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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澳大利亚的财政政策(第2页)

诚信预算章程考虑到经济风险对联邦财政造成的影响,主要采取能平滑经济周期波动的财政政策。这项财政政策在1996—2007年保持不变。以支出为中心的财政整顿使得预算在1998—1999年度重新出现盈余。

(六)陆克文(KevinRudd)时期:以恢复财政盈余为目标(2007—2010)

2007年,陆克文工党政府上台。该政党认为澳大利亚的经济发展遇到了一些阻碍,若想继续保持过去的增长水平,需要进行更大的投资。同时,尽快地控制住通货膨胀也是该政府的重要财政目标。陆克文政府通过以下一系列政策途径以保持澳大利亚经济的长期繁荣:严格控制政府机构的开支;政府预算的制定原则是要有助于减缓短期通胀压力,并且能够提高生产力;扩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参与程度,加大基础设施投资。2010年5月7日,陆克文政府又进一步阐述了其新的财政政策目标,认为财政预算要以恢复盈余为目标。

澳大利亚的财政收支结构

澳大利亚的财政收支结构可以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的类型和规模以及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财政支出则包含广泛,由各级政府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一)财政收入的类型和规模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费用和罚金、财产收入、政府融资、其他收入及捐赠等;州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占40%~60%)以及各种州税收;地方政府由各州依法设立,财权很小。澳大利亚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是税收收入。澳大利亚是一个高税收国家,联邦政府税务局负责税收管理。

从税收类别的角度分析,所得税占据了澳大利亚税收收入的最大一块,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在2003—2004财年就达到56。63%,以后逐年增加,2005年以后稳定在59%以上。商品和服务税(GST)是第二大税收来源,2008—2009财年的数据显示,当年度GST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到25%。财产税、员工福利税、货物使用活动绩效税分列税收来源的第3、第4、第5位。2008—2009年度它们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分别是8。2%、4。9%、2。4%。

从征收主体的角度分析,澳大利亚的税收主要分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澳大利亚各级政府覆盖的税收收入范围各不相同。(1)联邦税收:联邦税收是澳大利亚税收的主体。在2008—2009年度,联邦政府的税收收入达到2780亿美元,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占据了82%的份额。澳大利亚税收的主要特点是联邦政府征收了国家所有的所得税(约占联邦收入的75%),除此以外它还征收其他的税,如商品和服务税(GST)、预提税、退休基金保证金、关税、消费税等。(2)州税收:在2008—2009年度,州政府的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占据了15%的份额。主要包括:财产税、工薪税、土地税、印花税以及博彩税等。其中,财产税是州级政府的最大税收来源,2008—2009财年的数据显示,财产税占州税收总额的33。6%。(3)地方税收:地方政府财权很小,2008—2009年度其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占据3%的份额。财产税是地方政府唯一的税收来源。

从财政收入规模的角度分析,与2007—2008年度相比,2008—2009年度的税收收入降低了2。7%,即94亿美元。其中所得税降低的幅度为3。5%,即72亿美元。财产税降低了10。4%,即32。41亿美元。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比下降了2。7个百分点,即76。7亿美元。州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在2008—2009年度也有所下降,由上一年度的531。3亿美元下降为506。27亿美元,下降幅度为4。7%。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2008—2009年度呈现上升的趋势,由上一年度的101。28亿美元上升为108。74亿美元。

(二)财政支出的类型和规模

从支出类型角度分析,澳大利亚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国防、公共秩序、教育、医疗、社会安全、住房、娱乐、农业和交通等方面。从支出规模结构角度分析,2007年澳大利亚财政支出达到2675亿澳元,其中39。8%用于社会福利,达到1064亿澳元。对政府机构转移支付的比例达到政府财政支出总额的25%,为679亿元。从支出主体角度分析,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支出有依据明确的事权划分。澳大利亚国家和州政府支出组成:(1)联邦政府支出。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家级别的支出,如行政、国防等支出,对州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出,社会福利等专项转移支出。联邦政府在国防和社会安全的支出方面占据重要地位。(2)州政府支出。州级政府主要负责健康、教育、环境等支出,尤其重视公共秩序、住房和交通方面的支出。联邦政府负担了全国的大部分公共教育经费,目的是保证各级政府在公共教育方面的服务能达到同一水平。教育管理职能是通过对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的,具体的教育事务由州和地方政府负责。(3)地方政府主要是社区服务等本地化支出,地方政府对教育、健康等方面较为重视。

