4391人,1937年进一步下降到3400人。
除此之外,纳粹党还强迫未婚男子以及1938年以后无子女的夫妇缴纳额外的税收,数目为他们收入的10%,以此作为对他们“拒绝繁殖”的惩罚。
在各种措施的共同作用下,德国的人口出生率明显提高,从1933年的14。7‰上升到1938年的19。7‰,接近1926年的水平。
1935年12月,由希姆莱一手策划,“生命之源”(DerLebensborn)协会成立。该机构隶属于党卫队种族和移居处。“生命之源”协会章程指出,该组织的任务是支持“具有遗传生物学价值的、多子女的家庭”,照顾“具有种族价值和遗传健康的孕妇”,照料此类母亲的子女,并为产妇提供一定时间的疗养。“生命之源”协会成立之初主要负责两项任务:一是向多子女的党卫队员家庭提供福利,向它们分发补助款;二是强化对孕妇的产前产后护理,只要她们是纯正的德意志人,不论婚否。“生命之源”协会将私生子同婚生子女一样看待,向未婚妈妈敞开大门。希特勒曾经表示:“我们要记住,30年战争之后,一夫多妻制是得到容忍的,所以,正是得益于私生子,我们的民族才恢复了力量。”
欧战爆发后,“生命之源”协会还开展了另一项业务,即收养具有种族价值的孩子。德军入侵它国后,部分军人与被占领国的女子发生**关系。据1943年党卫队估计,仅仅在法国就有数千名妇女因为德国军人、党卫队员及占领官员的关系而怀孕。在纳粹分子看来,这些孩子中有不少具有种族价值。尤其在挪威等处,纳粹党人羡慕挪威人的维京血统,德国军方鼓励驻军官兵同挪威妇女生育尽可能多的小孩,成千上万的挪威妇女因此怀孕。这些妇女通过党卫队医生的种族审查之后,就被送往驻地附近或者原德国境内的“生命之源”妇产科医院。“生命之源”协会还从德国占领区引诱绑架一些金发碧眼的儿童。希姆莱指令党卫队员,要把那些种族上可以接受的孩子从占领区带到本土来,通过“再德意志化”教育,把他们培养成德意志人。
纳粹政权在鼓励生育更多的德意志健康孩童的同时,对残疾人和病患者这些弱势群体,却采取了残酷的杀戮和限制政策。
1933年7月14日,政府颁布《预防遗传病患者新生儿法》(GesetzzurVerhütungerbkrankenNachwuchses),通称《绝育法》。该法规定,“任何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如果通过医学诊断认定为其子女也将受到遗传性的身体和精神损害,都将实施绝育”。它规定九类疾病可以考虑是否实施绝育手术。其中五类是关于精神和认知上的紊乱,即先天性弱智、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遗传性癫痫症、亨廷顿氏舞蹈病。三类是身体缺陷,即遗传性失明、遗传性耳聋、严重遗传性身体畸形。最后一类则是“任何情况下的严重酗酒”。同年11月,当局规定要对性侵犯罪犯(即强奸犯)实施预防性阉割。1936年6月又允许对同性恋者施行阉割。到纳粹政权灭亡前,实施绝育手术的人数为约40万。被绝育者不少来自社会底层,其中不少是精神病院和收容所的病人,还包括一些诸如黑人的少数种族。
1935年10月18日,政府又颁布《保护德意志民族遗传卫生法》(GesetzzumSchutzederErbgesusVolkes),通称《婚姻法》。按规定,男女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具有《绝育法》中所规定的遗传性疾病,或处于法律监护之下,均不得结婚。另外,如果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肺结核和性病,也不得结婚。
对于已经出生的残疾婴幼儿,政府则强制推行“安乐死”计划,通过药物终止其生命。1938年,莱比锡的克瑙尔(Knauer)家出生了一个严重的残疾婴儿。克瑙尔给希特勒写信,请求希特勒准许该婴儿死亡。随后,希特勒私人授权勃兰特(KarlBrandt,1904—1948)和纳粹党元首办公厅主任的菲利普·布勒,开始实施一项消灭具有身体和精神疾患婴幼儿的计划。这项“儿童安乐死”(Kihanasie)计划一开始极具隐蔽性。它由纳粹党元首办公厅负责,该办公厅在政治体制中属于处理元首私人事务的部门,不太引人注意,有利于保密。“克瑙尔”事件发生约3周后,名为“严重遗传疾病科学登记全国委员会”(ReichsausschuzurwissenschaftliErfassungvonerbuensLeiden)的组织成立。该组织向各地卫生部门、医院和儿童诊所等单位和家庭发放登记表,要求填写3岁以下患有先天性畸形或者精神缺陷儿童的情况,寄回内政部相关办公室。这些病征包括先天愚型儿童,尤其是失明或失聪的孩子;小头畸形;身体畸形,特别是四肢缺失、严重的颅骨闭合缺陷和脊柱畸形等。在被登记者中,大约95%被杀害,只有5%作进一步监测。
当局还对成年残疾人实施安乐死。战后,美国在纽伦堡医学案件审判起诉书中简要描述了成人安乐死计划:“这一计划涉及在护理院、医院和收容所,通过使用毒气、注射和其他许多方法,对年老的、患精神病的、无法治愈疾病的人或者畸形儿童以及其他人进行有系统的、秘密的处决。”希特勒于1939年10月发布一个带有授权性质的命令,命令的全文为:“国家领导人布勒和医学博士勃兰特在此被授权,负责增加一些具体指派的医生的权限;这样,一些根据人道的判断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仁慈死亡。”成人安乐死体现在“T4”行动计划中。该计划的实施总部设在柏林动物园街4号(Tiergartenstr。4)的一所别墅内,由此得名。1939年9月21日,内政部颁布一项命令,启动了成人安乐死的进程。它要求各地政府在同年10月15日以前提供一份名单,将各种医疗机构所掌握的情况上报。名单中应包括以下五类病人:(1)被收治达5年以上(含5年)的病人。(2)具有以下症状且无法从事医院里的工作或只能做一些简单机械工作的病人:精神分裂症;癫痫症;老年性疾病;进行性瘫痪或各类梅毒;脑炎;亨廷顿氏症及其他晚期神经症;任何种类的低能。(3)在刑法上被确定患有精神病者。(4)不具备德国公民身份的病人。(5)非德意志或相关血统的病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战时食物供应日益紧张,筛选标准也越来越宽。例如,原来规定填写表格的对象必须住院5年以上,然而有些病人还不足5年,但由于法院判决其不属于雅利安种族,或者患有所列出的一种疾病,也被填进了上报名单。同时,对病人的判断不仅取决于他们所患的疾病,而且还考虑其劳动能力。“累赘的生命”(Ballastexistenzen)往往成为清除对象。其理由是,在战争期间,许多健康的人不得不献出生命,而患有严重疾病且不能参加劳动者却继续活着,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