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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唐朝婚姻 唐人的婚姻观与贞操观(第2页)

还有类似的情况,比如当时的藩镇节度使李师道写信邀请张籍来做自己的幕僚,张籍不愿意去,就写了一首《节妇吟》送给李师道,其实意思就是拒绝对方。而这首诗很有意思,是以一个已婚妇女的口吻,说我接到了你的求爱,我心里头很高兴,你送我的礼物也非常好,但是话说回来,我有老公,而且我家老公“良人执戟明光里”,我跟我老公关系也很好,因此我得拒绝你。但是最后两句是关键:“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

这首诗叫《节妇吟》,换句话说,颂扬的是一位贞洁烈女,而这位“贞洁烈女”的内心已经出轨了,人家向她求爱,她已经很心动了,最后“恨不相逢未嫁时”,说你来晚了,你怎么不在我没有出嫁的时候来求爱?要是那样的话该多好。这叫“节妇”,合着就是只要肉体不出轨,精神出轨就无所谓了。

可以想见,这首诗放到明清那种对妇女约束力很高的社会里会是什么样。明清的那帮冬烘老先生非常难以接受这首诗。明代的唐汝询评价这首诗:“彼妇之节,不几岌岌乎?”意思就是说,这也叫节妇吗?她的节操不是岌岌可危吗?明末清初的贺贻孙说:“节妇之节,危矣哉。”这节妇之节很危险了。清代沈德潜编《唐诗别裁》时,不收这首《节妇吟》,别人问他原因,他说:“然玩辞意,恐失节妇之旨,故不录。”意思是虽然它号称《节妇吟》,但是看完了之后觉得这叫哪门子节妇,所以不能收录。

可见,同样是看待“节妇”两个字,唐与明清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明清的节妇,那就是恨不得把女子锁在屋子里头,一个男人都见不到,这才叫作节妇,而唐朝则完全不是如此。

唐朝社会开放,所以唐代的婚姻有个特点:即便是包办婚姻,往往也会创造各种条件,让男女在婚配之前能够见一面。换句话说,就是让他们也能够发表一点自己的意见。著名的宰相李林甫有六个女儿。李林甫在历史上以奸臣著称,不过抛开他在政治上的得失问题,就说在子女婚姻这个问题上,李林甫是个开放的家长,态度还是比较端正的。他在家里办公,经常有年轻的官员到他家里来奏事,于是李林甫在办公室的墙上开了一个小窗,经常让女儿坐在窗户后头,有年轻的官员来了之后,就让女儿们看,看中谁跟他说,他去暗示一下那小子来提亲。可见李林甫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相对比较开放的。

那么,唐代的婚姻有哪些程序?唐代的婚姻程序,跟先秦的婚姻程序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都要经过所谓的“六礼”,就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首先是“纳采”。纳采指的是男性请媒人上门提亲。然后是“问名”。问什么名?问女方的名字,因为在那个年代,很多女性的名字外人是不知道的,既然要提亲,就得问问名字和生辰八字。拿了生辰八字之后,进入婚姻第三个程序——“纳吉”。纳吉就是算八字,如果算完合适,就进入很关键的第四个程序——“纳征”。

“纳征”就是男方向女方家送彩礼。《唐律疏议》规定,从这里开始,法律就要介入并保护这段婚姻关系,因为双方之间出现了财产关系。然后“请期”,就是由男方选出一些黄道吉日,然后向女方家提出请示,让他们选个日子。女方选好日子之后,就进入婚姻最后一个程序——“亲迎”,就是正式的婚礼。

唐朝的婚礼跟先秦以来的婚礼一样,是在傍晚举行的。儒家解释说,傍晚乃阴阳交泰之时,合男女婚配之意。但是有学者认为,这种傍晚结婚的风俗是上古抢婚风俗的遗存。这种风俗是如何起源的,这里暂且不论,但是起码证明了一个事实,唐代的婚礼主要是在黄昏举行的,所以原先的“婚礼”没有“女”字旁,都是用“昏暗”的“昏”这个字,后来才加了“女”字旁。这是从先秦到唐一直以来的风俗。

但是,现在中国有些地方的婚礼是在中午举行的。这个现象又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应该是明代,而且起源于下层社会。其实原因说来令人啼笑皆非,但想一想也很现实。傍晚举行婚礼,婚礼要一直进行到半夜,光烛火、灯油就是一大笔开销,下层社会的老百姓掏不起这笔照明费,于是把婚礼放在中午举行,这样到下午也就结束了。

这种风俗从明代开始,到现在已经成了很多地方的风俗,有的地方甚至说初婚的婚礼在正午举行,再婚的婚礼在黄昏举行。中国这么大,很多地方的风俗不一样,现在在很多地方还保留着傍晚结婚的风俗。在京津地区,北京是中午举行婚礼,隔壁的天津就是傍晚举行婚礼,这是很有意思的现象。