(三)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根据上文的分析,发现澳大利亚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之间并不平衡。这一问题,澳大利亚是通过联邦政府对州政府进行转移支付来解决的。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为:推动统一、有序的国内市场的形成,促进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究其根本,便是达到“横向的财政均衡"。澳大利亚政府的观点是不论公民处于哪一州,只要他缴纳了所得税,他就有权利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水平。所以当州政府出现“纵向的财政失衡”,即所拥有的财力和支出不协调,只要该州政府在管理效率方面达到了平均努力程度,它就有权利获得财政转移支付,使它的财政能力能够担负其民众获得全国平均的公共服务水平。

澳大利亚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由联邦拨款委员会(osission)负责。作为独立性的政府咨询部门,联邦拨款委员会拥有一套较为复杂、考虑各方面因素的模型,他们使用该模型来计算每个财政年度进行转移支付的额度。委员会每5年计算一次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水平,作为转移支付的依据。

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有两种类型: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特定转移支付。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一般性财政转移没有限制支出的类型,州政府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特定转移支付则相反,必须将费用用在指定用途。

1。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

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便是商品和服务税(GST)的转移支付。GST是在1998年澳大利亚的税制改革中提出的,其内容为:联邦政府对商品和服务加征10%的消费税,然后将全额悉数转移给6个州,在各州间分配的原则是均等化各州收入,减小差异。联邦政府通过征收GST并进行财政转移加大了对各州财政的掌控力度,也促进州际的公平性。2008—2009年度,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转移的GST达到751。41亿美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达22。17%。

除GST转移支付以外,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还包括:国家竞争政策款、政府预算平衡补助款、特定收入补助款、地方政府财政补助款(支付给地方政府)等。

2。特定转移支付

特定转移支付主要是对特定工程和项目的补助。为了达到国家的某项目标,特定转移支付一般按照签订的协议发放。澳大利亚宪法第96条规定,通过特定转移支付,联邦政府将其部分管理权限转移给州及地方政府。每个年度的特定转移支付一般占据澳大利亚全国财政收入的40%左右。

四、澳大利亚的税收制度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分税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的税收权限不同,税收范围也不同。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澳大利亚的税收制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1996年澳大利亚的全面税制改革,它奠定了当今澳大利亚税收制度的基础。

(一)澳大利亚税收制度的演变

澳大利亚自1913年征收税负开始,其税收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根据其演变过程,澳大利亚税收制度的发展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税收制度的初级阶段(1913—1984)

1913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正式开始向其居民征收税款。1942年,澳大利亚统一了税法,实行《澳大利亚所得税法》。同年税制也做了重大变革,即规定各类所得税都由联邦征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邦政府新增了销售税、娱乐税、雇佣税、印花税等税种。20世纪70年代初,联邦政府将雇佣税划拨给各州进行征收,并且扩大了征税的范围。

这期间澳大利亚的税种主要有三大类:一是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是税收的主体,1942年以后由联邦政府全额征收。二是间接税。包括货物税、销售税和关税。三是其他税。包括雇佣税、遗产税、财产税、赠与税、印花税,这部分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极小。

直接税是政府税收的主体,占联邦税收总额的75%,占政府税收总额的57%(1980—1981年度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直接税的比重逐渐增加,间接税的比重逐渐减小。直接税中,公司所得税的比重逐渐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逐渐增加。

2。税收制度的局部改革阶段(1985—1995)

从20世纪中期开始,澳大利亚政府开始对税收制度进行局部改革。改革分别发生在1985年和1993年,其中前者改革的幅度比较大。

1985年,工党政府总理霍克进行税制改革,主要措施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削减个人所得税;二是减少批发税;三是将原来对零售商征税改为向生产性公司征税,以此防止逃税行为。从1955—1985年,所得税平均税率从10%上升到25%,使得纳税人尤其是中等收入的纳税人负担过重。霍克政府的税制改革希望能解决该问题,但改革政策并没有彻底改变直接和间接税,只是减少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纳税额度。这是局部性的,涉及面小,力度也不大,并没有彻底改变直接和间接税。

该项改革增大了财政收入,但是以提高商家的成本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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