婚礼什么时候都是欢乐的,非常热闹。敦煌壁画当中的唐代婚嫁图显示,婚礼现场高朋满座,场地中间用屏风隔出一片区域,还有舞女在表演。

在唐朝的婚礼上,除了歌舞、酒宴之外,还有很多的风俗。比方说“下婿”,就是女婿到女家来拜阁的时候,女家父女手持棍棒打他。这种习俗说是为了戏闹,其实我觉得这里边有点暗含警告的意思,就是“小心点对我们家姑娘啊,别欺负我们娘家没人,你看我们这帮人多厉害”。

另外还有一个风俗,跟后来的不一样。从先秦一直到唐代,进洞房之后,新娘应该是什么装扮呢?很多人觉得新娘应该盖个盖头,但是那个年代没有盖头这种东西。唐代的新娘进了洞房,也不能马上就跟新郎见面,要拿一把团扇挡在面前,新郎要念一首“却扇诗”,念完了之后新娘把扇子撤掉,夫妻两个才算正式见面。

从先秦到唐,中国人的扇子都是团扇,没有折扇。折扇是日本人的发明,宋代的时候才进入中国,在此之前没有折扇。《资治通鉴》胡三省注说魏晋南北朝的腰扇就是折扇,那是胡三省搞错了。

再讲一讲唐人的家庭生活。唐代是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但是“妻”在古汉语当中和“妾”有着本质区别,非要较真的话,我们应该称唐代的婚姻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为什么妻和妾不一样?那是因为妻是正式的配偶,妾是私人财产。她们的来源也不一样,妻要明媒正娶,而妾有的是购买来的,有的是收纳客女而来的,有的甚至是抵债而来的,还有从赌场上赢来的,总之,妾是一种私有财产。不是说妻死了,就可以把妾变成妻,这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这不是晋升职称,妻永远是妻,妾永远是妾。妻和妾之间泾渭分明。

唐代曾经有过这样的现象,有个人妻子死了,他想把妾变成妻,但是为当时礼法和法律所不容,社会舆论汹汹,最后他干脆跟他的妾厮守一生,不再娶正妻了。关于这个问题,我给大家推荐两篇文章,陈弱水写的《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代的以妾为妻与礼法问题》,还有陈尚君写的《杜佑以妾为妻之真相》。看了这两篇文章之后,对唐人的妻和妾之间的界限问题就会有所了解。

另外唐朝还出现过“并嫡”现象,就是一个家里有两个正妻。在唐代的名人当中就有这个现象,安禄山、王毛仲、安崇荣都有两个正妻。在出土的敦煌文书当中也记载过,敦煌县龙勒里乡有十七户人家,它们当中出现“并嫡”现象的竟然多达六家,这个比例很高了。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般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跟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有关。战乱年代经常出现亲人之间消息隔绝的现象,夫妻离散多年,相互之间消息不通,于是男方又娶了妻。等到战乱结束,男方发现原来的妻子还活着,便又恢复了婚姻关系,所以前后娶的两个都是正妻。二是一家有兄弟两个,其中一个死了,或者是其中一个没有生育能力,往往就会由另一个娶两个正妻,生两个儿子,将其中一个过继给他,等于是为他续香火。“并嫡”现象,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一直存在。

既然说到婚姻与家庭,就得说一下休妻的问题了。唐朝执行的是“七出”政策,就是有七项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以休妻。这七条就是:无子、**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无子”不用说了,“**佚”,就是作风不好。“不事舅姑”,“舅姑”不是舅舅和姑姑,而是公婆,这里的意思是不侍奉公婆。“口舌”,就是搬弄是非。“盗窃”也不用解释。“妒忌”,就是不让老公纳妾,我们今天看来很正常的事,在那个年代是休妻的理由之一,这是男女地位不平等的一种体现。还有“恶疾”,如果妻子有了重大疾病,就可以休妻,这很不人道。

当然,在“七出”之外,也有保护女性的“三不去”,如果女性满足其中的一条,就不能休妻。

一是“持舅姑之丧”,就是在公婆在世的时候伺候过公婆,公婆去世后,在守丧期间内不能休妻。二是“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贫贱时候娶的老婆,不能在富贵之后就休妻,法律不允许,这是杜绝出现“陈世美”的举措。三是“有所受无所归”,娶妻的时候娘家有人,后来由于某些缘故,娘家没人了,就不能休妻。原因很简单,那个年代的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休妻之后,让她去哪儿呢?这不就是让她饿死吗?

除了男性可以休妻外,唐代女性也有提出离婚的自由。《唐律疏议》规定,“义绝则离”。这句话翻译成现在的法律语言,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就允许离婚。只要觉得感情破裂,就可以提出离婚,当然了,法律同时也允许复婚。所以说,唐代的法律既有对女性的限制,也有对女性的保护。

婚姻与家庭问题,放在任何一个时代,都能反映这个时代的时代特点。唐代的种族、生嫁、新老贵族的矛盾、社会风俗、道德观、贞操观等问题,在婚姻与家庭这个细胞上都有所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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